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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6-03-20
						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09年9月1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48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2009年12月3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日,其中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更新至2026年3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4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0
    八、基金的投资..............................................61
    九、基金的业绩..............................................72
    十、基金的财产..............................................7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7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3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86
    十六、风险揭示..............................................9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2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2
    二十三、备查文件............................................123
    2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托管协议: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指《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指《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销售办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信息披露办法》: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运作办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流动性受限资产: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除货币市场基摆动定价机制: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
    式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理总局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
    个人投资者: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机构投资者: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5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
    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投资人: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基金销售业务: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代销机构: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代
    基金销售网点: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注册登记机构:
    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基金账户: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基金交易账户: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基金合同生效日: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基金合同终止日: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基金募集期限:
    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存续期:
    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工作日:
    正常交易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T日: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T+n日:
    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开放日: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交易时间:
    易的时间段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业务规则》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认购:
    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申购: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赎回: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基金转换: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
    转托管: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巨额赎回: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基金收益: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基金资产总值: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基金份额净值: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基金资产估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销售服务费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基金份额类别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
    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不可抗力: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指《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吴海燕
    联系电话:010-66577739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
    6月。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效率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市值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
    9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基金、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改革动力
    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汇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京元宝货币市
    场基金、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恒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交利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
    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景气智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添盈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医药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
    智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鑫享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宏利价值驱动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高端装备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
    10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悦利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
    A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悦享30天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嘉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鼎森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盛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宏利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七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金旭女士,董事长,北京大学及美国纽约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22年1月先后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或副董事长。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巡视员。2022年11月加入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现任中国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席及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
    12月23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Gianni Fiacco 先生,董事。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持有商学学士学位,
    2000年9月至2005年9月在加拿大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经理,2005年加入
    加拿大宏利金融,2013年加入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历任亚洲区办公室主任、副总裁、财富及资产管理新兴市场主管,自2024年10月起担任亚洲区财富与资产管理业务南亚负责人,自2025年10月起进一步扩大职责,至今担任南亚及附属财富业务主管,负责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及越南的财富与资产管理业务。
    CHAD FOYN 先生,董事。2000 年 1 月至 2003 年 3 月,在德勤南非、澳大利亚及美国分所担任多个职位。2003年5月至2004年6月,于英国伦敦的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担任风险分析师。2004年6月至2008年2月,在英国伦敦的美林证券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部门担任副总裁等职位。2008年8月至2019年5月,在澳洲联邦银行悉尼总部及香港分行工作,历任多个职务,包括国际、机构银行与市场业务首席财务官。2019年5月至今,担任宏利投资管理亚洲区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
    11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董事,多伦多大学硕士研究生。2010年加入宏利金融,曾任集团战略企划部总监、宏利大中华区业务发展助理副总裁、宏利亚洲养老金业务战略及业务开发董事总经理等职位。2023年起担任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4年8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工商管理学士、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京)高级分析师,西敏证券亚洲运输研究主管,里昂信贷国际资产管理高级分析师及研究主管,康联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现任 Rating Agency of (Cambodia) Plc 执行董事。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学位。曾担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Knupp & Associates 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 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事会成员,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业银行(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陆敏,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87年6月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材料系助教,1987年7月至1990年6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部经理,1994年9月至2001年9月任怡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年10月至
    2002年7月任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副总裁,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任荷兰银
    行资产管理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担任光辉国际上海合伙人,2007年6月至2016年2月任荷宝基金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16年2月至
    2017年7月任荷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任瀚
    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担任同济校友基金投资合伙人,同时在其投资的上海百年恺歌广告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投资合伙人委派代表。
    2、监事会情况
    本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12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设监事会和监事,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汪兰英女士,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毕业于浙江大学与北京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2002年2月至2013年11月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曾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等部门,担任部门负责人;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副总经理级);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曾任职于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国新新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经理;2022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起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
    刁羽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博士。2007年2月至2009年2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自营投资组交易员。
    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任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09年6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任职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
    2023年7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收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2023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9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业伟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1年7月至2012年2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个人金融业务部理财业务处副处长。
    2012年2月至2015年4月,任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首席产品官兼总经理助理。2015年5月至2019年2月,任职于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历任总裁。2019年4月至2023年9月,任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营销总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23年9月至2025年4月,任职于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2025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1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13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徐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就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任高级主办;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就职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督察长;2021年2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2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唐华先生,首席信息官,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2007年7月至2010年2月任职于中国惠普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任职于上海吉贝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3月至2025年1月任职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等职务。2025年2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晓晨先生: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University of Strathclyde)金融学硕士,2004年6月至2010年7月,任职于瑞泰人寿保险公司总公司,历任投资分析师、高级投资分析师及固定收益、助理经理;2010年7月至2017年9月,任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宏观策略研究员、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任职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至2023年
    7月任职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23年7月19日加入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产品部顾问,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4年2月8日至今担任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7月30日至今担任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10日至今担任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10日至今担任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9日至今担任宏利集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宏利盛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6年3月18日起担任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3月19日
    起担任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22年证券从业经验,13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梁辉先生(2009年12月至2015年04月);
    邓艺颖女士(2015年04月至2019年01月);
    14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刘欣先生(2019年01月至2021年12月);
    周笑雯女士先生(2021年07月至2026年03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汪兰英、权益投
    资部执行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李坤元、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孟杰、资产配置部兼
    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张晓龙、基金经理刘晓晨、公司副总经理刁羽、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孙甜、多元资产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戴骏、固收研究部总经
    理缪婧倩、固收研究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蔡熠阳、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
    理余罗畅、基金经理李宇璐。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刁羽(主任委员)、孙甜、戴骏、缪婧倩、蔡熠阳、余罗畅、李宇璐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汪兰英(主任委员)、李坤元、孟杰、张晓龙、刘晓晨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16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17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根据董事会及经营管理
    层的决定,由督察长通过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组织各业务部门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18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
    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
    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9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4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405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
    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
    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
    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优秀ETF托管人”、《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20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含第三方支付):中国银行卡、农业
    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和平安银行卡等。
    21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支持快钱支付及农行快捷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伟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银行网站:www.ccb.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22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刘文霞
    银行网站: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高天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23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肖武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李博
    网站:www.cib.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联系人:盖君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24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站:bank.pingan.com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96699,上海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www.wzbank.cn
    (1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6)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联系人:李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7)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301、1306、
    1701、180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301、1306、
    1701、1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客服电话:400-820-8988
    联系人:吴欣莹
    银行网站:www.dbs.com.cn
    (1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徐继军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1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黄博铭
    公司网站:www.gtht.com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7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客服热线:95548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张剑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苏望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周楷钰
    网址:https://www.sdicsc.com.cn/
    (3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栋林
    客服热线:023-63786433、95355
    联系人:周青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层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29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顾伟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3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bhzq.com
    (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郭力铭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1号楼东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热线:95548
    联系人:赵如意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3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0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 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31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4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43)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注册地邮编:100020
    (4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0755-22627723
    联系人:王阳
    32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www.stock.pingan.com
    (45)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 T2栋(B
    座)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6层
    (410005)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刘智辉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100007)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588876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8)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33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4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侯茂东
    客户服务热线: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5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5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张峰源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34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厦
    C座 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梦海大道 5073号华海金融创新中心 C座
    16-19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956019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5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5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服电话:95582
    联系人:张吉安
    公司网站:www.west95582.com
    35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王虹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5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
    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95329
    (58)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客服热线:400-871-8880
    (5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6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36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6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联系人:陈士锐
    网站:www.dgzq.com.cn
    (6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梁美娜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6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中国人寿广场 A座 4层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服热线:95519
    (64)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号中海中心 32F-34F
    37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95305-8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6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A类份额)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38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A类基金份额)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4)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39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公司网址:https:// www.hotjijin.com
    (7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https://www.66liantai.com/
    (7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7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www.danjuanfunds.com/
    (80)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8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8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41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8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85)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
    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水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windmoney.com.cn
    (8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4000888816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88)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42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gesafe.com
    (8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9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puzefund.com
    (9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43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9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9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9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9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9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44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9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0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10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0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45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10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
    办公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10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10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10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46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0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0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10)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训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1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公司网址:www.zocaifu.com
    (11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47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3)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尚美红树湾1号A座写字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站:www.simuwang.com
    2、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48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王珊珊刘林厂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
    948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48号文件核准,于2009年11月2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09年11月30日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396033968.37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30982.71
    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09年12月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532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396164951.08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员工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量为988.16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007%。
    49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9年12月3日获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09]740号文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0年2月1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22年6月10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50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51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与托管人协商后,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52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49261.08/1.016=
    4848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8485.3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1年且大于7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0×1000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0×10000-50.8=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53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8、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
    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7、养老
    目标基金;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50万 0.3750%
    54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万≤M<250 万 0.3000%
    250万≤M<500 万 0.1875%
    500万≤M< 1000 万 0.1250%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50万 1.50%
    50万≤M<250 万 1.20%
    250万≤M<500 万 0.75%
    500万≤M< 1000 万 0.50%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9、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自2018年3月3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自2018年3月31日起,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赎回费率
    1~6天1.5%
    7天~365天0.5%
    366天(含)~730天0.25%
    731天(含)以上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赎回费率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日)
    C类赎回费率
    1天-6天1.50%100%
    7天-29天0.50%100%
    30天(含)以上0%-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
    55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直销)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4、自2013年6月14日起,基金管理人面向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6月13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的《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15、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宣布自2017年1月23日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极差限制;追加申购金额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56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7项规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57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58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
    59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0年2月1日起开放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22年6月10日起开放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于每次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0月2月1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22年6月10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根据2017年1月19日发布《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自2017年1月23日起,投资者定期定额申购本基
    60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金,首次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和基金的持续稳定分红。
    (二)投资理念股票投资的收益源于股价的上涨和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本基金通过选择具有持续分红能力及潜力且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并挖掘具有潜在增长价值的上市公司,在最大化投资收益的同时努力实现投资目标。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投资股票资产的最低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最高为95%,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最高为40%,最低为0%。投资组合的资产分配是基于对未来市场的信心程
    61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度,根据信心度对风险进行预估和分配,决定资产的分配。对市场信心程度的判断将依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因素、价值因素、国家政策因素和市场情绪这四方面因素的
    综合分析判断,并通过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对未来市场趋势的判断,从而确定基金中各类资产的中长期配置比例范围。
    (1)宏观经济因素:主要关注定期的宏观经济指标、货币及财政政策的变化情况。关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GDP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率、CPI/PPI指数、货币流动性、财政政策以及国际经济数据等。
    (2)价值因素:对价值因素的分析主要是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考量,不仅
    对国内市场整体的P/E、P/B运行区间进行跟踪分析,同时也比较不同地区间的相对估值变化情况。
    (3)国家政策因素:主要关注和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资本市
    场下一阶段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持续性和贯彻情况
    (4)市场情绪因素:通过对市场流动性的衡量来跟踪分析市场情绪变化情况,关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分析指标、公募基金平均仓位、资金流向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兼顾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特征及潜力的红利股和具有成长潜力特征的上市公司,其中投资于红利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红利股”应具备本基金对红利股定量筛选标准中的一项或多项特征。
    在组合策略上,本基金将综合权衡市场风险、投资标的风险、投资回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基础上,采用多策略投资方法,通过完善的风险控制技术和适当的风险控制管理流程,使基金在承担相应可控风险的同时最大化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图:
    风险控制股定量初筛定性复筛股股
    红利股:行业、现金
    红利股筛选票流、负债情况分析等票投业票备优资绩
    潜在增长价评潜在增长价值股:定性组选选估
    值股筛选评分、基本面分析等合库库池风险控制
    62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红利股的筛选
    1)定量筛选
    使用分红的持续性、派息比例和股息率等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标准的上市公司,即符合本基金对“红利股”的选股标准。
    a. 过去3年至少有2次分红(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
    b. 最近3年累计现金分红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c. 当期股息率在上市公司中排名靠前;
    2)定性筛选
    通过对运用定量指标筛选出的股票和公司股票池中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所属行
    业分析、现金流分析、负债情况分析及分红意愿等基本面的分析与预判,确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和增长潜力,并结合估值水平挑选出基本面良好且具有持续分红能力及潜力的优质股票,并放入基金的股票优选库。
    (2)具有成长潜力特征股票的筛选
    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平台,运用“自下而上”的方式,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挑选出具有成长潜力的股票,放入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1)定量筛选:
    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DCF)和现金分红折现法(DDM)等估值方法确定出上市公司
    的内在价值,将其与市场价格相比较,并参考国内同类企业和国外可比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选择出被市场低估的股票作为基金的备选股票。
    2)定性筛选:
    研究员将根据外部研究报告和实地调研情况对备选股票进行定性评分,研究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a. 公司评价:主要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创新能力、
    公司治理、股东背景等方面。
    b. 业务分析:主要包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包括所涉及业务的投资效率、行业前景、公司的市场地位、行业增长、公司增长等方面。
    通过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的分析,判断其成长动力来源、成长潜力和成长的可持续性,从中挑选出运营情况良好,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3)组合的构建及策略
    根据不同时期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基金的风险承受范围内,基金经理将结合对
    63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红利股和具有潜在增长价值特征股票的研究分析结果,从基金的股票备选库中精选股票构建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并通过使用资本增值、均值回归、动量、反向操作等投资策略中的一个或多个,获取投资的超额收益。
    资本增值策略—以资本最大化增值为目的,在既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和基金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调整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均值回归策略—以上市公司真实价值为标准,通过比对上市公司市场价格所反映出的价值,提前发现并买入价值被低估的个股,利用市场价格向真实价格回归的规律,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动量策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经理会通过对市场整体、行业、个股的分析判断,确定它们是否显示出反应不足、反应过度等特征,利用市场表现的短期连续性,获取超额收益。
    反向操作策略—在保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市场对相对表现略差企业的高风险补偿及负面信息反应过度补偿等的特点,获取超额投资回报。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品种互换、回购套利等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考虑权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75%×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收益率+2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64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采用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及上证国债指数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
    有高红利特征、盈利能力和利润增长率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股票作为样本股,以股息率的最大化及覆盖个股与行业的多样化为标准,使用股息率作为加权指标构建的指数。它可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高股息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比较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
    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提出个股选择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计划,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
    65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
    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7)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8)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6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8)、(13)、(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7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者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12月
    3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68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5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项目金额(元)号例(%)
    1权益投资52607458.4093.80
    其中:股票52607458.4093.80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2012686.583.59
    其中:债券2012686.583.59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241303.692.21
    8其他资产225116.990.40
    9合计56086565.66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893396.00 87.6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712751.40 6.6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1311.00 0.00
    69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52607458.4094.26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元)例(%)
    1600276恒瑞医药440403151062.005.65
    2688617惠泰医疗96423053910.665.47
    3688278特宝生物356032992432.155.36
    4688212澳华内镜511692649530.824.75
    5002294信立泰429002589015.004.64
    6000661长春高新195002535000.004.54
    7300181佐力药业1419002525820.004.53
    8603087甘李药业311002360490.004.23
    9301033迈普医学304002193056.003.93
    10300685艾德生物944002171200.003.89
    3.2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家债券2012686.583.61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4企业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可转债(可交换
    7--
    债)
    8同业存单--
    9其他--
    10合计2012686.583.61
    3.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70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数量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
    (张)(%)
    101977325国债08200002012686.583.61
    注:以上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投资。
    3.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3.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3.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4、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4.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4.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5、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5.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5.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6.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6.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71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2436.44
    2应收证券清算款193225.27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19455.28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合计225116.99
    6.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6.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份额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12月3日,C份额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6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宏利红利先锋混合A基金净基金净值收比较基准比较基准
    阶段值收益益率标准差收益率标*-**-*
    收益率*
    率**准差*
    2009年12月3日
    至2009年12月3.10%0.93%0.04%1.17%3.06%-0.24%
    31日
    2010年1月1日
    至2010年12月19.30%1.46%3.38%1.19%15.92%0.27%
    31日
    72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年1月1日
    至2011年12月-15.63%1.08%-16.07%0.95%0.44%0.13%
    31日
    2012年1月1日
    至2012年12月3.22%1.16%6.07%0.96%-2.85%0.20%
    31日
    2013年1月1日
    至2013年12月32.02%1.47%5.11%0.98%26.91%0.49%
    31日
    2014年1月1日
    至2014年12月11.46%1.36%39.47%0.85%-28.01%0.51%
    31日
    2015年1月1日
    至2015年12月27.21%2.94%28.40%1.96%-1.19%0.98%
    31日
    2016年1月1日
    至2016年12月-25.88%1.72%-4.15%1.08%-21.73%0.64%
    31日
    2017年1月1日
    至2017年12月15.97%0.96%7.45%0.45%8.52%0.51%
    31日
    2018年1月1日
    至2018年12月-26.34%1.64%-17.63%0.91%-8.71%0.73%
    31日
    2019年1月1日
    至2019年12月37.10%1.11%13.15%0.93%23.95%0.18%
    31日
    2020年1月1日
    至2020年12月33.77%1.28%2.29%1.01%31.48%0.27%
    31日
    2021年1月1日
    至2021年12月-2.61%1.33%13.88%0.73%-16.49%0.60%
    31日
    2022年1月1日
    至2022年12月-14.62%1.61%-5.41%0.96%-9.21%0.65%
    31日
    2023年1月1日
    至2023年12月0.28%1.17%6.89%0.54%-6.61%0.63%
    31日
    2024年1月1日
    至2024年12月-10.82%1.90%8.60%0.99%-19.42%0.91%
    31日
    73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1月1日
    至2025年9月30日17.81%1.30%4.99%0.65%12.82%0.65%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2025年9月104.01%1.54%123.39%1.00%-19.38%0.54%
    30日
    宏利红利先锋混合C基金净值收比较基准基金净值比较基准
    阶段益率标准差收益率标*-**-*
    收益率*收益率*
    *准差*
    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3.94%1.51%-3.95%0.76%7.89%0.75%月31日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0.23%1.16%6.89%0.54%-7.12%0.6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11.36%1.91%8.60%0.99%-19.96%0.92%月31日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17.46%1.30%4.99%0.65%12.47%0.65%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2025年97.97%1.51%17.06%0.76%-9.09%0.75%月30日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75%×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收益率+2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
    有高红利特征、营利能力和利润增长率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股票作为样本股,以股息率的最大化及覆盖个股与行业的多样化为标准,使用股息率作为加权指标构建的指数。它可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高股息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比较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
    走势对比图(2009年12月3日-2025年9月30日)
    74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75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76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77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78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79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80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1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按季度进行收益分配评估,如上一季度末任一类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5元时,本季度第一个月进行收益分配,该次该类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下,每年最多分配12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
    82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6.收益分配将于收益分配基准日之后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月度末可供分配利润(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3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
    84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基金的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85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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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87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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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89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90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91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的配置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特征及潜力的上市公司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投资者所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本基金所定义股票的投资风险。该类股票的投资收益将会受到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金。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
    92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
    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3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94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5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6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97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8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99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0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
    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进
    101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102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03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104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105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106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7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108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09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0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7103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111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提供托管人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5)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6)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2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
    113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114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115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116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117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118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119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上直销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anulifefund.com.cn,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或客
    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120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1月2日发布《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1月2日发布《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1月2日发布《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第4季度报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1月2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3月8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3月3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3月31日发布《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年度报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4月22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5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4月22日发布《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年第1季度报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6月6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121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6月14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及补充完善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7月2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5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7月21日发布《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年第2季度报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8月30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5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8月30日发布《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年中期报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9月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10月16日发布《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10月18日发布《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10月28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5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10月28日发布《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3季度报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11月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11月12日发布《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注: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
    122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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