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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12-12
						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5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32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800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同沪深300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样本一起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合规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
    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本基金投资港股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对中证8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4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6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6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6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一部分绪言《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2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基金业务类别等的
    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类别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8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5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基金管理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National Mutual FundsManagement Ltd.(国家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持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泳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助理,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部总经理助理等。
    高嵩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事业部厦门分部经理等。
    鄂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叶蕾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等。
    7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江元盛和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主任,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等。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等。
    2、高级管理人员
    鄂华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王东旭先生,副总经理,法学学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事部处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工会工作部主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王文英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人。
    韩占锋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境内基金资产核算组主管,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
    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岳海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自2009年以来,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负责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20年7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83、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康先生,博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2015年3月起任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13日转型为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22年4月任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起任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4月1日转
    型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任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3月起担任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2024年2月担任国寿安保稳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2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起任国寿安保稳泽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10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 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鄂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王晓曲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货币投资二级部总经理。
    王录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10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1(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12(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13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合规建议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6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54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5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5.29万亿元。2025年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53.7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2
    15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
    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6月起任交通银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54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
    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养老
    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16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
    法律法规,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17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8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于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网址: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官方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19联系人:程杨
    经办律师:陆奇、程杨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蔡晓慧
    经办注册会计师:蔡晓慧、柴瀚英
    20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1月28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32号)注册进行募集。
    一、基金的名称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官方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21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及其他具体规则,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1.00%
    认购费率 100万元≤M<300万元 0.60%
    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期之内多次认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认购期累计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2(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计算举例
    例 1:某普通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普通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0份 A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份 C类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
    23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二、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增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型为该 ETF的联接基金并相
    应修改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2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5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26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
    易系统故障、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7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
    上限请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1.20%
    申购费率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0%
    3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持有期限(Y)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 < 7日 1.5% 1.50%
    Y ≥ 7日 0 0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28取。对于持续持有期间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普通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0=48629.05份
    即:普通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629.05 份基金份额。
    29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30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0=331800.00元
    赎回费用=3318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331800.00-0=3318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318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0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1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2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33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方法进行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在力求对标的指数中证800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部分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以中证800指数为标的指数。本基金主要策略为跟踪标的指数,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一定程度的调整个股,通过数量化模型及基本面分析优化投资组合,在控制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标的指数。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如果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1、股票投资策略
    35(1)量化增强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不断迭代的量化模型构建投资组合以实现指数增强。基于中国股票市场的宏观环境、行业及个股特性建立量化研究框架,综合测试各类量化指标在不同周期和选股空间的风险收益特征。采用自下而上为主,自上而下为辅的策略,精选个股组合。同时结合宏观研究、事件分析和机器学习等方法对量化策略进行监控和动态调整。
    本基金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需要控制跟踪偏离过大的风险。基金将基于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在行业和风格等维度的敞口指标分析,对组合跟踪效果进行预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力求将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2)港股投资策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1)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具体策略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3)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4)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
    36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性。其中,债券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指持有至到期获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价值。股票特性则指目标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及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成长性等。本基金将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价值和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研究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3、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股指期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和结构、本基金的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和品类。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37(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股和 H股,则为 A股与 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股和 H股,则为 A股与 H股合计市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8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39除上述第(2)、(10)、(15)、(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800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40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跟踪中证80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41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2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43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股票、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4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2、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45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A类或 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46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4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
    构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7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48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49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0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5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52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3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54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5(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56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57细。
    (十一)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二)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五)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融券业务,并相应履行信披义务。
    (十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58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9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
    60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等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61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依靠投资获得收益,基金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具体的风险包括: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
    62益减少。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基金
    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以中证800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增强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800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股票成交活跃,主题涵盖广泛、涉及行业丰富、可选择的股票数量众多。在组合构建过程中,本基金将持续对组合的构成进行权衡和优化,保持组合的持仓分散性和组合的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可以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开放式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63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64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投资相关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在日常投资管理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具
    有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目标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目标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目标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65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在使用替代方法,如投资同行业中相关性较高的股票以替代上述投资受限股票时,会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
    在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66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停牌时,基金可能面临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8)指数成份股发生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的应对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数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存在因基金管理人对负面事件及其影响,以及对指数编制机构的相应反应的判断不够准确而未能及时调整相关成份股或者过早调整相
    关成份股,进而增大本基金的跟踪误差,甚至不排除给基金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9)指数增强型策略风险
    本基金在参考标的指数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比例构建基本投资组合,再基于数量化投资分析及基本面研究等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以争取实现指数增强型的目标;存在因分析方法或主观判断失误,而不能达成指数增强型的风险。
    (2)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3)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7(4)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6)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格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本基金将融资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融资业务可以提高基金的杠杆,在可能带来高额收益的同时,也能够产生较大的亏损,此外还包括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监管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
    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8)投资港股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
    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
    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68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9)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综上,本基金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69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保收益,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0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71(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72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机构,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3(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7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运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转、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保管报告等)交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处理;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5(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76(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7(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78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范围内,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79(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80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81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82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且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
    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且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83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8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5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86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成立时间:2013年10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部分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
    87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股和 H股,则为 A股与 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股和 H股,则为 A股与 H股合计市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8(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89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90(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银行
    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9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2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9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94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
    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
    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
    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通过
    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95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协议中涉及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96(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97(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股票、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2、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
    98定进行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
    1-13、15、16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99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公告;年度
    100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01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102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103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s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国寿安保基金,微信号 gsfunds)“在线客服”栏目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资讯服务
    1、资讯查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等途径获取基金和基金管
    理人各类信息,包括账户信息、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信息定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服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人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五、资料提供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关资料。
    104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服务电话或
    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05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s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106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国寿安保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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