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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2025-07-11
						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5年5月2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142号文准予注册并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投资的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或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还可能存在策略失效,无法战胜指数收益的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ST、*ST证券除外。
    (2)选样方法选取样本空间内所有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总市值/除数×1000其中,总市值=∑(证券价格×发行股本数)。除数在样本除息等情况时予以修正,具体参见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
    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还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及交
    易机制相关的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会面临市场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结算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以及作业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会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可能具有低流动性、高收益性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法律法规修改的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有关章节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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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除外)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达到或者超
    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的义务。
    详情请关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及基金管
    理人官方网站(www.ehuataifund.com)不时披露的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政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07月09日。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本基金无已披露的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数据以及投资组合报告。
    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目录
    重要提示..................................................2
    一、绪言..................................................7
    二、释义..................................................8
    三、基金管理人..............................................15
    四、基金托管人..............................................25
    五、相关服务机构.............................................30
    六、基金的募集..............................................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9
    九、基金的投资..............................................65
    十、基金的财产..............................................7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79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8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93
    十六、风险揭示.............................................10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7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20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6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5
    二十三、备查文件............................................166
    6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一、绪言《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8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非法人组织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
    9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5、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10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三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
    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11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60、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5、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6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6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
    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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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0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75696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5%
    上海飞恒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3%
    上海旷正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3%
    上海泰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3%
    上海哲昌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3%
    上海志庄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项目经理、外汇交易部部门经理兼首席交易员,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和市场部高级经理,中国
    1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任职期间曾兼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2013年起历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2015年起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7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起任华泰宝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
    王现成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科员、资金部本币交易室主任科员、资金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科员、金融市场部
    副处长、处长,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2016年11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公司资深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任公司临时负责人,代行总经理职责,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兼任公司资深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2024年5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兼任首席投资官。
    陈敏先生,董事,硕士。历任海南五矿进出口公司职员,海南港澳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营业部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金融产品部总经理,瑞银证券有限公司董事、营业部总经理、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事业部市场总监,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销售部执行董事。2013年1月加入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陆建忠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九三学社社员。历任上海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财务科科员,上海海事大学会计学教师、副教授,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德安会计师事务所市场拓展总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注册会计师,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6年10月至2021年12月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2022年1月至今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现任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仪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6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欧阳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交通银行总行职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主
    任、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2006年1月至今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刘玉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江西金融职工大学金融学讲师、副教授;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上海金融学院教务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教授;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科研处(学科建设处)处长。现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特聘教授。
    2、监事
    施宏女士,股东监事,硕士。历任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财务处会计,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经理、资金处经理、深圳分公司财务部经理、PA事业
    部综合部经理;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部、计划财务部助理总监、总监;华泰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华泰保险集团战略规划与财务管理部总经理、集团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2013年至2023年曾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2014年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年至2015年曾兼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2018年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至2022年曾兼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23年起兼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现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监事、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泰世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戚烈旭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东北财经大学职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评级分析师、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风险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券投资
    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人,2016年8月起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王现成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王相国先生,督察长,双学士。2024年2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就
    17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职于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国旅游文化资源开发促进会及有关政府机构等。
    陈庆女士,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学士。1996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先后任职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8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行政总监,2019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2022年11月起任公司财务负责人,2023年12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尚烁徽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组合部研究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2016年8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权益投资总监、基金中基
    金(FOF)投资部总经理。
    赵丹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渠道销售经理助理、渠道销售经理、渠道销售高级经理、深圳分公司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兼山东分公司总经理。2024年4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华南分公司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尚烁徽先生: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组合部研究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2016年8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中基金(FOF)投资部总经理。曾任华泰保兴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2017年12月至2020年01月)、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
    01月至2022年12月)、华泰保兴健康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05月至2021年06月)、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03月至2024年02月)、华泰
    保兴鑫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1月至2024年12月)的基金经理。现任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03月至今)、华泰保兴吉年利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2月至今)、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股
    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07月至今)、华泰保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11月至今)、华泰保兴产业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09月至今)、
    18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06月至今)的基金经理。
    王恺钺先生:基金经理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CPA。历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2024年12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中基金(FOF)投资部量化基金经理。现任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 06月至今)、华泰保兴中证 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5年06月至今)、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2025年07月至今)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王现成(公司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委员:
    尚烁徽(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中基金(FOF)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挺(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投资一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刘斌(公司联席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赵健(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20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操
    作风险及道德风险等。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3)权责匹配原则
    在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具有明确风险控制职责,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4)一致性原则
    公司建立的全面风险控制体系,并确保风险控制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5)适时有效原则。
    公司根据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各项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2、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建立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其中,董事会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公司经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战略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并对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及其执行效果承担直接责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的风
    21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险控制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其分管业务范围的风险控制工作。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对风险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
    公司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执行公司职责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在上述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3)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根据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与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确保风险控制制度得以全面、有效执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并按章程或董事会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解决方案。
    (4)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总经理下设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协助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的咨询和议事机构。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风险管理重要流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识别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督察长按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独立开展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并支持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独立履行风险管理和监控职责,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风险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风险控制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评估分析、评价与支持职责,并为每一个部
    2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监察稽核部同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8)各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坚决执行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及决策,定期对本部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本部门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3、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监控等五个主要环
    节对风险进行控制。各环节之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循环互动,随内部环境、市场环境、法规环境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不断更新完善。
    (1)风险识别与评估
    公司对所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全面识别和评估公司业务或职能领域中存在的风险并定期检查,针对业务环境变化及时识别和了解新的风险。
    (2)风险应对与控制
    公司在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目标和内外部环境,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开展控制活动,化解目前的风险,并降低公司未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风险报告
    公司建立清晰的风险报告监控体系,明确风险报告路径、形式和频率,对关键风险指标应当进行系统有效的监控,确保经理层和董事会能及时全面了解公司所面临各类风险。
    (4)考核及责任追究
    2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公司将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纳入各部门和所有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公司建立清晰的风险事件登记制度和风险应对考评管理制度,明确风险事件的等级、责任追究机制和跟踪整改要求。
    24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8人,平均年龄38岁,
    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
    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42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2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
    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
    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
    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
    26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
    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
    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
    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27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5.风险控制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
    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
    作人员、科学清晰的 AB 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28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9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具体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微信交易平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07月26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756969/(021)607569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ehuataifund.com
    微信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htbxjj99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号 1号楼-4至 43层 101内 3层 09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3层309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海洋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2)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30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陈嘉义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jijin.com
    (3)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张文祥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4)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张婷婷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fund.sina.com.cn
    (5)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电梯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6)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1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7)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8)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刘钰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10)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栋 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联系人:周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1)名称: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栋 2 单元 5层 17号
    办公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龙腾路贵文投资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李辰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www.gwcaifu.com
    (12)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通 GTrade平台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君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jjt.com.cn
    (13)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海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ht.com
    (14)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sdicsc.com.cn
    (15)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55号海汇港项目19号楼9层
    910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宋婷帅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6)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17)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4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18)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黎华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9)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856
    网址:www.huilinbd.com
    (20)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098-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21)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黄龙国际中心 E座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3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22)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黄英珂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3)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杨洋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https://interbank.nbcb.com.cn
    (24)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5)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王谷雨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6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2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2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曾帅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7)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邢锦超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2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2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29)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7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30)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韩雨钦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1)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2)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33)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凤权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lupro.lufunds.com
    38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34)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1111 弄 1号中企国际金融中心 A楼 10层 02、
    03、04、05、06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https://www.luxxfund.com
    (35)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6层)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郑经枢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36)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袁鑫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37)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号 8层 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39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联系人:姜思榕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8)名称:上海证达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葵路 118号 3 层 B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葵路 118号 3 层 B区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潘梦茹
    客服电话:021-20538880
    网址:www.zdt.fund
    (39)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东航滨江中心1号楼1203-1204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吴少文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40)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1)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40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成捷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2)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43)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44)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212号腾讯数码大厦2栋(南塔)L1401-L15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41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网址:www.txfund.com
    (45)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周欣
    联系人:王光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6)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47)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有财平台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景辉街33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48)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号 12 层 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号 12 层 01D、02A—02F、03A—03C
    法定代表人:汤蕾
    联系人:蒋凯帆
    客服电话:400-6099-200
    4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网址:www.puzefund.com
    (49)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50)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fund.10jqka.com.cn
    (51)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孟庆晖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4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联系人:李宇乐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5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紫薇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4)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5)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陆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6)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44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57)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19-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58)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甘灵文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4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联系人:陈集杰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75696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20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汪芳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冯适
    46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六、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142号《关于准予华泰保兴上证科创版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募集期自2025年6月
    19日至2025年6月25日止,共募集基金份额11562981.48份(含利息结转),其中
    A类份额 10532783.90 份(含利息结转)、C类份额 1030197.58份(含利息结转),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15户。
    47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5年06月27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8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具体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微信交易平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07月26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756969/(021)607569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ehuataifund.com
    微信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htbxjj99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49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50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51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本基金的总规模
    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到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5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20%
    5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100万元(含)至300万元0.80%
    300万元(含)至500万元0.40%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持有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享受申购费率(含固定申购费)零折优惠。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1.50%
    7日(含)以上0.00%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1.50%
    7日(含)以上0.0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54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届时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各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
    5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100000-1185.77)/1.0400=95013.68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如果其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95013.68份 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 A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0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0%)=100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00-1000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0)/1.0400=96153.85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5 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5份 C类基金份额。
    56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0%=152.4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0%=152.4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 A类基金份额总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 C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57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
    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除外)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58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11、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指数编制机构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项、第8项、第11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59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60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短信、公告、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61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6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如下: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1)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转换业务,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权利。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侧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3、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在扣除侧袋账户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
    6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具体来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处置变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安排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4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基本面及定量分析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6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投资策略,在有效复制标的指数、控制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跟踪误差的基础上,有限度地调整成份股或者各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权重的偏离,力求投资收益能够有效跟踪并适度超越目标指数。
    本基金可以将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之外的股票纳入基金股票池,并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0%,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大类资产配置不作为本基金的核心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估值因素等形成对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判断及收益风险水平预期,在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内进行适度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指数化的投资方法,通过研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基本构成和占比,并通过控制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对标的指数权重的偏离,从而达成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但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66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指数增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精选个股增强或者优化各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权重,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具备较大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
    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等;
    B、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
    D、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式;是否具有合理
    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在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时,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通过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每股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上市公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和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67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4)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将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进行甄选,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处于景气周期中的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市场规模等情况,灵活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对未来市场的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判,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进而形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的预期,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信用变动、流动性溢价等要素,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68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信用债的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债券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将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判断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和信用评级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投资风险和未来趋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争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6)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两者相同之处在于都可以以特定价格转换成公司的股票。区别在于转股标的不同,可交换债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标的为发行人自身股票。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交换债券的换股比例、回售条款、赎回条款、修正条款、换股溢价率、纯
    债溢价率、到期收益率等指标,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的价值分析选择优质个券。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
    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在进行套期保值时,将主
    69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和品种选择进行谨慎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70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71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7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
    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8)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和(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7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74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组成指数样本,并将样本分红计入指数收益,反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在计入分红收益后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还会面临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等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7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采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基金的投资准则与政策、基金投资流程、审议和确
    定基金战略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方案及其他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策略及战
    术资产配置方案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室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交易计划,及时核查交易结果并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室通过严格控制风险,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成本确保交易指令得到正确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信用研究员、数量研究员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讨论本基金投资重点等;
    (3)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
    76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研究员的债券市场研究和
    券种选择、数量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交易室执行,交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以及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1、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2、投资安排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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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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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
    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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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加计估值日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加计估值日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6)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80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10、银行存款和备付金金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1、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
    81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2、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6、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8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8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4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1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经纪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及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8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用不同,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12次,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对各类基金份
    额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86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部分约定对主袋账户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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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有关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88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设有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
    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9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中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对上述规定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或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六)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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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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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
    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侧袋账户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9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9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
    94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96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7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11、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13、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6、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98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
    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
    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99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或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100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01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0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0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1、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资本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基金持仓资产的变现能力以及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将对本基金
    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产生直接影响。资本市场成交量低迷、基金持仓集中度过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下降、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高等因素,将使得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评估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情况,合理采取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综合运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等各类流
    104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降低基金资产持仓集中度、降低流动受限资产投资比例等措施,有效防范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巨额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上述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7)启用侧袋机制;(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在采用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本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资产实际情况,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2)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影响:在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形下,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被确认失败或者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能够避免在巨
    额赎回时,因变现需求过大,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情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10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3)通过摆动定价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4)收取短期赎回费能够控制资金短期频繁的申购赎回,避免净值大幅波动,维护净值稳定。本基金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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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或技术系统的故障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0.50%,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可能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流动性风险(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较大的冲击成本)、本基金的运营费用(证券投资中的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等)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发生较大偏离。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107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
    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按时获得赎回款项或者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6)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可以在被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如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强成份股的权重、替换或者增加一些非成份股。这种基于对基本面的深度研究作出优化调整投资组合的决策,最终结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3、股票型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如果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出现下跌,本基金将不能完全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将出现下降。此外,本基金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
    108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因此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基金保证金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期货市场价格与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作业风险: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5、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2)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
    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
    109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
    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股票的特定风
    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
    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
    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
    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上市第一年里,除受市场、资金、企业盈利等方面影响,还可能因投资者对新股情绪变化、限售解禁等因素,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变化、境外市场联动以及其他
    原因而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机制,且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3)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
    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4)投票权不同带来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
    110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本基金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5)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的风险。部分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
    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语言或文化习惯等与内地存在差异,导致投资者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6)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证券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标
    的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7)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
    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标的股票退市后,因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可能无法比照退市前标准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1)港股通机制及其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港股通标的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
    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
    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
    111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实行 T+2 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5)交易额度限制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交
    易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如当日额度使用完毕,当日投资者可能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
    6)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中断的风险。香港出现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停市情形时,
    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若香港联合交易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7)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
    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8)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香港联合交
    易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股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9)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
    11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票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上述规则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0)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11)现金红利获得时间有所延后的风险。对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12)投资方式受限的风险。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
    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3)其他可能的风险
    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1)信用风险
    11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本基金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无法按期偿付本金、利息等证券相关权益,返还证券,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
    转融通出借收益按照证券当日收市后市值、融出日(或展期日)费率和实际出借天数计算,因此可能面临证券市值波动、费率变动而导致的市场风险。
    (3)提前或延迟了结风险
    证券出借期间,如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终止上市等情况,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延迟了结的风险。
    (4)跟踪误差风险
    对于指数型组合,当组合发生大额赎回或市场大幅波动时,存在由于转融通出借证券无法提前了结并变现,单一股票占比被动上升而导致组合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5)法律合规风险
    在转融通证券出借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
    9、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因融资业务的杠杆效应,本基金的净值可能表现出更大的波动性,投资者有机会获得较大的收益,也有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10、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1)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保证金风险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3)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4)操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114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11、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将持有
    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临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款,可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可能具有低流动性、高收益性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3、投资科创板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 A股其他板块,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 A 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4)投资集中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科创板法律法规修改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新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可能
    11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会影响科创板的整体运行、股价波动等。
    14、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人可能面临上述因素导致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也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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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5、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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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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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
    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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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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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1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以及应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披露及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2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12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以及应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及法律法
    规、监管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4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并主动查
    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1)知悉并持续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ehuataifund.com)不时披露的个
    人信息处理相关政策;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126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27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
    改《基金合同》;
    8)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9)《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128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
    129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30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项2)
    或第(2)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131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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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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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4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5)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3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8、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
    136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37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号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756968
    联系人:惠乐颖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138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139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140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f.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h.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141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c.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8)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14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c.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2)、9)、13)、14)和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4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开展关联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对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予监督。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44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14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146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47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商(以下或称“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
    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签订三方存管协议。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钱要求,对投资人及其资金来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规审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148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求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在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为本基金开
    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
    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149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印鉴,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变更等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8、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9、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10、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提供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基金托管人对
    150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相关材料有异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手续。
    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如
    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到达
    存款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1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51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
    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15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15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加计估值日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加计估值日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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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10)银行存款和备付金金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1)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
    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2)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155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6)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经纪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及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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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157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158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9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160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最低期限。
    5、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
    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161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
    (二)持有人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或在 T+1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人可以在认购/申购基金时选择订阅;或直接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
    632-9090)订阅。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
    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尽快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fund_service@ehuatai.com
    162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规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序号公告事项披露媒介披露日期
    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12025年06月16日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披露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网点
    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2025年06月16日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披露网站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
    3管理人网站、《证券时报》2025年06月16日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42025年06月16日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披露网站
    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52025年06月16日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网站
    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62025年06月16日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披露网站、《证券时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保兴上证
    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7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2025年06月23日
    披露网站、《证券时报》加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关于网站、网上直销平台及微信交易平台暂停服
    8管理人网站2025年06月25日
    务的公告
    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92025年06月28日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披露网站、《证券时报》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
    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10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2025年07月02日
    披露网站、《证券时报》额投资业务公告
    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112025年07月09日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披露网站、《证券时报》
    163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站、网上直销
    12管理人网站2025年07月09日
    平台及微信交易平台暂停服务的公告
    164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huatai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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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华泰保兴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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