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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6-01-30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保管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费用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3
    十五、禁止行为36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7
    十七、违约责任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0
    1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
    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2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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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4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遵守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出借证券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
    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
    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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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2)、(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6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对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予监督。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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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和复核。
    (二)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
    8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三)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当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商(以下或
    10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称“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签订三方存管协议。
    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在及时履行通知职责后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钱要求,对投资人及其资金来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规审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亦称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求的名义,在其营
    11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12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七)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印鉴,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变更等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八)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提供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议,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手续。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
    13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
    库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
    到达存款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
    14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一)指令的形式和授权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示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指令形式包括电子指令、授权指令和书面指令。
    1、电子指令电子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报文系统、网上托管服务平台(下称“网银”)等电子系统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网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先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网上托管服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2、授权指令
    授权指令是指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所设定的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数据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公告等公开信息形成的指令。
    具体适用条件、发送、确认和执行等相关要求均由双方根据业务需要另行协商确定。
    基金管理人拟采用授权指令的,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应类别授权指令的书面授权,载明指令内容和执行程序。
    3、书面指令
    书面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纸质指令。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传真或者邮件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书面指令的扫描件,并确保与指令原件内容一致。指令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指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书面指令应作为应急方式,在电子指令、授权指令无法正常送达或形成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书面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指令的授权通知,列明预留印鉴样本、有权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被授权人名单及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审批金额、审批事项种类),并载明生效时间。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后向基金管理人邮件确认。授权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邮件确认的时间,则授权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时生效
    15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管理人变更授权通知,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电子、书面指令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电子、书面指令须明确包含以下要素:用款
    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资金用途等(以双方事先商定的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标的相关信息、证明用款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同、发票等,以下简称“证明材料”),并确保其投资交易与结算行为真实,且符合监管要求及本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未能随指令提供证明材料,或基金托管人认为证明材料不足,进入异议处理程序。
    (三)电子指令与书面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对于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2、指令的审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书面指令后,须电话联系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指令无法及时处理完成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电子指令自成功进入基金托管人系统并经双方确认时视为送达。一旦成功进入基金托管人系统,均视为由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对电子指令仅开展要素审核。
    对书面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先根据授权通知,核验指令签发人信息及印鉴有效性,授权核验不通过,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核验通过后,再进行要素审核。
    基金托管人对电子指令、书面指令的要素审核,仅指对指令要素的完整性以
    16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与“证明材料”的表面一致性进行验证。要素审核无误,方可确认指令有效;
    要素审核不通过,或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指令违反《基金法》等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进入异议处理程序。
    3、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审核确认指令有效后,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止时点至少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指令无法及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托管资金专户内有足够的资金。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因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指令执行完毕后无需通过电话、电子数据等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答复确认。
    4、指令的撤销与变更
    对于基金托管人尚未执行的电子指令与书面指令,基金管理人可以撤销,但应提前与基金托管人沟通。双方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或者邮件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撤销指令的书面通知(下称“指令撤销通知”)。指令撤销通知须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限内发出,载明指令撤销内容,并加盖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基金管理人未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在协商时限内发送指令撤销通知的,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及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发送指令撤销通知后电话联系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该指令撤销通知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方可生效。如指令撤销通知载明的撤销内容与协商结果不一致,或印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基金托管人不予确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导致的相关后果及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指令变更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四)电子指令与书面指令的异议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书面指令与电子指令存在合理疑义的,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17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出。基金管理人须在双方协商的有效时间内答复,如未在有效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所造成的相应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因异议处理导致的指令执行延误,基金托管人亦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责任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由于人员、权限变更而提供的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基金管理人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扫描件,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时间的,以基金托管人确认日为准)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对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变更情况导致基金托管人发生资金划付差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纪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
    18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期货公司应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备忘录》,约定委托资产在期货投资运作中的职责及义务。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证券经纪商负责本基金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
    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场外交易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
    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本基金托管户事宜。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其发送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如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无法按时划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通过证券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直接从资金账户中进行资金清算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
    19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同时与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由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数据错误或者不完整致使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证券经纪商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致使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并每日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对账单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目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20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数据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日上午11: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如遇异常情况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21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
    22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将按法律法规或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
    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3)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23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1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24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25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26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可进行评估,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7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8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本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参与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交易、投资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
    息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等必要的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9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 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未超过1年的,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
    30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
    对于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代销渠道: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持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针对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转入确认日与赎回、转出确认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间隔天数。
    (四)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本基金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财产中直接扣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1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不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但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2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33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4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35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进行。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6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37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38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39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0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双方应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以下无正文)
    41本页无正文,为《大成国证石油天然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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