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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6-01-30
						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
    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2月17日证监许可[2025]2802号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规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还可能面临与存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以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临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款,可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以及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九、基金的投资..............................................41
    十、基金的财产..............................................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六、侧袋机制..............................................73
    十七、风险揭示..............................................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二十三、备查文件............................................137
    1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3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4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4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6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8、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9、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0、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
    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8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设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总经理:张秉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徐磊
    股权结构: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90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
    青岛国信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高峰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务总部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信托一部总经理、公
    司副总经理,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资深经理。
    校登楼先生,副董事长,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
    9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首席风控官,锦泰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江苏省国信集团(宁国)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国信集团委派专职董事,江苏金苏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首席信息官、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青岛清丰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青岛久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原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青岛海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信(青岛胶州)金融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青岛国信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久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国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兼执行董事,青岛国信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表执行青岛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久实太初(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久实元鼎(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久实征和(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青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青岛国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表执行青岛信保投资发展合伙企业,青岛国信东方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长,国信中船(青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青岛国信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久实麟德(青岛)航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山东港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工业经济管理专业大专;曾任山西省委
    10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政策研究室干部、省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
    农行总行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党
    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炼厂团委书记、厂长、总经理,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总裁,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银行部资本市场部主任、证券一处与证券二处主任、中投证券有限公司股权董事、中信建投
    证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股权董事兼中国光大银行董事,湖南湘投控股集团公司外部董事,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艾迪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中国铝业集团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弘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教授,法学博士。曾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后,对外经贸大学教师,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共同富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博士后)导师,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首席信息官、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小舫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裁,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督察长。
    11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王弓箭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国营五四零厂技术员,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信托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南宁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兼资产管理部总监。
    张芸红女士,首席财务官,本科;曾任新疆证券公司石河子营业部员工,上海特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国能科诺商用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财务部财务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会计部基金会计、清算会计部总监助理、综合管理部副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监、计划财务部总监。
    2、基金经理
    徐慕浩先生,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2011年7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8月任泰信竞争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任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张秉麟先生、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吴秉韬先生、固收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周庆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3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等受托资产、自有资金以及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要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的分离等),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公司在制订新的制度或者修改原有制度时,要对制度的实施成本和效
    14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果进行充分评估;公司应充分调动各机构、各部门和所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15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设置风险管理部,分析和监控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835132.4463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联系人:杨宁
    电话:025-585878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近100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20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
    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QFII 专户资产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17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
    到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8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王弓箭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5B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27室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林洁
    2、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20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法定代表人李高峰联系人唐叶丹
    电话(021)208991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负责人廖海联系人刘佳
    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联系人乐美昊
    电话(021)231669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谭麟林、乐美昊
    21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于2025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802号)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
    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
    的 C 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进行调整、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22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六)募集期限本基金自2026年2月2日起至2026年2月3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锁定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23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
    每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但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最终累计确认的认购份额需低于成立时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相规避
    50%集中度。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以外
    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泰信直销柜台单个基金账户首次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24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计算,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元)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 万≤M<200万 0.60%
    200 万≤M<500万 0.40%
    M≥500万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 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5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1认购2认购3A 类(通过直销机 A类(通过其他销认购基金份额类型 C类构认购)售机构认购)
    认购金额(元,a)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适用认购费率(b) 0 0.80% 0
    净认购金额(元,c=a÷(1+b)) 100000.00 99206.35 100000.00认购费用(元,d=a-c) 0 793.65 0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元,e) 1.00 1.00 1.00认购期利息(元,f) 100.00 100.00 100.00认购份额(份,g=(c+f)÷e) 100100.00 99306.35 100100.00举例: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5000元,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1认购2认购3A类(通过直销机 A类(通过其他销认购基金份额类型 C类构认购)售机构认购)
    认购金额(元,a) 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认购费用(元,b) 0 1000.00 0净认购金额(元,c=a-b) 5000000.00 4999000.00 5000000.00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元,e) 1.00 1.00 1.00认购期利息(元,f) 5000.00 5000.00 5000.00认购份额(份,g=(c+f)÷e) 5005000.00 5004000.00 5005000.00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26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
    27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29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登记机构系统故障、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0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关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泰信直销柜台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须低于基金总份额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相规避50%集中度。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31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200万 0.60%
    2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持有时间(T,天)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1.00%
    30天≤T<180天 0.50%
    T≥18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33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160元或1.0120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1申购2申购3A类(通过直销 A类(通过其他申购基金份额类型 C类机构申购)销售机构申购)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适用申购费率(b) 0 0.80% 0
    净申购金额(元,c=a÷(1+b)) 100000.00 99206.35 100000.00申购费用(元,d=a-c) 0 793.65 0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元,e) 1.0160 1.0160 1.0120申购份额(份,f=c÷e) 98425.20 97644.05 98814.23举例: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160元或1.0120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1申购2申购3A类(通过直销 A类(通过其他申购基金份额类型 C类机构申购)销售机构申购)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申购费用(元,b) 0 1000.00 0
    34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金额(元,c=a-b) 5000000.00 4999000.00 5000000.00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元,d) 1.0160 1.0160 1.0120申购份额(份,e=c÷d) 4921259.84 4920275.59 4940711.46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
    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继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举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当日(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180元或1.0150元,则该投资人赎回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1赎回2赎回3C类(通过直销 C类(通过其他销赎回基金份额类型 A类 机构投资并赎 售机构投资并赎回)回)
    赎回份额(份,a)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持有时间(天,b) 6 15 180适用赎回费率(c) 1.50% 1.00% 0.00%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元,d) 1.0180 1.0150 1.0150赎回总额(元,e=a×d) 101800.00 101500.00 101500.00赎回费用(元,f=e×c) 1527.00 1015.00 0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元,h) / 5.00 0赎回金额(元,g=e-f+h) 100273.00 100490.00 101500.00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35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
    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
    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或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6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37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比例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38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39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0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主题相关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券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消费主题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41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产业政策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的因素,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消费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主题相关上市公司,本基金所指消费主题相关行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
    *主要消费行业:指主要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高度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包括食品饮料、纺织服饰、农林牧渔、轻工制造、商贸零售等。
    *可选消费行业:指非居民生活必需的,主要用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包括汽车、家用电器、通信、电子、社会服务、传媒、美容护理等。
    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消费主题的界定方法,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消费主题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个股精选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综合评估备选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情况
    以及公司的估值状态,精选具备价格优势和持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经营管理能力、人才资源、治理结构、研发投入、创新属性等因素,重点关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政策驱动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产业和上市公司。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基本面及财务报表信息灵活运用各类财务指标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PE、PEG、PB、PS、EV/EBITDA 等估值指标以及研发投入占比、研发投入增
    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经营指标。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42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
    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
    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以期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并且结合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结果,评估资产利率风险、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
    43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收益特性。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积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9、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10、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根据投资组合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以及潜在信用风险等情况,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从而实现有效地信用风险管理。同时,本基金还将对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散相应集中度,且对其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11、融资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12、其他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券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44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消
    费主题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45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46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护买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
    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7)、(18)、(19)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47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48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75%+中债-总全价
    (总值)指数收益率*2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中证800指数中的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以反映沪深 A股消费主题类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49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50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1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52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
    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价格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53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债券回购以协议金额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54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55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6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7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8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基金份
    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9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60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信用衍生品等交易或结算等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61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 365天,下同)的 C 类基金份额,将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具体的销售服务费将按以下方式确认: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对于 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 365 天,下同)的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
    62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3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4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65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66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67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68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特殊投资品种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
    或参与融资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具体包括:
    69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70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报刊上。
    12、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71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
    进行信息披露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2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73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74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
    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9、侧袋的审计
    75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
    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6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00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元发售面值或1.00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77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基金资产组合的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基金资产组合的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包括:
    1、债务人违约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债券市场,如遇发债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信用评级下降,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严重的甚至会出现
    78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给本基金带来损失。
    2、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当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或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机
    构、第三方估值机构等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投资于消费主题相关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高度集中于目标主题范围内的证券,故基金业绩表现除了受到股票和债券市场总体景气度的影响外,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题投资机会的持续性和标的证券的未来表现,可能与市场总体表现存在较大的差异。
    2、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79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
    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将持
    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临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款,可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在应用股指期货
    80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存在由于基金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标的物风险;也存在股指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6、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7、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基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
    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8、参与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
    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3)强制平仓风险:融资交易中,投资组合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
    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组合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组合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且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投资组合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债,由此给投资组合带来损失。
    81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外部监管风险: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融资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2)流动性风险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信用风险
    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照融资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证券公司可能无法履约,则投资组合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9、投资科创板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 A股其他板块,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 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置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4)投资集中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
    式、盈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10、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
    82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的经营情况或
    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导致信用评级机构调整对创设机构或所保护债券的信用级别,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11、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12、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以及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七)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但即便如此,仍可能会存在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
    83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消费主题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占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从投资范围上看,预期基金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良好。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机制安排、分散化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足本基金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资金调拨需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84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面临无法赎回基金份额和净值波动的风险。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启用侧袋机制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85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详见下述“(八)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基金投资者可能因为上述机制的启动而导致延迟收到赎回款项或提高申赎成本。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八)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九)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
    86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十一)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销售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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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88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应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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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0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91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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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3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94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95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96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97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98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99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00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101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02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103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104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内容为准,本节未有特殊约定的适用本节其他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105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应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
    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106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节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五节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7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邮政编码:210005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日期:2007年01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35132.4463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
    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
    108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
    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券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消费主题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109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消费
    主题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10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1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2)本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护买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
    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112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7、18、19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提前知晓或阻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违法进行关
    联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完整将关联交易名单提供给对方并
    保持持续及时更新),基金托管人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信息
    113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义务。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而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且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开展交易进行事后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仅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
    114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
    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提前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115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托管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116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须召
    117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回复基金管理人,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
    118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账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承诺的认购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19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在定期存款协议中约定定期存款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基金托管专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存款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120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121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2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123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价格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
    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124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债券回购以协议金额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25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126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另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与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127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报表与报告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表与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与报
    告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或报告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节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128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八节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29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应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
    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30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31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旗下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营,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本公司在上海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直销柜台代销柜台办理交易等业务仅对直销投资者仅对代销投资者个人账务查询仅对直销投资者仅对代销投资者公共信息查询所有投资者问题解答仅对直销投资者所有投资者投诉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 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 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本公司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工作日:8:45-11:
    45,13:00-17:00,并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
    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个人账务查询所有投资者代销投资者交易确认短信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公共信息查询所有投资者所有投资者问题查询所有投资者代销投资者投诉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 Call Center 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132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基金信息公司信息公共信息查询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成交确认查询投资者账务信息查询直销投资者账务投资者账务信息查询投资者对账单查询查询查询密码的修改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查询密码的修改
    以人工坐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投诉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导航栏,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账户查询、活动专区、基金学院及客户服务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内容公共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公司信息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 NAV公告公司重要公告政策法规宏观经济热点分析投资者账户查询成交确认查询账户查询查询密码的修改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信息定制短信服务电子邮件服务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投资者类型寄送方式寄送人交易确认单直销投资者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直销中心寄送基金账户开户直销投资者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直销中心确认书寄送
    133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交易对账单直销投资者对有需求的客户,公司相应提客户服务代销投资者供电子对账单和寄送纸质对账单公司产品及其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客户服务直销投资者他投资理财咨代销投资者询资料
    5、一对一服务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基金经理报告会、资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司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会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为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三)联络方式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电话:(021)2089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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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王弓箭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陈波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 350号岗厦皇庭大厦 25B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427室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魏洲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135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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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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