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2025-05-21
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2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重要提示
(一)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诺安汇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3号文核准公开募集,该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28日正式生效。该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2年5月28日开始至2015年5月27日到期。该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该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该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6月26日开始至2018年6月26日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该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转型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
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
有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资产配置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部分。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1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
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应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自2025年5月 21 日起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5年
5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57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5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7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8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84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2
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9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00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0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0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1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30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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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
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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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5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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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销售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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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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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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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设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薛家萍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6000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6000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20%
合计15000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25年5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一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A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全球收益不动
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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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
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进制造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鑫享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联
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鑫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强先生,董事长,博士。自1995年7月加入中化集团,曾先后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经办室、企业发展部规划科、战略规划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化管理学院、办公厅,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中化资本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及部门任职。现任中化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文杰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历任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诺安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诺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等。现任诺安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助理,北京紫轩恒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深圳鸿利昌
11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大世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银和梓轩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海口荧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卫濛濛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服务中心职员、资产管理五部职员、产品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产品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券产品部总经理、证券信托事业部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证券信托事业部综合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财富中心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党委副书记等。现任中化资本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中启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董事长,远东宏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中国信托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信诺公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晓刚先生,董事,学士。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奕珊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诺浦致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诺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标旗世纪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董事,诺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两山(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蓓女士,董事,硕士。历任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投资总监、IR总监等。现任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负责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齐斌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
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
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钱学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首席代表,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国社科院上市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等。现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学术秘书长,上海北外滩国际金融学会常
12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务理事,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浙江大学财富传承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天励勤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乌鲁木齐中润锦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中央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理事,义乌宏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蔚卿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干部,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华社投资评审委员会委员、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斌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中石化扬子石化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工程师、扬子巴斯夫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经理、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总监、宁波天河水生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现任明骏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托旺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托旺数据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托旺数算电(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托旺数算电(哈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州托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托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海南鸿旺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托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芯华喜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监事,上海锡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秦江卫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处干部。2004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职员、稽核法律部总经理助理、稽核法律部副总经理、风险法规部总经理(期间曾兼任公司第二总部副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兼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戴宏明先生,监事,学士。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蔡屋围营业部研发部经理。2003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交易师兼交易中心总经理。
13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俞任君先生,监事,学士。历任深圳资富(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SimpowerWorldwide Limited海外拓展部客户主管、金海港房地产经纪(深圳)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6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3.经理层成员
齐斌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
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
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2019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李学君女士,督察长,学士。曾任职于海关总署秦皇岛海关学校、北京海关、海通证券(北京)投行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0年7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田冲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市邮电局红荔储汇证券营业部工程师、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2004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保障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刘翔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投资经理、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榆林
市煤炭转化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化资本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化创科
私募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2024年3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现任基金经理
孔宪政先生,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野村证券交易员、白湾基金投资经理、前海开源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21年10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23年2月至2024年8月任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起任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起任诺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3月起任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4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周颖恺先生,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风险管理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管理部投资研究岗。2022年6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2023年5月起任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3月起任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盛震山先生,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宇滨先生,自2018年6月至2023年2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迪先生,自2023年2月至2025年3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
员会、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 QDII 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齐斌先生(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首席策略师、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韩冬燕女士(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邓心怡女士(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张乐赛先生(首席投资官-固收业务、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总经理)、孔宪政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杨谷先生(首席策略师、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总经理)、韩冬燕女士(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孔宪政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QDII 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韩冬燕女士(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总经理)、孔宪政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宋青先生(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
15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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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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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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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等,建立了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具体来说,公司实行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5)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6)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7)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
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8)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有利于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稳
健运行;
9)规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
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分支机构、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要求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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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地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设立了以下内部控制机构及职能部门:
1)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2)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3)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合规风控委员会,在督察长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控月报》、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月报》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4)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
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5)公司设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
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组织推动建立、持续优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定期向管理层和合规风控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2)公司以各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自上而下,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层、公司
经营管理层、职能机构层、具体操作层在内的四级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一层为公司治理结构层:由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控
制的宏观领导,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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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督察长领导下,公司下设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进行中观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听取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汇报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并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
第三层为合规风控职能机构层:公司在合规风险控制运作模式上采用双线独立运作模式。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作为公司合规风控管理的职能部门,开展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工作。
第四层为具体操作层: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具体合规风控管理职责的执行和操作,对本部门合规风控管理的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和第一责任。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内容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
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内部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研究部门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包括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投资对象以及为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严密的研
究工作管理流程;根据各项研究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需要,明确岗位分工及职责,并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沟通制度,保持通畅的渠道,确保研究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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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Ⅲ)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对投资指令的
合法合规及完整进行审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2)基金销售业务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基金
销售制度,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相互分离、互相制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销售决策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对基金销售业务执行流程进行控制;制定并完善了基金业务规则、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资金清算流程、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建立严格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
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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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
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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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3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67只,QDII基金 6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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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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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2)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APP)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基金代销机构
(1)A类基金份额
1)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2)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客服电话:4008-16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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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aton.com.cn
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ht.com
4)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服电话:96636、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厦 C座
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梦海大道 5073号华海金融创新中心 C座 16-19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27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s://www.cmschina.com/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A栋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六层 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东航中心 T1A-304B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7531
28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
法定代表人:经雷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第10层(实际楼层第9层)
02A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第10层(实际楼层第9层)
02A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7)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29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法定代表人:刘强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www.ytzq.com
18)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鑫理财)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号中海中心 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服电话:95305-8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1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bhzq.com
2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30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
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层至 21层
31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2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9)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3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3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融新科技中心 C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3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32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3)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5)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明
客服电话:95363
网址:www.95363.com
36)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3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212号腾讯数码大厦2栋(南塔)L1401-L1501
33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3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0)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服电话:956020
网址:www.csrcbank.com
4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4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34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7)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35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法定代表人:邵辉
客服电话:96008
网址:www.zjrcbank.com
4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楼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6层)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4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号 8层 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sdicsc.com.cn
5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36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http://new.gf.com.cn
53)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服电话:95392、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5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5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56)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5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688号
37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5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客服电话: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9)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商务外环路 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商务外环路 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浩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6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6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6层 601内 06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6层 601内 0615A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38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3)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18楼
法定代表人:何帅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6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 112号 601B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 112号 601B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0592-3122716
网址:www.xds.com.cn
6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6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39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6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9)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2号楼4层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铭丰大厦4层401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http://www.jnlc.com/
7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8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7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7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号高德置地广场 E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7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7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7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7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79)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号 B座
法定代表人:王忠来
客服电话:95379
网址:www.klb.cn
8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8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8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2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8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8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8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43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8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s://fund.sina.com.cn
9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号 C5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9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44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9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9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9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9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5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97)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金融中心大厦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8楼;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张强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9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7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10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46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网址:www.csc108.com
10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服电话:400-080-5828
网址:www.igesafe.com
104)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16号1幢8层80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7层711
法定代表人:邢耀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https://fundsure.cn/
10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11、1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
47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10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 MSDC1-28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08)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80号宝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1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1)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13号楼 A座 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座 18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48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112)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尚美红树湾 1号 A座写字楼 16楼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simuwang.com
113)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
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
103-1、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021-20530188
网址:https://trade.zhengtongfunds.com/index
11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https://www.taixincf.com/
11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号 1栋 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1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9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滩大道199弄5号1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江伟
客服电话:956021
网址:www.ajzq.com
11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55号1号楼9层30-910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55号1号楼9层30-910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20)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2幢 1层 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https://www.crsec.com.cn/
121)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服电话:400-60-95537、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2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2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2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6至23楼
法定代表人:翼光恒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51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网址:www.srcb.com
12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12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128)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4号院 1号楼-5至 32层 101内 26层 2602-2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4号院 1号楼-5至 32层 101内 26层 2602-2A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12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A1502-A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
3703-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 B座 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52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客服电话:400-066-1199转2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31)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74号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客服电话:025-58501234
网址:www.tdtz888.com
13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3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021-68609700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13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3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锦业路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53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13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3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400-6666-888、95514
网址:www.cgws.com
14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54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4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42)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号楼 B座 307-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806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4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延安东路一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14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1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55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4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47)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栋 2单元 5层 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腾路贵文投资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s://www.gwcaifu.com/
(2)C 类基金份额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212号腾讯数码大厦2栋(南塔)
L1401-L1501
56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融新科技中心 C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11、1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57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8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9)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1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s://fund.sina.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910室
58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张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1
联系人:崔泽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崔泽宇
59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本基金由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于2012年2月9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3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28日。基金管理人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该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2年5月28日开始至2015年5月27日到期。该基金在
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该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该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6月26日开始至2018年6月26日到期。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该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9日。自2018年6月30日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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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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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公告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生效,于2018年7月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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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转型前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申购本基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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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2、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
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渠道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1.5%。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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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T) 赎回费率
T<7 日 1.5%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年指365天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日(不含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不含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不含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不含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 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 日≤T<30日 0.5%
T ≥30日 0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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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定 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0 元。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4500=6794.63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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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0 元,则其可得到 6794.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1100=90090.09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则其可得到 90090.09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假定 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0 元。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4500=14500元
赎回费用=14500×0.5%=72.5元
赎回金额=14500-72.5=1442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4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4427.5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3 天,该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320=11320.00元
赎回费用=10000×1.1320×1.5%=169.8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320-169.80=11150.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50.2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67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1)-(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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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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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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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基金间的转换业务。本公司旗下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通情况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临时公告。除特殊说明外,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额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一)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的
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二)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 A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至 T 日其持有期不少于 7日但未满 31 个自然日,现拟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 A。
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1000,赎回费率为 0.5%,适用申购费率为 0;诺安策略精选股票 A 的净值为 1.2000,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5%。则计算如下:
1.5%>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5%-0=1.5%
转入诺安策略精选股票A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T日诺安优
化收益债券的净值×(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 T 日
诺安策略精选股票 A 的净值=50000×1.1000×(1-0.5%)÷(1+1.5%)÷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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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30.21份
例 2:诺安策略精选股票 A50000 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A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策略精选股票 A,至 T 日其持有期大于 7日且未满三十日,现拟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A。
T 日,诺安策略精选股票 A 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 0.75%,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1.5%。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 A 的申购费率为 0,低于 1.5%,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为 0);而诺安货币 A 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转入诺安货币 A 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 A 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策略精
选股票 A 的净值×(1-诺安策略精选股票 A 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T
日诺安货币 A 的净值=50000×1.2000×(1-0.75%)÷(1+0)÷1.0000=59550.00 份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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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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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的潜在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挖掘价格合理,具有良好盈利前景、可持续增长潜力的股票,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成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债券投
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六个方面。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宏观层面的经济基本面与流动性水平出发,研判市场当前所处阶段,调整基金所持有的主要资产种类即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及现金资产的比例,实施资产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基本面总是处于基本面带动下的经济扩张与经济收缩的周期性循环,对企业盈利水平、增长预期、投资意愿等构成实质性影响;而流动性水平则一般在货币政策影响下在
过剩与紧缩间循环更迭,影响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宏观经济基本面与流动性水平密切相关,共同决定了市场的整体长期趋势,进而决定了不同资产类别在不同阶段的收益情况。一般而言,在经济基本面较好、流动性较高时、股票类资产会在盈利增长以及市场估值水平抬升的
74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推动下取得较高收益;而在宏观经济增长减速、流动性紧缩时持有到期还本付息收益稳定的
债券类资产则是相对较好选择;在经济基本面趋于恶化、流动性严重不足时则应更多的持有现金以减少可能损失。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对宏观经济整体景气情况、政策环境、行业表现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研判当前宏观经济所处周期阶段,来预测市场未来整体的趋势性表现,从而为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提供决策依据,在不同情况下构建较好的资产配置结构。
(2)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策略
投资主题是影响经济发展或企业盈利前景的关键性和趋势性因素,具有动态、前瞻、跨行业或跨地区等特征。主题策略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深入挖掘上述趋势得以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并选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资。
2)成长策略
本基金对成长型企业的投资以新兴产业、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阶段的拐点行业以及持续
增长的传统产业为重点,并精选其中行业代表性高、潜在成长性好、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个股进行投资。对于新兴产业,在对产业结构演变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重点投资体现行业发展方向、拥有核心技术、创新意识领先并已经形成明确盈利模式的公司;对于拐点产业,依据对行业景气变化趋势的研究,结合投资增长率等辅助判断指标,提前发现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重点投资拐点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的公司;对于传统产业,主要关注产业增长的持续性、企业的竞争优势、发展战略以及潜在发展空间,重点投资具有清晰商业模式、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的企业。
3)领先策略
领先策略是对国际上流行的均值反转策略的一种积极运用。国际经验表明,从长期来看,股票收益率存在均值反转现象,收益率高的股票会逐渐走低,而收益率低的股票会逐渐走高,并均趋向于平均收益。因此,在市场取得一致认识之前,超前发现和介入价值被低估的行业和个股,就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的均值反转规律,从其价值回归过程中获益。
4)动量策略
动量策略基于股价走势的短期持续性特征,以个股的短期涨幅作为组合筛选的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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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动量技术指标(如相对涨跌幅度 RI)作为组合筛选的辅助指标,选择那些动量特征表现最为明显的个股进行短期投资。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具体包括利率预测策略(Interestrate anticipation)、收益率曲线预测策略、溢价分析策略(Yield spread analysis)以及个券估
值策略(Valuation analysis)。
1)利率预测策略
本基金以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方向为出发点,评估未来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在宏观经济方面,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对于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其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因此,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为资产配置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指导。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未来利率走势将对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品种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对市场的收益率曲线形状产生影响。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组合久期期限结构方面,本基金将比较不同地投资策略,包括子弹组合、杠铃组合、梯形组合等。
3)收益率溢价策略
收益率溢价策略是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债
券——溢价从而在组合中分配资本的方法。基金管理人考察它们的相对价值以等价税后收益为基础,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析。
4)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以上的策略,基金管理人形成债券备选库,最终构建的债券组合从债券备选库中选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债券估值模型给出的理论定价和理论到期收益率,主要选取那些被市场低估的债券建构投资组合。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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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性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股指期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
混合指数,即:
80%×沪深300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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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合限制
1)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0%-3%;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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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
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3)、16)、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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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决策和管理程序本基金遵循如下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构的研究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决策支持。
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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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客户需求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目标:原则、政策、限制(确定基金业绩基准)
政治、经经济研究
济、市场策略研究等相关因行业研究
素、及其公司研究
变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技术分析讨论基金投资策略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策略听证投资策略听证可投资证券备选库金融工程部投资限制库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数量分析
基金市场、
证券组合的建立、优化、调整特征分析
基金销售、表现评估赎回和资金风险分析流动情况流动性分析交易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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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75181406.7092.37
其中:股票75181406.7092.37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76099284.727.49
计
8其他资产108228.140.13
9合计81388919.56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604383.00 8.17
C 制造业 16205960.00 20.0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4731149.00 5.85供应业
E 建筑业 2946704.00 3.6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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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946044.70 16.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976892.00 1.21务业
J 金融业 27423762.00 33.92
K 房地产业 1318380.00 1.6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73022.00 0.5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55110.00 1.92
S 综合 - -
合计75181406.7093.00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例(%)
1002327富安娜2855002355375.002.91
2600177雅戈尔2671002155497.002.67
3601088中国神华555002128425.002.63
4000895双汇发展742002001174.002.48
5601398工商银行2814001938846.002.40
6600016民生银行4969001937910.002.40
7002032苏泊尔329001920702.002.38
8000651格力电器407001850222.002.29
9601318中国平安350001807050.002.24
10600028中国石化3152001806096.002.23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3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
截至本报告期末,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47468.27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60759.87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9合计1082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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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十三)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四)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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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一、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份额净业绩比业绩比较份额净值增长较基准基准收益
阶段值增长*-**-*率标准收益率率标准差
率*
差***
2018.6.30~2018.12.31-4.34%0.24%-10.62%1.19%6.28%-0.95%
2019.1.1~2019.12.3145.20%0.98%29.59%0.99%15.61%-0.01%
2020.1.1~2020.12.3116.16%1.32%22.48%1.14%-6.32%0.18%
2021.1.1~2021.12.3128.92%0.81%-2.86%0.94%31.78%-0.13%
2022.1.1~2022.12.311.04%1.10%-16.88%1.02%17.92%0.08%
2023.1.1~2023.12.31-18.46%0.94%-8.15%0.68%-10.31%0.26%
2024.1.1~2024.12.31-9.38%1.55%13.90%1.07%-23.28%0.48%
2018.6.30~2025.3.3174.05%1.10%18.54%0.99%55.51%0.11%
二、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2018年06月30日(含当日)起,原“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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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7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88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9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90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91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股指期货估值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92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93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94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95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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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投资人在收取本基金中归属于投资人份额的投资收益时,获得的金额为基金管理人扣除相应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负后的不含税金额。
如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被修订或替代,上述纳税义务及申报缴纳方式应以修订或替代后的有效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97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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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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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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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01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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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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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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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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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变更收费方
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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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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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08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称为市场系统性风险。
二、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票而产生的风险,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本基金将应用久期、VAR 等指标规避利率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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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六、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股票选择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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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九、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可能会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时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十、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和对投资者的影响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十一、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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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同类型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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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后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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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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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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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若《基金合同》终止,主袋账户资产的清算适用本部分的约定,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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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117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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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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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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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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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7、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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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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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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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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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以上(含1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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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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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
128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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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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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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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清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若《基金合同》终止,主袋账户资产的清算适用本部分的约定,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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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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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1)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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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0%-3%;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
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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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3)、(16)、(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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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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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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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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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
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日上午 10:00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投资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5:00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16:00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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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约定的时间清算。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6: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6: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基金托
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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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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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143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年度电子邮件和短信对账单。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或短信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功后与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888-8998(免长途费),基金管理人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基金账号及初始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都可以凭借客户基金账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实时查询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基金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基金投资收益情况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通过直销渠道修改账户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等;通过代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可通过代销机构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修改。
3、信息定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定制所提供的信息,包括基金邮件服务、短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需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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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代销渠道客户如需相关服务,可通过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定制。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部分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五、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投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客服邮箱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s@lion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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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序号公告事项披露媒介披露日期《证券时报》、《上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证券报》、
1在直销渠道的申购起点金额、最小追加申购金2024-5-24《中国证券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的公告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证券报》、
2首创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2024-5-29《中国证券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报》、《证券日报》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上海证券
32024-5-30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报》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网
42024-5-30(更新)2024年第1期站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基金管理人网
52024-5-30
料概要更新站《证券时报》、《上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懒猫基金证券报》、
6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2024-6-7《中国证券公告报》、《证券日报》《证券时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报》、《上海
7财达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证券报》、2024-7-1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2证券报》、
82024-7-19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基金管理人网
92024-7-19
2季度报告站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证券时10华福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报》、《上海2024-7-19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证券报》、
146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序号公告事项披露媒介披露日期《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的销证券报》、
112024-7-30售机构由中植基金变更为华源证券的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证券报》、
12万联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2024-8-23《中国证券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证券报》、
132024-8-30报告提示性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基金管理人网
142024-8-30
期报告站《证券时报》、《上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海银基金销售证券报》、
152024-9-18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3证券报》、
162024-10-25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基金管理人网
172024-10-25
3季度报告站《证券时报》、《上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证券报》、
182024-12-14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147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期
序号公告事项披露媒介披露日期《证券时报》、《上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证券报》、
19汇付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2025-1-3《中国证券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证券报》、
20云湾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2025-1-22《中国证券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4证券报》、
212025-1-2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基金管理人网
222025-1-22
4季度报告站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变更《上海证券
232025-3-6基金经理的公告报》《证券时报》、《上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招募说明
24证券报》、2025-3-10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中国证券报》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网
252025-3-10(更新)2025年第1期站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基金管理人网
262025-3-10
料概要更新站《证券时报》、《上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年度证券报》、
272025-3-31报告提示性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年基金管理人网
282025-3-31
度报告站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中国证券
292025-4-19的公告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1《证券时
302025-4-2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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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告事项披露媒介披露日期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基金管理人网
312025-4-22
1季度报告站
注:上述公告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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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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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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