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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恒益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2025-10-20
						富国恒益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TF-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9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4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37
    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5年9月2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09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投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带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ETF(以下合称“港股通标的证券”),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通 ETF 价格较大波动的风险(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若投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
    3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既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4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恒益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恒益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6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7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8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最短持有期: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即: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对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取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类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9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0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1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5年7月31日):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华东
    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William Bamber 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 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与机构业务委员会委员、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机构销售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内核负责人、内核评审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
    党委办公室主任兼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
    13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总经理。
    赵士毅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西
    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主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业部
    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14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許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环球商业管理学硕士项目总监。历任香港科技大学管理学系助理教授,香港中文大学跨国商业学系副教授、管理学系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金系讲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战略规划部)部长。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委员、资产配置部联席总经理。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金融产品部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监事。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
    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
    反洗钱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兼资深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国基
    15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中
    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风控副总监。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副总监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市场策略总监助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兼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富国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兼资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
    3、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
    16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助理;自2014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张子炎,硕士,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总监;自2017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FOF 基金经理、FOF 投资经理、多元资产投资部多元资产投资总监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多元资产投资副总监;现任富国基金多元资产投资部多元资
    产投资总监兼 FOF 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05 月起任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03 月起任富国鑫旺均衡
    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2月起任富国智鑫行业精选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原富国智鑫行业精选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01 月起任
    富国智浦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8月起任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17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基金、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9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按规定公告。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20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2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2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3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中国领先的上市证券公司之一,拥有全业务资质,跨越国内外市场,覆盖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多个领域。目前招商证券拥有5家一级全资子公司,分别是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在境内设有14家分公司和265家证券营业部,不断建设和完善全功能、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超过10000位员工竭诚为全球企业、政府机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证券服务。我们以“家国情怀、时代担当、励新图强、敦行致远”为核心价值观,以“服务国家科技自立自强助力社会财富保值增值”为使命,以“打造中国领先投资银行”为愿景,砥砺前行,通过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的财富增长,并在资本市场和社会公众中树立起合规稳健、锐意创新、服务精良、勇于担当的良好口碑。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以及大型 IT 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
    24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2014年1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成为业内首批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券商之一,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2025年二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70只公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25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托管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6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27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陈颖华、王健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联系电话:+862161418888
    传真:+862163350003
    联系人:汪芳、冯适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冯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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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9月28日证监许可【2025】2209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对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取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四、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
    29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
    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0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含认购费)(其他投资者)养老金客户)
    M<100万元 0.02% 0.20%
    100万元≤M<500万元 0.01%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3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则可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20%)=9980.04元
    认购费用=10000-9980.04=19.96元
    认购份额=(9980.04+3.00)/1.00=9983.04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可得到 9983.0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则可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3.00)/1.00=10003.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本金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可得到 10003.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
    3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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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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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对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取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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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取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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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37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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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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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其他投资者)养老金客户)
    M<100万元 0.03% 0.30%
    100万元≤M<500万元 0.02% 0.2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80 日 0.50%
    N≥180 日 0(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2)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针对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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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申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申购份额=9970.09/1.1500=8669.64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可得到 8669.6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2000=41666.67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 41666.67 份 C 类基金份额。
    4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时间为7个月,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持有时间为7个月,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
    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4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43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的。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5、12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4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要求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第9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6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47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48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精选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包括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下同)、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 ETF)、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
    益类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50%,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偏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
    型基金;
    49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资金供给以及证券市场的现状
    及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动态配置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之间的比例。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和分析大类资产的基础上,运用风险平价模型进行资产配置,旨在通过调整各类资产权重,实现各资产在组合中风险贡献的相对均衡,从而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在此基础上,基金还结合产品的预期波动水平、宏观市场环境以及各类资产的风险回报特征,对风险预算进行动态调整,灵活优化资产配置。相比传统资产配置模型,风险平价方法在控制风险集中度、增强组合稳定性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有助于实现组合资产价值的长期稳健增长。
    本资产配置策略的核心投资流程如下:
    (1)资产筛选与初步配置:
    基于各大类资产的历史波动率、相关性等统计指标,运用风险平价模型确定各资产在组合中的基础配置权重。此步骤旨在通过风险分散的方式,构建初步的均衡配置框架。
    (2)配置微调与风险预算优化:
    在初步配置的基础上,结合投资团队对不同资产未来波动率和风险回报特征的判断,结合最新市场数据对风险预算进行重新评估,并据此调整资产配置。
    (3)动态调整与再平衡机制:
    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资产自身波动,定期进行组合的再平衡,以实现风险暴露的动态均衡与资产配置的持续优化。
    2、基金投资策略
    (1)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严格的量化指标
    50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筛选出跟踪误差低、流动性较好的标的纳入投资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 ETF 管理经验和风险监控能力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筛选出优质的 ETF 标的。
    (2)其他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严格的量化规则筛选有潜在投资价值的标的纳入研究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投研文化等定性因素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力求筛选出中长期业绩稳定的优秀基金。
    对于固定收益类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规模、历史业绩表现、净值回撤等指标进行筛选,优先选取规模较大、历史业绩稳定的固定收益类基金,力争实现目标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
    对于权益类基金,本基金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稳定性、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能够获得良好业绩的基金。
    对于商品类基金,本基金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基金。
    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分析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投资逻辑等因素,对标的基金的业绩稳定性、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筛选。
    本基金还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回顾和动态调整,剔除不再符合筛选标准的标的基金,增加符合筛选标准的基金,以实现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寻求投资组合赢利性和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4、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选
    5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择其中发行条款较好、公司基本面优秀、流动性良好、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
    券及可交换债券,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6、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力求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精选基本面良好、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并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7、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和 ETF)。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具有健康的商业模式、领先的行业竞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广阔的发展空间、估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及行业纳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9、公募 REITs 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针对公募 REITs 的底层基础资产所属的行业周期(供需结构、运营收入和资产价格波动等)以及其他可比投资资产项目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来判断
    公募 REITs 持有基础资产项目当前的投资价值以及未来的发展空间,同时结合公募 REITs 流动性及估值等因素,研究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 REITs。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
    5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ETF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偏
    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5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偏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
    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3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4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4)-
    (6)、(15)、(18)和(19)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
    或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55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按规定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65%+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2%+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汇率估值折算)×12%+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
    ×6%+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包括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并在香港上市的股票,亦包括 H 股及红筹股,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的代表黄金这个商品资产,适合作为本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
    56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质控制;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57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经纪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经纪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8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59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份额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则按其估值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如其披露万份(百份)收益,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的估值
    1)ETF 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对于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则按其估
    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其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60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5、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7、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9、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13、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63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64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或暂停公告万份(百份)收益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遗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65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即原份额)
    红利再投资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相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66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67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68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69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70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3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4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75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认购份额的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76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1、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4、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三)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7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
    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或暂停公告万份(百份)收益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78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9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
    80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
    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8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
    83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取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包括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下同)、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 ETF)、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
    84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85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特有风险
    1、基金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
    权益类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50%,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本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带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
    86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另外,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2、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内地和港股通标的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
    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出
    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
    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
    87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
    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 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
    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
    88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4)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 ETF,可能出现因港股通 ETF 跟踪标的指数
    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
    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投资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
    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如投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89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90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7、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科创板股票,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1)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2)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
    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4)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股票投资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整体流动性可能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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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5)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8、公募 REITs 投资风险
    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
    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方可参
    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亦可直接按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参与基金通平台交易。
    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基金扩募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 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9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3)基础设施估值无法体现公允价值的风险
    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以收益法为主,收益法进行估价时需要测算收益期、测算未来收益、确定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并将未来收益折现为现值。由于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是基于相关假设条件测算得到的,估值技术和信息的局限性导致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对基础设施资产真实的公允价值,也不构成未来可交易价格的保证。在基础设施项目出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成交价格低于估值的情形,对公募 REITs 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公募 REITs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 REITs 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公募 REITs 持有所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较弱而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可能会存在无法处置及变现的风险。
    (6)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7)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 REITs 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监管机构政策变更等基金管理人无
    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公募 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
    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监管
    93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相关法
    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等。
    (8)利益冲突风险
    公募 REITs 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的公募 REITs;公募 REITs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
    运营管理服务;公募 REITs 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等。由于上述情况,公募 REITs 的关联方可能与公募 REITs 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9)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9、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即原份额)红利再投资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相同。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对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取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94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十)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一)投资者自主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95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96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97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产
    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8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机构,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基金、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99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00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10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0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3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4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105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106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107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08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109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110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11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11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13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114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5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16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包括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下同)、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 ETF)、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
    类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50%,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本基金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偏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
    117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偏
    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5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偏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
    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8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119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4)-
    (6)、(15)、(18)和(19)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
    或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120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按规定公告。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及损失,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
    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
    12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
    12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若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或提供后经基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可能存在无法消除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相应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123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124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
    125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定“为确保资金安全,基金管理人承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不得用于背书和转让。存款行不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撤销、变更印鉴及汇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将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为基金财产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
    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通过签订三方存管相关协议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126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基金管理人负责在证券经纪商开设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同时三方存管的银证转账密码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由其掌握。若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在基金运作期间不得变更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三方存管关系,不得对该资金账户项下的证券资产进行转托管和撤指定。
    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划转至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127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128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并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遗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29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130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签章确认,或出具签章版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131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32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133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4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微信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134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
    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
    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35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6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三)《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恒益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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