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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5-12-12
						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27
    十、基金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费用..............................................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1
    十五、禁止行为..............................................3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4
    十七、违约责任..............................................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8
    二十、其他事项..............................................3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金托管协议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且中国政府承认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且中国政府承认的国家和地区;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用的现行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运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保管、账户管理、资金划转、会计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交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处理;
    为明确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2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3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招商中
    4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券(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5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指期权或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6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7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6)、(15)、(16)、(17)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8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9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10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
    专门的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11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2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在及时履行通知职责后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和股票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和股票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3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除场内证券投资外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
    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
    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4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
    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15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真、邮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签章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16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章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承担未在指定时点到账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如管理人已授权托管人根据外汇交易中心数据确认,则可不另行提供。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管理人承诺发送给托管人的指令所加盖印鉴及被授权人的签章真实、有效、完整,托管人仅对印鉴、签章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核,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17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18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以约定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经纪机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19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
    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导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造成基金投资
    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划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而造
    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投资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并承担由期货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
    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基金参与期货交易中的账户开立、资金划拨、期货交易、交易费用、数据传输,以及风控控制与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基金估值计算错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20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五)申购、赎回和资金清算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六)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1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2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11、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2、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3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24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5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登记机构及存款银
    行、指数编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26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3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或基金的可
    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进行收益分配。评
    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
    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7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履行适当程序,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8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投资国债期
    货相关公告、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9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30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邮件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1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2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33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同一机构,或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34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35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6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37招商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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