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源达信
招商进取策略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2026年6月1日修订)
2026-04-30
						基金合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进取策略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3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2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5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9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83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8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5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6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招商进取策略优选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1基金合同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设置最短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相应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2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进取策略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进取策略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进取策略优选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进取策略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进取策略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进取策略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3基金合同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4基金合同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5基金合同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只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行赎回
    38、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9、月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6基金合同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57、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
    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58、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7基金合同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8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进取策略优选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3个月,在3个月最短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优选,在控制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五、发起资金的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9基金合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10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1基金合同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2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合同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4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最短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按时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15基金合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受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16基金合同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也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17基金合同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日内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精度。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某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18基金合同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各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9基金合同
    7、所投资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所投资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20基金合同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进行延
    21基金合同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22基金合同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23基金合同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4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25基金合同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26基金合同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基金合同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4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28基金合同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29基金合同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30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1基金合同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2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33基金合同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34基金合同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35基金合同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36基金合同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37基金合同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38基金合同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39基金合同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0基金合同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
    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1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42基金合同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43基金合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4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5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相关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46基金合同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7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优选,在控制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 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前述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
    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 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20%。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48基金合同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运行周期和政策取向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比例。本基金将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管理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业绩优良、采取进取
    投资策略的基金,以充分分享证券市场成长带来的收益。
    (1)构建备选基金池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部分业绩优良的基金构成备选基金池。本基金从择时能力、选券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业绩稳定性等多个维度对基金进行量化分析,结合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等的整体考察,对全市场各类型基金进行综合打分,选取排名靠前的基金进入备选基金池。
    (2)构建核心基金池
    对基金备选池中的基金,本基金进一步采用调研访谈等方法,对基金的投资策略、风格稳定性、市场适应能力、策略容量等进行综合评价,选取具备较高业绩增长潜力的基金进入核心基金池,作为下一步构建基金组合的主要投资对象。
    (3)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预先设定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对各类资产的市场发展趋势和投资机会的判断,选择与投资策略相符合的基金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4)公募 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进行投资。本
    49基金合同
    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5)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
    建立基金投资组合后,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检查组合中各基金的业绩表现、观察组合的特性以及各基金的基本面变化(包括基金经理的变动、基金管理公司的变化、基金投资风格的改变和基金规模的变化等),并结合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调整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组合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努力实现风险控制前提下基金资产的最大增值。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主要考察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
    其次分析公司的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空间,公司的盈利模式、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及其发展的稳定性;此外还将评估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等。
    在定量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选取具备良好业绩成长性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
    策略和信用策略等,对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投资品种,将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分析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50基金合同
    (4)信用策略
    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获取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前述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
    51基金合同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52基金合同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于 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
    超过20%;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4)、(6)、(17)、(21)
    和(22)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53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收益率×55%+标普500指数(S&P500 Index)收益率×7%+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30%+上海
    黄金交易所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收益率×3%+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境内权益类基金、股票等境内权益类资产、QDII基金等境外权益类资产、债券
    资产、黄金 ETF等商品类资产、现金类资产等,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境外权益指数、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
    54基金合同
    格及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同时基于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 QDII基金和香
    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2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权益类资产、债券资产、商品类资产所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62%、30%、3%;其中将权益类资产中的境内权
    益类资产与境外权益类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55%与7%。本基金选取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流动性管理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将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基准要素权重设置为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将依托资产配置策
    略配置权益类资产,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业绩优良的基金,同时选择优质的 QDII基金等境外权益类基金。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本基金选取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和标普 500指数(S&P500 Index)分别作为境内权益类资产与境外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选取内地上市的所有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中以
    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作为样本,采用净值规模加权,以反映所有偏股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内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标普 500指数(S&P 500 Index)由美国市场 500家龙头公司组成,以反映美国市场大盘股的整体表现。指数样本量大,行业覆盖面广,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外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主要通
    过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基金份额,或债券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进行投资管理。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选取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选取按基金合同规定只投资债券的基金作为样本,且排除分级基金、可转债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ETF,采用净值规模加权,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4)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可适度配置商品基
    55基金合同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投资策略的匹配度,本基金选取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作为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
    金现货合约的价格,适合作为本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5)本基金将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现金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以
    反映基金资产中未投资于基金、股票和债券的部分所对应的机会成本及流动性管理收益。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930950,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标普 500指数(S&P 500 Index)由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SPX,指数具体信息详见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网站,网址:
    www.spglobal.com。
    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930609,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合约代码为 Au99.99,具体信息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ge.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标普
    500 指数(S&P 500 Index)、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其中,标普
    500指数(S&P 500 Index)收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美元计价折算为
    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经利息税(如有)调整后,再
    56基金合同纳入计算。如果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4、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类型、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策略、风险收益
    特征等因素,审慎设置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监测指标和相关阈值。触发指标阈值的,基金经理原则上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制度规定时间内调整完毕,或者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对是否允许突破指标阈值作出决策,并对决策执行情况加强跟踪评估。
    基金管理人在监测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过程中,可以采用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信息比率、跟踪误差、超额收益、卡玛比率等);对于股票资产,可以采用股票配置偏离限额(仓位、行业或风格结构偏离等)、基准成分券覆盖率、
    主动比率等指标;对于债券资产,可以采用久期中枢、信用风险暴露集中度、含权资产(如有)仓位与结构、最大回撤等指标。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和程序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
    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
    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2)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
    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57基金合同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FOF)。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8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9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60基金合同
    四、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 ETF基金,按所投资 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
    额净值进行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
    61基金合同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62基金合同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7、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64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大部分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
    停公告万份收益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65基金合同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相应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66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1.0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如扣除后 E<0,则 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67基金合同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如扣除后 E<0,则 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
    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68基金合同
    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9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70基金合同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71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2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73基金合同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4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75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76基金合同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77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
    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78基金合同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79基金合同
    80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81基金合同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82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3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84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85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