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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12-12
						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中证 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29日证监许可【2024】513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标的指数变更、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A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中证 A50 指数的指数编制方法如下:
    (1)样本空间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 ESG 评价结果在 C 及以下的上市公
    司证券;
    2)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所属中证三级行业内过去一年日均自由流通市值排名第一;
    样本空间内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
    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
    3)在待选样本中,选取过去一年日均自由流通市值最大的5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同时满足各
    中证二级行业入选数量不少于1只。
    (4)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样本采用综合得
    分调整后自由流通市值加权,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40%。
    (5)指数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定期调整设置缓冲区,在选样方法第2)步,对中证三级行业内排
    名第二的原样本,若其自由流通市值不低于相应行业内排名第一证券的80%,且符合其他条件,则仍
    然选取为相应行业的待选样本。定期调整的样本比例一般不超过10%,除非因未成为待选样本而被剔除的原样本数量超过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
    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基差风险、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险、到期日风险、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是指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从而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可能因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人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并且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11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的募集..............................................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3
    九、基金的投资..............................................33
    十、基金的业绩..............................................44
    十一、基金的财产.............................................45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46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5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8
    十六、侧袋机制..............................................65
    十八、风险揭示..............................................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1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5
    二十五、备查文件 .........................................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目标 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16、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与目标 ETF 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A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8、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19、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2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1、《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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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费、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0、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61、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Management L.P.持有 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0%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夏雪松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宝钢股份、宝信软件。历任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兼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莉丽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上海华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神策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学士。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处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江苏省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研究会常务理事。
    7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王灿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先后任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及复星集团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兼首席发展官(CGO)、首席财务官(CFO)及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等职务,并曾任职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住酒店集团。现任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任亚朵生活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清晰医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许多奇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纽约大学法学院“Hauser”全球研究员,杜克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等国际顶尖法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和智慧法治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兼任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法律与国际事务委员会(FLIA)委员及项目主任、东南大学兼职博导、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互联网司法研
    究中心专家库成员、上海市政府首批立法专家、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法律顾问、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等职务。
    周波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理教授、会计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学院副院长。并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智能财务分会副会长;兼任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信息
    丘键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京华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陆晓霞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计财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宝投资审计监察法务部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资深风险分析师。
    8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胡孟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助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法务主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英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北京银行支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2025年8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欧江洪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在宝钢集团、宝钢股份任职。历任华宝投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华宝基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营
    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周晶先生,首席投资官,博士。先后在德亚投资(美国)、华宝基金、汇丰证券(美国)从事风险管理、投资研究等工作。2011年6月再次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首席策略分析师、策略部总经理、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蒋俊阳,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光大证券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2018年10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指数研发投资部副总经理。2020年7月起任华宝中证电子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起任华宝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任华宝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至2025年9月任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起任华宝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起任华宝中证电子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任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起任华宝中证800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9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3 月起任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4 月起任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起任华
    宝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 月起任华宝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起任华宝深证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起任华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至2025年 11 月任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3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5 年 9 月起任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1月起任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经理。
    5、指数投决会信息
    李孟恒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张广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研发投资部总经理。
    蒋俊阳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研发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洁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秦彦齐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研究发展中心高级分析师。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
    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晰的
    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11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
    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
    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12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
    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控制及反洗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
    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
    13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14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设立时间:1991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0]497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686.3786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5-83388233
    联系人:王金成
    1、基金托管人介绍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前身为江苏省证券公司,于1990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1991年4月9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1年5月26日正式开业。
    1994年,经江苏省体改委批准,公司改制为定向募集股份公司。1997年6月,公司更名为“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3月,公司更名为“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
    司整体变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2月7日,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9年7月,公司吸收合并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2月,公司成功在上交所挂牌上市。2015年6月,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2019 年 6 月,公司发行的 GDR 在伦交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
    华泰证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证券集团,具有庞大的客户基础、领先的互联网平台和敏捷协同的全业务链体系。公司搭建了客户导向的组织机制,通过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方式,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证券及金融服务,并致力于成为兼具本土优势和全球视野的一流综合金融集团。
    15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2016 年为 B 类 BBB 级,2017 年为 A类 AA级,2018 年为 A 类 AA 级,
    2019 年为 A 类 AA 级,2020 年为 A类 AA级,2021 年为 A 类 AA 级。
    2、主要人员情况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券商的证券市场专业化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化托管团队。现有员工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硕士研究生人员占比超过90%,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泰证券于2014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华泰证券始终坚持稳健的经营理念,严格管理、审慎经营、规范运作,注重风险管理,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秉持稳健经营、规范运作的理念,在组织体系、决策授权、制度流程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风险治理组织架构
    华泰证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四个主要部分:董事会及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裁室及风险
    控制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业务部门。
    董事会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总裁室是风险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批准,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具体负责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在主要业务部门都设立了一线的风险控制组织,各级组织和人员需在授权范围内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明晰,强调相互协作。公司指定风险管理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
    16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建议。合规法律部是华泰证券合规管理的核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执业行为进行合规管理,以及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稽查部负责对公司各级部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绩效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监督、评价,并督促其改进。各部门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共同发挥事前识别与防范、事中监测与控制、事后监督与评价三道防线功能。资产托管部通过设立内部合规岗位、内控检查机制、报告机制等方式,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面有效管理,保证在合法合规、稳健规范的基础上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具备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涵盖了业务管理操作、会计核算、监督和内控、信息系统、内部管理等各方面,覆盖了资产托管业务开展的各个重要环节,能够有效指导业务正常运转、稳健发展。
    主要风险控制措施:(1)通过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专用交易单元及结算备付金账户、合理的账
    户结构、核算对账机制、实物资产盘点制度、内部多层级监督检查机制、系统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安
    防控制等措施有效控制资产安全风险;(2)通过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投资监督系统、投资监督
    管理实施方案、核心业务数据向公司风控部门开放、透明化运作等措施有效控制投资监督风险;(3)
    通过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多维度对账机制、复核监督机制、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等
    措施有效防范资金清算风险;(4)通过明确指令处理相关要素机制、严格资金划付管理流程、划款指
    令审核机制、监控资金变动机制、人工备份划款方式、及时沟通反馈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交收风
    险;(5)通过协议约定估值方法、信息传递程序及差错处理机制、独立会计核算机制、建立对账机
    制、会计资料管理调阅机制、差错及应急处理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产净值估算错误风险;(6)通过
    信息披露和保密制度、协议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原始账簿数据分析和采集机制、信息批露授权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禁止投资行为,基金投资、融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7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8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 网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 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华宝基金 APP、微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联系人:华崟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19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期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侯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侯雯
    20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513号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24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共募集22656171.9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817户。
    21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4月17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2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4年4月1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23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的确认及办理的时间和
    程序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 e 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
    24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等,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1.00%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
    0.60%
    万
    200万(含)以上每笔1000元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25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少于7日1.50大于等于7日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各项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26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0%,假定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可得到 91160.9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861=92072.55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元,可得到 92072.5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元
    27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费用=11615.00×1.50%=174.23元
    赎回金额=11615.00-174.23=11440.77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40.77 元。
    3、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0、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8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 ETF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基金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9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0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31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32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和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33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成份股实物形式申购及赎回目标 ETF 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券商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赎回情况、综合考虑流动性、成本、效率等因素,决定目标 ETF 的投资方式。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以申购和赎回为主:当收到净申购时,本基金构建股票组合、申购目标 ETF;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赎回目标 ETF、卖出股票组合。对于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本基金将选择作为后续实物申购目标ETF 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在二级市场卖出。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行日常管理,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基金管理人也可适度投资其他非成份股以增强基金收益。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34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降低跟踪误差,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7、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其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适度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8、转融通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9、融资投资策略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的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10、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并进行估值分析的基础上,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11、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35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6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参与融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
    (1)、(2)、(7)、(15)、(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37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A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证 A50 指数从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证券中,选取市值最大的 50 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各行业最具代表性的龙头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38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A50 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与目标 ETF 具有相似的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八)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并且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39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5)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合并;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74272076.5593.35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4980058.066.26
    8其他资产308032.320.39
    9合计79560166.93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等项目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若有),“其他资产”中的“应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序号基金名称基金类型运作方式管理人净值比例
    (元)
    (%)
    41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交易型开放华宝基金管
    1开放式指指数基金74272076.5594.49
    式理有限公司数证券投资基金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2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308032.32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合计308032.3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43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5年9月30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 A 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阶段率率标准差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率*
    *
    2024/04/17-2024/12/3113.71%1.35%12.18%1.43%1.53%-0.08%
    2025/01/01-2025/09/3016.80%0.90%15.04%0.92%1.76%-0.02%
    2024/04/17-2025/09/3032.81%1.14%29.05%1.20%3.76%-0.06%
    本基金 C 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阶段率率标准差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率*
    *
    2024/04/17-2024/12/3113.55%1.35%12.18%1.43%1.37%-0.08%
    2025/01/01-2025/09/3016.62%0.90%15.04%0.92%1.58%-0.02%
    2024/04/17-2025/09/3032.42%1.14%29.05%1.20%3.37%-0.06%
    44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5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
    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当日无目标 ETF 基金份额净值的,以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46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4)对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47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存托凭证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8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49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委托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
    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委托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50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51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
    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52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3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MAX (E×0.15%÷当年天数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54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MAX (E×0.05%÷当年天数 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或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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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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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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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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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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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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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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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本基金增加、减少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
    (23)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之前,若本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低于2亿元,本基金
    有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的,为使投资者在该对应日之前谨慎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将在该对应日之前发布临时公告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可能终止的风险;
    (27)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可能出现终止事由发布提示性公告;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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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 ETF 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 ETF 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 ETF 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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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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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在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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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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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且基金组合的市场流动性不佳时,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人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人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一只 ETF 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标的指数为中证 A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标的指数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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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基金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人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基金无法应对投资人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
    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人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将被收取1.50%的赎回费;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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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价值及变化情况。
    3、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90%以上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目标 ETF。因此同目标 ETF 一样,ETF
    联接基金也具有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无法规避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由于不高于1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品种,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与标的指数之间的跟踪误差。另外,作为开放式基金,不断变化的现金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目标 ETF 或股票买卖。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目标 ETF 或标的指数成份股,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则会产生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 ETF 联接基金的跟踪效果和投资业绩。
    (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证券交易费用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5)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6)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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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
    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风险,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6)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
    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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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平仓持有的股
    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
    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
    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6)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
    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到期日风险: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按
    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财产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基金财产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的风险。
    8)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
    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7)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是指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71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出,从而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可能因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人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9)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10)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11)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具体而言,信用风险是指本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交易对手方违约无法按期偿付本金、利息等证券相关权益,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本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标的预判失误等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
    (12)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信用风险
    72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3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4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75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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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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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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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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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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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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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目标 ETF 的相关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基金份额和表决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折算为目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 ETF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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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7)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83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84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85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86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87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88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89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
    90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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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年4月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938.484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
    92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和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3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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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基金参与融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
    (1)、(2)、(7)、(15)、(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95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
    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
    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
    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96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
    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8、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前,需事先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托管人
    结算模式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等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协议文本后方可开展。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97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
    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
    98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99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在所选择的证券公司下属营业机构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应及时将
    资金账户的相关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应协助基金托管人将该账户与基金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100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托管人预留并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背书转让。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
    1、证券类资产及证券交易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对于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自行变更证券经纪商或存管银行造成的损失,及因证券经纪商原因导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权利行使依据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提前或在变更当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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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合同复印件或原件的扫描件,合同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当日无目标 ETF 基金份额净值的,以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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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4)对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
    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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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存托凭证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104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105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委托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
    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委托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106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107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
    108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09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10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要寄送以下资料:
    1、认购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版认购确认书。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纸质认购确认书,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认购确认书。
    2、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者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三)基金转换
    111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五)资讯服务
    1、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
    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4008205050,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互联网站
    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2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公告名称
    2025/10/28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5/10/28 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02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5/10/25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5/09/09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5/09/06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2025/09/05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5/08/29 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025 年中期报告
    2025/08/29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5/08/29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5/08/2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25/08/22关于华宝基金简化办理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程序的公告
    2025/08/22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5/08/11关于警惕冒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5/08/07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5/07/21 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02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5/07/21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5/07/16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5/07/08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5/06/28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5/06/13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5/06/06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113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基金关于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新增开源
    2025/06/0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5/05/30关于华宝基金与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终止基金相关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2025/05/28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5/05/21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5/05/12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邮储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5/04/2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5/04/22 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02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5/04/2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5/04/08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5/04/07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况(2024年
    2025/03/31
    度)
    2025/03/31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5/03/31 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024 年年度报告
    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基金 E 类份额转换、赎回转申购、定期转换、定期赎回转申购业
    2025/03/25
    务费率优惠公告
    2025/03/1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客服系统维护的通知
    2025/02/10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业务协议更新提示
    2025/01/2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5/01/22 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024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5/01/10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5/01/08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14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5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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