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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5-07-14
						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7月17日
    公告日期:2025年7月14日
    第 1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9
    六、基金合同摘要.............................................19
    七、基金财务状况.............................................20
    八、基金投资组合.............................................22
    九、重大事件揭示.............................................23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24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5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26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2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28
    第 2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
    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投资者欲了解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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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简称:博时上证 AAA 科创债 ETF
    6、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及交易代码
    证券简称:科创债,扩位证券简称:科创债 ETF 博时,交易代码:551000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总额为30002098.00份。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0033元。
    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总额为30002098.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7月17日
    12、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5、上市推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 4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388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5年7月7日当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网下现金发售的日
    期为2025年7月7日当日,网下债券发售的日期为2025年7月7日当日,网上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25年7月7日当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债券发售直销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和网下债券认购。
    (2)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债券发售的其他代理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于2025年7月7日当日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25年7月7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此次募集的现金认购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999974217.00元,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99316.20元,其中人民币60000.00元折成60000.00份基金份额,剩余人民币
    39316.20元归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本基金无网下债券认购。本次现金认购的
    净认购金额人民币2999974217.00元已于2025年7月10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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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认购通过网上、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人民币99316.20
    元将于下一银行结息日次一工作日(2025年9月22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本基金于2025年7月10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合同于2025年7月10日正式生效。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本公司以2025年7月10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于2025年7月10日对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前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3000034217.00份,折算后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30002098.00份。
    本基金登记机构已于2025年7月10日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了变更登记。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57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7月1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证券简称:科创债,扩位证券简称:科创债 ETF 博时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5100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基金管理人自2025年7月17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者应当
    在本基金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第 6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30002098.00(截至2025年7月10日)。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9、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相关机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市前一交易日 16:00 之前提供 ETF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作为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本基金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与日终基金净值可能存在差异,敬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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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29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986.9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720042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0.6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80167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34%。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7月10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35020.0029.78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673064.0012.24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978160.009.93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85440.006.62
    5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92780.003.31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92720.003.31
    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92720.003.31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92720.003.31
    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92720.003.31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
    10992711.003.31
    托-信享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第 8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济帆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2、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第 9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2024年7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部长,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
    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0年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会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2008年5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委书记。2022年2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第 10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
    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议发表高水平论文300多篇,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年8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香港长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年7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冯春宝先生,硕士。2006年至2009年于天津港生活服务中心国际物流分总司任综合管理员;2009年至2017年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历任办公室公文文书、招商部综合科综合管理员、副科长;招商一部综合科副科长、科长;2017年至2023年就职于天津港
    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历任股权管理部部长、投资管理部部长、投资运营部经理、党委副第 11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书记、副总经理;2023年至今就职于天津津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曾任党委副书记,现任天津津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多元经营管理中心主任(兼)。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年3月20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算会计。2013年7月1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年10月20日起任基金运作部 TA 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 年 11 月 30 日起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 TA 资金清算组主管。
    2018年9月14日起任登记清算部总经理。2024年3月7日起任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第 12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主管 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曼女士,硕士,督察长。2003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等职务,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其中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磊先生,硕士。2011年起先后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工银瑞信基金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月月享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2024年10月15日—至今)、博时季季兴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11月15日—至今)、博时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1月7日—至今)、博时深证
    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1月16日—至今)、博时上证3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 年 3 月 27 日—至今)、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
    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7月10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第 13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
    提供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
    第 14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3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51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
    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者。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3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0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第 15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
    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4年第四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83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6.42万亿元人民币。
    4、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
    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
    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第 16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上市推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一级交易商目前,本基金一级交易商名单如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第 17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楼坚、王海彦、朱燕
    联系人:朱燕
    第 18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 19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本报告期末资产
    2025年7月10日
    资产:
    银行存款3000034216.48
    结算备付金99316.20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中: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175578.43
    资产总计3000309111.11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第 20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应付托管费-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交税费-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828.57
    负债合计828.57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3000034217.00
    未分配利润274065.54
    所有者权益合计3000308282.5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3000309111.11
    注:截至2025年7月10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33元,基金份额总额30002098.00份。
    第 21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项目金额(元)
    的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3000133532.6899.99
    6其他资产175578.430.01
    7合计3000309111.11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第 22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其他资产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利息-
    4其他资产175578.43
    5合计175578.43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5年7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 23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第 24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 25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
    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第 26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4日
    第 27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或认购债券、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第 28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第 29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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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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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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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 33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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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范围内,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等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进行基金份额的拆分与合并;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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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第 36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第 37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第 38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第 39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第 40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第 41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国债期货等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公证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如有)、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除外);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第 42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该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支付方式和费用承担方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负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第 43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其他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第 44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7)、(8)、(13)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债券调整、成份债券价格的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 45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第 46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第 47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第 48页 共 49页博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