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恒益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2025-10-20
富国恒益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4
十、基金信息披露---------------------------------------------25
十一、基金费用----------------------------------------------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9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9
十五、禁止行为----------------------------------------------3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0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30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3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2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33
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恒益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TF-FOF)的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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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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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富国恒益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TF-FOF)基金托管人和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包括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下同)、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国内依法
4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 ETF)、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
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50%,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本基金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偏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
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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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偏
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5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偏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
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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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4)-
(6)、(15)、(18)和(19)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
或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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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按规定公告。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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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及损失,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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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若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或提供后经基金托管人评估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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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可能存在无法消除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相应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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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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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定“为确保资金安全,基金管理人承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不得用于背书和转让。存款行不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撤销、变更印鉴及汇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将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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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为基金财产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
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通过签订三方存管相关协议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基金管理人负责在证券经纪商开设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同时三方存管的银证转账密码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由其掌握。若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在基金运作期间不得变更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三方存管关系,不得对该资金账户项下的证券资产进行转托管和撤指定。
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划转至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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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等。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应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合理方式事先达成一致,以确认其合法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
15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印鉴样本和签章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授权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扫描件或传真件一致。若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章。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
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或用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指令发送人员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3、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
16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一致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虚假、误导性陈述;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2个工作小时
的执行指令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指令要素不全或
含义模糊、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或责任,基金托管人概不承担。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或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17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于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若授权通知修改的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按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生效后该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相关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协议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协议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托管人
原因的情况除外。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
18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二)清算交收安排
1、证券投资资金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在证券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
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三)交易资金最高额度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产品合计资产总额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提供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完整、真实有效且符合相关规定。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最高额度信息或所提交最高额度信息有误
或不完整而导致最高额度申报失败,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性进行事后稽核。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业
务规定时,不予申报,并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在正常
19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业务受理渠道和申报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或正确申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符合业务规定且真实有效的信息导致对基金管理人最高额度
控制造成影响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和自身风控需要向沪、深交易所申报自设额度。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对自设额度进行评估、优化并对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及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出现接近最高或自设额度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后续交易的正常进行。因基金管理人自设额度与最高额度产生冲突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最高额度相关信息或盘中紧急申报信息时,
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至少为2个工作小时)。在每个交易日13:00(盘中紧急申报为10:00)以后收到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或盘中紧急申报信息,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申报流程。基金管理人因最高额度信息有误或发生重大变化需进行盘中紧急申报时,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在事后联合基金托管人(如需要)向沪、深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健全资金前端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资金前端控制业务流程,定期对资金前端控制相关工作进行合规审查;因任何一方未按照《业务规则》规定而导致的后果,由该方承担。
6、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规则》及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不因授权他
人代为办理而免除。
(四)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五)申购赎回资金结算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
20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2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并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遗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
2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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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签章确认,或出具签章版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
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
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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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专业顾问遵守保密义务。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基金份额
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资
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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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或暂停公告万份(百份)收益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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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27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汇划费、账户管理费等银行费用以及证券账户等开户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
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29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30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章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
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3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托管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
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3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33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本页为《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