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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债1-5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6-01-29
						中银中债1-5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6年1月23日
    送出日期:2026年1月2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中银中债1-5年期国开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09924行债券指数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12-10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05-19
    高志刚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2014-07-01基金经理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6-01-29
    段思淼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2019-08-15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投资目标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国开债、备选成份国开债。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偿债期1至5年(包括1年和5年)的标的指数
    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主要投资策略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风险收益特征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5-12-31
    0.06%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99.94%固定收益投资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2/5数据截止日期:2024-12-31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0%
    -1.00%
    20202021202220232024
    净值增长率0.26%4.19%2.51%2.86%5.85%
    业绩基准收益率0.74%0.75%-0.46%-0.09%1.19%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 < 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30%
    申购费(前收费)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20%
    M ≥ 500 万元 1000 元/笔
    N < 7 天 1.50%
    赎回费 7 天 ≤ N < 30 天 0.10%
    N ≥ 30 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1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05%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40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00规定披露报刊
    3/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
    师费、仲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的银其他费用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服务机构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
    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22%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自2025年3月21日起,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调整后的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为0.21%。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1)标的指数的风险。1)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2)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本基金在跟踪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表现之间可能产生差异。(3)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6)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2、《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3、本基金主要投资政策性金融债,还可能会面临如下风险:(1)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性质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信用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的信用风险。(2)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流动性风险。(3)投资集中度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4/5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 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