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6-06-12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Y)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6年6月11日
送出日期:2026年6月12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基金简称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基金代码017748
(FOF)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下属基金简称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下属基金代码021612
(FOF) Y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公司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04-27基金类型基金中基金交易币种人民币
每个开放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三年,在运作方式其他开放式开放频率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5-07-30
基金经理杨晗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2016-05-2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其他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按下述规则处理: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1/13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注: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
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2、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自 2024 年 7 月 12日起增设 Y 类基金份额。Y 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为满足养老资金的配置需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定量与投资目标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资产配置和基金精选,力求在严格控制回撤的同时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战术调投资范围
整幅度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10%和-15%,即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60%。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5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的15%;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
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13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资产配置,在长期框架下,各类资产的长期均衡收益和相关关系稳定。为确保基金长期风险收益特征稳定,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
(2)战术资产配置,受宏观经济、政治和市场情绪的影响,各类资产中短期收益和相关关系可能偏离长期均值。为确保基金中短期风险收益特征稳定,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增配、减配的战术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10%、-15%,即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5%-60%。
2、基金投资策略:
在基金精选方面,本基金将注重选择与本基金资产配置目标匹配度高的被动指数(含增强)和/或主动管理基金。被动指数(含增强)型基金方面,通过对标的指数匹配性、跟踪误差、增强收益、基金资产规模、流动性、运营规则、交易折溢价、交易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在被
动管理基金上的经验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选择合适的指数基金;主动管理型基金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和基金产品三个维度的研究分析,精选主动管理型基金产品;货币市场型基金方面,通过对规模、流动性、业绩和业绩稳定性的评估,结合货币市场主要投资策略
基金持有人结构、历史平均到期期限、历史组合偏离度等风险指标,综合选择适合的货币市场基金。
3、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采用“自下而上”选股策略,辅以行业分析进行组合优化。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适度参与港股市场投资,以增强整体收益。
(4)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4、风险控制策略:本基金将采用多种风险评估与控制策略,对投资组
合进行事前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监测与管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4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5%+中债综业绩比较基准
合指数收益率×4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风险收益特征险。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
3/13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注:详见《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6-03-31
86.84%基金投资
0.90%固定收益投资
12.23%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0.03%其他资产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5-12-31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00%
20242025
净值增长率6.57%19.05%
业绩基准收益率8.32%9.87%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4/13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 < 100 万元 0.80%
申购费(前收费) 1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1、本基金可对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进行优惠或豁免,具体规则见相关公告。
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持有满三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对于 Y 类基金份额,在满足《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前述持有限制,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32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075%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20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80000.00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
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
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
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
其他费用用等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机构《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投资
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3、本基金运作相关费用为年金额的,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
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57%
5/13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
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
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3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2)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
略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战术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10%和-15%,即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60%。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
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5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6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资产、股票市场等的变化、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为平衡型目标风险基金中基金。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3)投资于其他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由此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被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基金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本身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金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基金赎回的资金交收效率慢于基础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因此本基金赎回款实际到达投资者账户的时间可能晚于普通境内开放式基金,存在对投资者资金安排造成影响的风险。
3)双重收费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时,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4)投资 QDII 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 QDII 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QDII 基金主要投资境外市场,因此本基金投资 QDII 基金时,将间接承担境外市场波动以及汇率波动的风险;* 按照目前的业务规则,QDII 基金的赎回款项将在 T+10 内进行支付(T 为赎回申请日),晚于普通境内基金的支付时间。因此,可能存在 QDII 基金赎回款到账时间较晚,本基金无法及时支付投资6 / 13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由于投资 QDII 基金,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于 T+2 日(T 日为开放日)对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T+3 日对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于 T+4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这将导致投资者承担更长时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5)投资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办理基金在境内的相关业务。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境外投资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投资标的主要包括内地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简称为“境外”)的金融工具,投资香港互认基金面临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境外特殊标的风险等,从而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A、境外投资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
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香港互认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B、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香港互认基金收益。
C、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战争、罢工等)可能导致当地市场出现较大波动,从而给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香港互认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香港互认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D、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从而使得香港互认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E、汇率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的计价基础货币可能为美元、港币等外币,因此,本基金以人民币投资香港互认基金可能承受由于人民币兑外币的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外汇风险。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将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F、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香港互认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额外税项,影响香港互认基金收益。
G、境外特殊标的风险
不同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标的可能包括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评级的债券、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商品、期权、股票挂钩票据等衍生工具等。
这些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投资标的存在特殊风险,可能使得香港互认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相关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需持续满足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如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符合互认基金的条件或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相关香港互认基金可能会暂停或终止在内地销售;
此外,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还可能面临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的系统风险、税收风险等,从而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A、香港互认基金暂停或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7/13若基金管理人或互认基金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或监管部门终止
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相关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此外,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香港互认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B、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互认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C、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香港互认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D、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证券投资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存在差异,例如香港互认基金份额转让需支付香港印花税以及份额转让定额税项,内地个人投资者从香港互认基金分配获得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以上税收差异可能使内地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的投资收益和回报受到影响。
E、名义持有人机制风险
与内地基金的注册登记规则不同,内地投资者持有的互认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互认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互认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互认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互认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F、强制赎回风险
对于内地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而言,若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互认基金规定的最低持有额,互认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被全部赎回。除此之外,若互认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投资者继续持有互认基金份额存在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或其他互认基金要求(如可能对互认基金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的情况下,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强制赎回基金投资者持有的互认基金份额。
G、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差错处理差异的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公募基金根据适用的法规以及各自基金合同约定,其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估值错误处理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应的过错责任方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也会有所不同,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相关投资风险。
6)投资于商品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包括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 等),由此可能间接面临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商品期货市场波动风险等投资风险,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7)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
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业务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
8/13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
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9)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影响本基金的资金安排。
10)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11)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具体包括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基金实际运作风险以及基金产品
设计开发创新风险等。此外,封闭式基金到期转开放、基金清算、基金合并等事件也会带来风险。虽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从基金风格、投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运作情况等多方面精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基金运作风险。
12)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面临的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致基金投资业绩的波动。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特别地,在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可将基金资产部分或全部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这种情况下,本基金将无法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13)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其他基金,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操作、基金运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投资于 Y 类基金份额的特有风险
1)Y 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 类基
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 Y 类基金份额的款项应来自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2)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 Y 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3)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具有自愿参加、自主选择、自担风险等业务属性。本基金
不保证本金、不保证收益、追求长期收益。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若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另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
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9/13(7)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从而面临相应的风险。
1)港股通机制相关风险
*港股通机制及其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风险
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一般长于内地证券市场。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交易额度限制的风险
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交易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如当日额度使用完毕,当日投资者可能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
*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中断的风险
香港出现联交所规定的紧急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汇率风险
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
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10/13上述规则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
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现金红利获得时间有所延后的风险
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投资方式受限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2)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较大波动的风险
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
空机制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在上市第一年里,除受市场、资金、企业盈利等方面影响,还可能因投资者对新股情绪变化、限售解禁等因素,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变化、境外
市场联动以及其他原因而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且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
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投票权不同带来的风险
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本基金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的风险
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语言或文化
习惯等与内地存在差异,导致投资者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停牌风险
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证券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直接退市风险
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可能无法比照退市前标准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11/13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3)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4)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
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 A 股证券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5)其他可能的风险
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6)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
(9)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风险
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且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因此,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可能存在诸多特有的风险,包括且不限于: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创业企业技术风险。
(10)《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2、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3、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4、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如合规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12/13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ubssdic.com][客服电话:
400-880-6868、0755-83160000]
(1)《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3)《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4)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