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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2号)
2026-03-20
						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6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重要提示
    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融恒安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中融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融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42号),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第1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
    示、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3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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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前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7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7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7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90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10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10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10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1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1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11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20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12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2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3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37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5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7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7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74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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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前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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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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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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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销售机构: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基金交易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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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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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B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E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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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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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注册地址
    广场31层02-0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号玖安广场 A座 11层法定代表人王瑶总裁闫军成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7.5亿元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5%,上海股权结构
    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4.5%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联系人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国联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交所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资本市场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会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业务专业
    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A 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曾兼任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里昂证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中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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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基金等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发展战略、声誉与品牌维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邱晓健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现任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金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胡又文先生,董事,金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销售交易员、研究中心计算机行业分析师、研究中心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公司副总裁。
    姜晓林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大连市信息中心信息处编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业务部职员;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业务部部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业务部部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
    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沈阳营业部总经理;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销
    管理部行政负责人、总经理室副总经理;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室总经理、公司董事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委员;国联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富官、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曾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闫军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证券业协会理事会理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2022年6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联席总裁。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兼职教授,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研究院院长。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
    朱恒源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与战略系教授。曾任广东省珠海市江海电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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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北京大学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供应链与物流专委会主任;中国改革开放40年物流行业特殊贡献专家;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国家战略课题组核心专家;科技部国家高新区专家等。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闫军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曹健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
    务负责人;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3年5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马荣荣女士,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高级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
    区域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金融市场部渠道经理、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市场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市场部经理。2018年7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总经理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经理;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经理。2016年6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督察长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万申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信息官。2022年8月加入公司,自2022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娜娜女士中国国籍,毕业于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年7月至2017年5月历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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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2017年5月至2021年12月历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24年3月加入公司,现任固收投资部下设二级部门“宏观利率部”总经理。现任本基
    金(2024年10月起至今)、国联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10月起至今)、国联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10月至
    2025年11月)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20年03月至2021年11月哈默女士
    2021年11月至2026年02月石霄蒙女士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高登先生,权益投资总监。
    委员:郑玲女士,绝对收益投资总监兼绝对收益部总经理;甘传琦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钱文成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闫军先生,公司总裁。
    委员:潘巍先生,固收投资部总经理兼下设二级部门“混合资产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宋垚先生,固收研究总监兼固收交易部总经理;杨宇俊先生,固收研究部总经理;王玥女士,固收投资部下设二级部门“信用投资部”总经理;吴娜娜女士,固收投资部下设二级部门“宏观利率部”总经理;李倩女士,固收投资部下设二级部门“现金管理部”总经理;许杰先生,固收投资部下设二级部门“专户投资部”总经理。
    (3)多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王喆先生,多策略投资总监兼多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委员:刘斌先生,多策略投资部下设二级部门“FOF 投资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第14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
    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第15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第16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
    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
    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
    第1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第18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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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7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8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位。
    截至202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5.50万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99.9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第20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18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曾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曾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期间曾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孟羽先生,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孟先生2025年9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曾任本行香港分行行政总裁,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政总裁,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广东省分行副行长,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高级经理。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分行工作。孟先生1999年于复旦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92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
    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商业养老金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债券“南向通”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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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
    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
    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
    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
    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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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
    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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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glfund.com
    联系人:秦夏禹、张美婷
    网址:www.glfund.com
    2)名称: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微信服务号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A类、C类份额销售机构: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2)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第24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客服电话:95558
    (3)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客服电话:95580
    (4)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5)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6)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6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解放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于飞
    电话:0571-87255079
    客服电话:95398/400-8888-508
    (7)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客服电话:95319
    (8)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庄广强
    第25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客服电话:96005
    (9)名称: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放
    客服电话:95379
    (10)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95384
    (1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12)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1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4)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26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杨谦恒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1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16)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1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8)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1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第2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2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21)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22)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号中海中心 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95305-8
    (23)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第28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066-1199
    (24)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服电话:956011
    (25)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26)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27)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28)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29)名称: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29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客服电话:95570
    (30)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31)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32)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钱文海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33)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34)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第30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35)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36)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37)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
    25楼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第31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38)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客服电话:95358
    (39)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2幢 22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40)名称: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 N1幢华福证券 8层
    法定代表人:黄德良
    客服电话:95547
    (41)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客服电话:95336
    (42)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
    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戴佳璐
    电话:0755-23375492
    客服电话:40018-40028
    (43)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23层
    第32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
    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服电话:95329
    (44)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45)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法定代表人:郭川舟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46)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47)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联系人:杨洪飞
    第33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电话:0755-83007323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48)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2幢 1层 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49)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50)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客服电话:4008-6666-89
    (51)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法定代表人:龚启华
    客服电话:4008-888-005
    (52)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1208810
    客服电话:95325
    (53)名称: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34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服电话:400-618-3355
    (54)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苏望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55)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栋林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56)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57)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客服电话:95309
    第35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5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3252182
    客服电话:95321
    (59)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号高德置地广场 E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60)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88号2号楼星立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顾伟
    客服电话:95376
    (61)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客服电话:956066
    (62)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第36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63)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64)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65)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66)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67)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第3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68)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
    客服电话:95118
    (69)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70)名称:上海证达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葵路 118号 3层 B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葵路 118号 3层 B区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0224
    客服电话:400-820-1515
    (71)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302-888
    (72)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38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73)名称: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尚美红树湾 1号 A座写字楼 16楼
    法定代表人:杨柳
    (74)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75)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76)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号 8层 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第39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77)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78)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79)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80)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81)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第40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82)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宪琴
    客服电话:400-000-5767
    (83)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 88号财富大厦 28E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84)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010-63158805
    (85)名称: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8028
    客服电话:400-001-1566
    (86)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由
    第41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客服电话:400-820-1115
    (87)名称: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88)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 座六层 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东航中心 1 号楼 3层 304B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7531
    (89)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 MSDC1-28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9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服电话:400-111-0889
    (90)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91)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第42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246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92)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93)名称: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号 B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号 B座 6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003-5811
    (94)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400-6533-789
    (95)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96)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第43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97)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98)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99)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100)名称: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 CCDI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101)名称:易方达财富管理基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期航二街2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彤
    联系人:吕晋
    电话:020-85107498
    客服电话:4001608888
    (102)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第44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103)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 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10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105)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106)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9号间9号楼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107)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第45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10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109)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露平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18-8000
    (110)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111)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98号的三亚太平金融产业港项目2号楼13层1315号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12)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46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号 1号楼-4至 43层 101内 3层 09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远洋锐中心1号楼3层309
    法定代表人:梁蓉
    (113)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114)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号 12层 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号 12层 01D、02A—02F、03A—03C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服电话:400-6099-200
    (115)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116)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服电话:400-080-5828
    (117)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118)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4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2404B
    法定代表人:张帆
    客服电话:400-990-8601
    (119)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周欣
    客服电话:4001019301/95193
    (120)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号楼 B座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307-2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服电话:952303
    (121)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122)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123)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蔡希良
    客服电话:95519
    B类份额销售机构:
    (1)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第48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
    (2)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客服电话:95580
    (3)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4)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5)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6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解放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于飞
    电话:0571-87255079
    客服电话:95398/400-8888-508
    (6)名称: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放
    客服电话:95379
    (7)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第49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95384
    (8)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9)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10)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1)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杨谦恒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12)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第50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13)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4)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15)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16)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17)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51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18)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服电话:956011
    (19)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20)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19 层方正证券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21)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22)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第52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23)名称: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客服电话:95570
    (24)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25)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26)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第53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客服电话:95538
    (27)名称: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 N1幢华福证券 8层
    法定代表人:黄德良
    客服电话:95547
    (28)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客服电话:95336
    (29)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30)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联系人: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31)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2幢 1层 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第54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客服电话:95390
    (32)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客服电话:4008-6666-89
    (33)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法定代表人:龚启华
    客服电话:4008-888-005
    (34)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1208810
    客服电话:95325
    (35)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栋林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36)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第55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37)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88号2号楼星立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顾伟
    客服电话:95376
    (38)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39)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40)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
    客服电话:95118
    (41)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第56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42)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号 8层 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43)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44)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45)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46)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第5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客服电话:010-63158805
    (47)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由
    客服电话:400-820-1115
    (48)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49)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50)名称: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 CCDI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51)名称:易方达财富管理基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期航二街2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彤
    联系人:吕晋
    电话:020-85107498
    客服电话:4001608888
    (52)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58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53)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54)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9号间9号楼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55)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56)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号 1号楼-4至 43层 101内 3层 09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远洋锐中心1号楼3层309
    法定代表人:梁蓉
    (57)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2404B
    第59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法定代表人:张帆
    客服电话:400-990-8601
    (58)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号楼 B座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307-2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服电话:952303
    (59)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蔡希良
    客服电话:95519
    E类份额销售机构:
    (1)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
    (2)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客服电话:95580
    (3)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4)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6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解放东路168号
    第60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于飞
    电话:0571-87255079
    客服电话:95398/400-8888-508
    (5)名称: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放
    客服电话:95379
    (6)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95384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8)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9)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第61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0)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杨谦恒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11)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1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3)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14)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第62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15)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16)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17)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服电话:956011
    (18)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19)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19 层方
    第63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正证券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20)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21)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22)名称: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客服电话:95570
    (23)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24)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第64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25)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26)名称: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 N1幢华福证券 8层
    法定代表人:黄德良
    客服电话:95547
    (27)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客服电话:95336
    (28)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29)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第65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联系人: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30)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2幢 1层 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31)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客服电话:4008-6666-89
    (32)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法定代表人:龚启华
    客服电话:4008-888-005
    (33)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1208810
    客服电话:95325
    (34)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第66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法定代表人:姜栋林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35)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36)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88号2号楼星立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顾伟
    客服电话:95376
    (37)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38)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39)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第6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
    客服电话:95118
    (40)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41)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号 8层 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42)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4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第68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电话:021-65370077-20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44)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45)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010-63158805
    (46)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由
    客服电话:400-820-1115
    (47)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48)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49)名称: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第69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 CCDI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50)名称:易方达财富管理基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期航二街2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彤
    联系人:吕晋
    电话:020-85107498
    客服电话:4001608888
    (51)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52)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53)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9号间9号楼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54)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
    第70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55)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号 1号楼-4至 43层 101内 3层 09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远洋锐中心1号楼3层309
    法定代表人:梁蓉
    (56)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2404B
    法定代表人:张帆
    客服电话:400-990-8601
    (57)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号楼 B座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307-2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服电话:952303
    (58)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蔡希良
    客服电话:95519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第71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李克
    网址:www.gl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第72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842号文,完成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2020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
    第73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二、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第74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单笔金额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50%
    A 类基金份额 100万元(含)-300万元 0.30%
    300万元(含)-500万元0.1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5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第75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5)/1.00=9955.2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9955.25 份。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76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3月30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7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20年4月20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第78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第79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单笔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类、B类、C类和 E类四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 A类、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 C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第80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单笔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60%
    A 类基金份额 100万元(含)-300万元 0.40%
    300万元(含)-500万元0.2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100万元以下0.60%
    100万元(含)-300万元0.40%
    B 类基金份额
    300万元(含)-500万元0.2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C 类基金份额 0
    E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费率,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7日 1.50%
    A 类基金份额
    7日≤Y<30日 0.10%
    Y≥30 日 0
    Y<7日 1.50%
    B 类基金份额
    Y≥7 日 0
    Y<7日 1.50%
    C 类基金份额 7日≤Y<30日 0.10%
    Y≥30 日 0
    第81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Y<7日 1.50%
    E 类基金份额
    Y≥7 日 0(注:Y:持有时间)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第82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1500=43218.95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43218.95 份 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20天,赎回适用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0%=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B 类、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四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第83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立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立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第84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85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第86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第8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第88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89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积极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公司研究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类别配置策略,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
    第90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的范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通过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
    济先行性经济指标,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判断当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月度 CPI、PPI 等物价指数,货币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结合
    当期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率上行通道中,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在利率持平阶段,采用骑乘策略与持有策略,获得稳定的当前回报。
    4)动态调整目标久期。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货币
    政策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与基金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
    第91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下而上”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用债
    第92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券;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势的信用债券。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第93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第94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全价)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完整,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该等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第95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元)
    (%)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988991958.6299.43
    其中:债券988991958.6299.43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第96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5400368.780.5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7162997.330.02
    金合计
    8其他资产72811.760.01
    9合计994628136.49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国家债券509632.600.05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988482326.0299.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988482326.0299.50
    4企业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
    7可转债(可交换债)--
    8同业存单--
    第9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9其他--
    10合计988991958.6299.5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25043125农发311200000120563769.8612.14
    219021519国开151000000107073561.6410.78
    325021125国开111000000100477863.0110.11
    425021525国开15100000098340547.959.90
    519031019进出1080000087480021.928.8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第98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
    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08月0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处罚。
    央行2025年09月22日对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处罚(银罚决字[2025]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2025年07月25日对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处罚(京汇罚
    [2025]30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09月12日对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处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06月27日对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72811.76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合计72811.76
    第99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100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联恒安纯债 A业绩比业绩比净值增较基准净值增较基准
    阶段长率标收益率*-**-*
    长率*收益率
    准差*标准差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20200.57%0.04%-1.80%0.09%2.37%-0.05%年12月
    31日
    2021年01月01日至
    2.02%0.01%2.10%0.05%-0.08%-0.04%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01月01日至
    2.49%0.03%0.51%0.06%1.98%-0.03%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01月01日至
    2.26%0.02%2.06%0.04%0.20%-0.02%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01月01日至
    6.91%0.12%4.98%0.09%1.93%0.03%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01
    0.96%0.12%-1.59%0.09%2.55%0.03%
    月01日至
    第101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2025年12月31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202516.07%0.07%6.26%0.07%9.81%0.00%年12月
    31日
    国联恒安纯债 B业绩比业绩比净值增较基准净值增较基准
    阶段长率标收益率*-**-*
    长率*收益率
    准差*标准差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20243.69%0.21%1.37%0.12%2.32%0.09%年12月
    31日
    2025年01月01日至
    1.02%0.12%-1.59%0.09%2.61%0.03%
    2025年12月31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20254.75%0.15%-0.24%0.10%4.99%0.05%年12月
    31日
    国联恒安纯债 C业绩比业绩比净值增较基准净值增较基准
    阶段长率标收益率*-**-*
    长率*收益率
    准差*标准差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0.43%0.04%-1.80%0.09%2.23%-0.05%
    起至2020年12月
    第102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31日
    2021年01月01日至
    1.72%0.01%2.10%0.05%-0.38%-0.04%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01月01日至
    2.27%0.03%0.51%0.06%1.76%-0.03%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01月01日至
    2.00%0.02%2.06%0.04%-0.06%-0.02%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01月01日至
    6.49%0.12%4.98%0.09%1.51%0.03%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01月01日至
    0.66%0.12%-1.59%0.09%2.25%0.03%
    2025年12月31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202514.23%0.07%6.26%0.07%7.97%0.00%年12月
    31日
    国联恒安纯债 E业绩比业绩比净值增较基准净值增较基准
    阶段长率标收益率*-**-*
    长率*收益率
    准差*标准差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20243.55%0.21%1.37%0.12%2.18%0.09%年12月
    31日
    第103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2025年01月01日至
    0.76%0.12%-1.59%0.09%2.35%0.03%
    2025年12月31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20254.33%0.15%-0.24%0.10%4.57%0.05%年12月
    31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第104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第105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自
    2024 年 9 月 25 日,本基金增加 B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自 2024 年 9月 26 日起 B
    类和 E类存在有效基金份额。
    第106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10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第108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
    第109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的利息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
    第110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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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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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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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E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第114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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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第116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C类、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E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第11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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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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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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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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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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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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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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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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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26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12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128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
    第129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第130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分散度较高,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机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具
    第131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主,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标的流动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类管理,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当实施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第132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详细了解本基金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及程序。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侧袋机制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
    第133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第134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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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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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第13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第138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第139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第140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第141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第142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第143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第144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第145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有效的
    第146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第14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第148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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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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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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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152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153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第154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第155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第156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第15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第158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第159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160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第161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
    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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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7〕13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第163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
    的利息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第164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第165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166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或其它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第167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第168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第169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170页共175页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2号)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
    人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客服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供
    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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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gl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s@gl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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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自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3月19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序号临时报告名称披露日期备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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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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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融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