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07-11
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号)本基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重要提示
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4年3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05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5月30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策略,跟踪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违约等潜在风险,具体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具体请参考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请参考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
(一)成分券种类
募集资金明确投向绿色、小微企业、三农、脱贫攻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领
域的商业银行债券及绿色政策性金融债券,不包含二级资本债券、次级债。
(二)信用债主体评级
AAA
(三)信用债中债市场隐含评级
AAA-及以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
(四)上市地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发行方式公开发行
(六)成分券剩余期限
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五年以下(含五年),含权债剩余期限按计算日中债估值推荐方向选取
(七)成分券币种人民币
(八)付息方式无限制
(九)发行期限
5年以下(含5年)
(十)含权债
不包含含权债,不包含永续债及可续期债
(十一)取价源
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市场价格,若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指数成分券中,不同场所流通的同一支券作为不同券处理。
(十二)成分券权重
市值法加权,单一发行人的市值权重上限为10%,若有单一发行人市值权重超过10%,则压缩其权重至10%。
(十三)基准日
2019年12月31日,基点值为10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http://yield.chinabond.com.cn/cbweb-mn/indices/single_index_querylocale=zh_CN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5月30日。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关服务机构.............................................28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3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八、基金的投资..............................................51
九、基金的业绩..............................................63
十、基金的财产..............................................6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6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8
十六、侧袋机制..............................................85
十七、风险揭示..............................................8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3二十四、备查文件..........................................年第1号)
一、绪言《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二、释义
在《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3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4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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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
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2、信用保护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信用保护卖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
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邮政编码:10007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认购股份数股东名称持股比例(万股)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20057.60%
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810024.30%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7008.10%
海南汇智长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11703.51%(有限合伙)
海南汇远长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11233.37%(有限合伙)
海南汇聚长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10403.12%
7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有限合伙)
合计33333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反洗钱工作组和权益投资部、权益研
究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绝对收益部、资产配置
部、专户投资部、市场部、产品开发部、渠道管理部、网络金融业务部、机构业务
管理部、战略客户部、财富管理一部、财富管理二部、财富管理三部、董事会办公
室、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
部、合规法务部、监察稽核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成都分公司、海口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监事、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曾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
8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总裁,兼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
第五届委员,吉林省第十四大人大代表、长春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雪飞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同志街第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金融产品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富资管业
务委员会主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服务与保护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副会长、秘书长,长春市南关区第十八届、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晨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华夏证券研究所副所长,中信建投证券研发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西南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宏源证券研究所(机构客户部)所长(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研究咨询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真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沧州日报社记者,燕赵都市报社经济新闻部主任,河北青年报社副总编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办公室副主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部长;现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总监。
董丁丁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
总经理助理,资金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监。
刘鸿鹏先生,董事、总经理,行政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现任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
9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曾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曾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现已退休,兼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经济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贵阳市财经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普)监事长、海南分所负责人,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大刚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中国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穗甬(现国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党支书记副总裁,广西广投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裁等,现任上海复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复旦大学中国不良资产研究中心副理事长等。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记、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庞菁菁女士,职工代表监事,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曾任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张强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市场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曾任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政府村支书助理、《金融理财》杂志社编辑、北京正商时代营销顾问有
10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限公司基金事业群总监、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开发
部副总经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经济学院副院长等职务。2011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历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
张科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曾任甘肃银光化学工业公司中学教师,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会计、信贷业务员,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资金部部门负责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资深销售总监;2019年12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特别助理。
杨贵宾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主办、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9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总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关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市场总监,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安达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原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建设街营业部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11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总经理助理。
许文波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兴瑞趋势领航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部分析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部门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4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11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金基金经理、东方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益一年持有期偏债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欣冉九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丹女士,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新财经》杂志社副主编、《经济观察报》中国电子商务副主编、正商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9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历任公募业务部、市场部、战略客户部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郝丽琨女士,财务负责人,吉林大学社会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曾任吉林省物资贸易大厦财务部会计、吉林省证券交易中心财务部会计、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项目经理、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2010年2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姓名任职时间简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计算数学专业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2015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员、交易部债券交易员、
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车日楠2024年5月30日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女士)至今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12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善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萃3个
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悦18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
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享悦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卓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太平洋寿险北京分公司职员、北京冯焕2024年6月17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培生、货币市场交易员、投资(先生)至今经理。2023年6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现任东方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杨贵宾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许文波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瑞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金融
13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学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2011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绝对收益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研究员,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8月2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6月21日起转型为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兴
瑞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汽车产业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高端制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低碳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行业研究员。2010年4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5月11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9月
13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月17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城镇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4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吴萍萍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安信证券投资组资金交易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2015年11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8月2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卓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萃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悦18个
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恒瑞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锦合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享悦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享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宝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盛泽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华威大学经济与国际金融经济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位。2018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冉九
15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车日楠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介绍。
郑雪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复旦大学财务学专业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2015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员、交易部债券交易员,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证通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
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恒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冯焕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介绍。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16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17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18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9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20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21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22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3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号浦银中心 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
24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
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5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4203.76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485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
25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
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
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
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依据
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基金法》;
3、《运作办法》;
26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4、《销售办法》;
5、《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二)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三)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
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
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四)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
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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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77号中环国际广场21层
联系人:李媛
电话:0898-68666597
传真:0898-68666580
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信息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28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蔡宣铭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站:www.hx168.com.cn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号华创大厦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客服电话:95513
网站:http://www.hczq.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9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星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李明娟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30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
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
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31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传真:0755-83201097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
商务港太升国际 A栋 2单元 5 层 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腾路贵文投资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李辰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www.gwcaifu.com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
1106、112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联系人:叶伟文
电话:021-64382133
客服电话:021-64382660
网址:www.ajwm.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
6层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
诺亚财富中心 A栋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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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
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
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施悦
电话:021-54509977-815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
33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润时代广场 10F、11F、14F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胡雯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
号黄龙国际中心 E座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
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4层401-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6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34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 www.hcfunds.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张戈
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
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沈欢
传真:021-6537-0077
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goutong.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
1608、1609、1610办公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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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张力苍
电话:010-6629587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36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人:龚凯
电话:86(10)85087927
传真:86(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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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一、本基金根据2024年3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05号)准予募集注册,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二、基金的类型: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28日
募集份额为:7990992820.05份
有效户数:261户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基金成立备案函[2024]499号)的批准,于2024年5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8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39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五)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40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如有)),具体办理要
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1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本基金仅对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 C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所示: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的,则将按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1、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100万 0.05%
100 万 ≤ M < 300万 0.03%
300 万 ≤ M < 500万 0.015%
M ≥ 500万 1000元/笔
2、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100万 0.50%
100 万 ≤ M < 300万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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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万 ≤ M < 500万 0.15%
M ≥ 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一)赎回费用
本基金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日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50%,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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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0.50%/(1+0.50%)=497.51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497.51=99502.49元
申购份额=99502.49/1.0832=91859.75份
例 5:某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日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32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832=4615029.54份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6:某投资者在开放日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1200=89285.71份
3、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 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 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本基金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用。
例 7: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少于 7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该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1.2500×1.5%=187.5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87.50=12312.50元
例 8: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 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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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该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0.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0.00=12500.00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A/C类基金份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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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八)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九)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七)、(十)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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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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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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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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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技术条件完善后,开展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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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以外的公开发行的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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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若没有债项评级或者债项评级体系与前述评级要求不一致的,参照主体评级;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投资评级 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评级 AAA 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
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1、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成份券以及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2、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以外,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走向、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特点等进行分析研究,运用类别资产配置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优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个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基金的持续稳定增值。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二)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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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将适当参与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详细评估信用债风险状况的前提下,对比权衡个券风险收益与信用衍生品价格,构建信用风险对冲组合。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三)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国债市场交易情况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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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4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除上述2、9、10、1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收益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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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隶属于中债定制指数族系,该指数成份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发行期限5年及以下的支持绿色金融及普惠金融
国家战略落地的债券品种组成,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策略,跟踪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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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元)
(%)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3982306636.7299.98
其中:债券3982306636.7299.98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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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738605.800.02
8其他资产--
9合计3983045242.52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
1国家债券519654492.0614.82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3462652144.6698.76
其中:政策性金融
203753013.705.81
债
4企业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可转债(可交换
7--
债)
8同业存单--
9其他--
10合计3982306636.72113.58
58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占基金资产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净值比例
(%)
23徽商银行小
12123800263100000317446539.739.05
微债01
23交通银行小
223280063100000313002073.978.93
微债01
23浙商银行小
323280112800000290042410.968.27
微债01
24招商银行三
424280032600000262394350.687.48
农债
23北京银行小
523200192500000258351369.867.37
微债02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59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所持有 23 徽商银行小微债 01(212380026.IB),发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 23 交通银行小微债 01(2328006.IB),发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公司运作,治理违规等,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处罚。
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 23 浙商银行小微债 01(2328011.IB),发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公司运作,治理违规等,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 24 招商银行三农债(2428003.IB),发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公司运作,治理违规等,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 23 北京银行小微债 02(2320019.IB),发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 24 平安银行小微债 01(2428001.IB),发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公司运作,治理违规等,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 23 农业银行三农债(2328017.IB),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公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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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违规、信息披露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 23 兴业银行小微债 01(2328021.IB),发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等,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 24 江苏银行绿色债 01(2420008.IB),发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公司运作,治理违规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研究: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国家宏观经济走势、政策走向和利率变化趋势;
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判断,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分析等,深入研究各类债券合理的投资价值。在全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大类资产配置建议、目标久期建议、类属资产配置建议等。
*资产配置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目标久期设定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基金经理基于投研部门的支持,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宏观经济走势的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久期设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组合构建: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及目标久期设定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基于投研部门的支持,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风险监控: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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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和优化投资组合。
*组合调整: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本基金投资 23 徽商银行小微债 01(212380026.IB)、23 交通银行小微债 01
(2328006.IB)、23 浙商银行小微债 01(2328011.IB)、24 招商银行三农债
(2428003.IB)、23 北京银行小微债 02(2320019.IB)、24 平安银行小微债 01
(2428001.IB)、23 农业银行三农债(2328017.IB)、23 兴业银行小微债 01
(2328021.IB)、24 江苏银行绿色债 01(2420008.IB)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以上债券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为 AAA,表明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较低。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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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的净值表现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 A业绩比份额净业绩比份额净较基准值增长较基准
阶段值增长收益率*-**-*率标准收益率
率*标准差
差**
*
2024.05.30-2024.12.312.68%0.06%1.91%0.03%0.77%0.03%
2025.01.01-2025.03.31-0.41%0.10%0.01%0.03%-0.42%0.07%
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 C业绩比份额净业绩比份额净较基准值增长较基准
阶段值增长收益率*-**-*率标准收益率
率*标准差
差**
*
2024.05.30-2024.12.312.69%0.06%1.91%0.03%0.78%0.03%
2025.01.01-2025.03.31-0.40%0.10%0.01%0.03%-0.41%0.07%
2、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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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05月30日生效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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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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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同业存单、国债期货合约、
信用衍生品、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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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一)、已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项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四)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五)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六)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七)信用衍生品的估值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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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八)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九)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一)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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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69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
70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以公布。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八)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
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71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三)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72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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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74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十)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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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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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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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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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9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80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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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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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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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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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三)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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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一)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二)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一)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三)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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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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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策略,跟踪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
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二)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三)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主要为信用风险,具体包括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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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一)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除上述申购、赎回安排外,本基金拟就大额申购及巨额赎回两个方面做好预防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准备措施。
1、大额申购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若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超出比例的申购申请。
2、巨额赎回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另外,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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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以外的公开发行的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方式规范透明,从市场历史数据来看,具备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针对各类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特点进行分散投资,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7个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的配置情况,确保投资资产处于较高的流动性。当基金组合资产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回申请所需资金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比例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5、暂停基金估值;
6、实施侧袋机制;
7、收取短期赎回费;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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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在此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或延迟取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2、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持有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本基金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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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运作风险
(一)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二)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四)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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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
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三)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主要如下:
1、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
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基金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是指在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
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
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五)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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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发行主体经营状况、投
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从而使基金收益发生变化。同时,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不对指数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或标的指数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或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
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成份券以及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在标的指数编制中,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相同的收益率。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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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可能面临因成份券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从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照前一交易日日终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度,并与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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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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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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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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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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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100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101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102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3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等;
(6)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04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05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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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107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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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109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0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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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12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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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长期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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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以外的公开发行的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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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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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1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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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关联方清单及关联关系。双方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及时发送更新后的名单。名单变更后双方应及时发送对方,经对方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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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
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且基金托管人不存在过错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侧
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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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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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21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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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2.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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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3.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5.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6.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未将相关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对相关合同不承担保管责任。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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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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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调解途径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6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投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直销系统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
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127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交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或400-628-5888)、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电子邮件(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信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128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29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
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5月30日到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截止日2025年5月30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公告名称公告日期关于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销
2024-05-31
售服务费率优惠的公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2024-05-31
同生效公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2024-06-04
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为公司旗下部分基
2024-06-17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2024-06-17
理变更公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2024-06-18
品资料概要更新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2024-06-18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130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关于增加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
2024-08-05
金销售机构同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增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机构为东方基金旗下部
2024-08-13
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关于增加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4-08-21
销售机构同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深圳分公司的公告2024-08-27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2024-10-12
所的公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
2024-10-25
第三季度报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1
2024-10-31
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
2024-11-05
第1次分红公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恢复1
2024-11-21
万元以上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关于增加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2024-12-06
机构同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C
2025-01-07
类份额净值精度的公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1
2025-01-10
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
2025-01-14
第1次分红公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恢复1
2025-01-15
万元以上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
2025-01-22
第四季度报告
131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
2025-03-31年度报告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证券交
2025-03-31
易及佣金支付情况(2024下半年度)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机构为东方基金旗下部
2025-04-02
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增加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E家平台为公司旗下部分基
2025-04-08
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5-04-08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
2025-04-22
第1季度报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1
2025-05-08
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
2025-05-14
第2次分红公告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恢复1
2025-05-15
万元以上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5-05-15
销售机构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2025-05-28
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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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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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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