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源达信
广发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6-07-31
						广发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26年4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94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方式与普通基金存在区别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2、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但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招募说明书(草案)
    3、浮动管理费模式相关风险
    (1)本基金的管理费由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组成,其中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取决于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长和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水平(详见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因此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时无法预先确定本基金的整体管理费水平。
    (2)由于本基金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算管理费,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管理费率。在基金份额赎回、转出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3)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收费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的保证。
    4、本基金收益分配仅支持现金分红一种方式,敬请投资者知悉。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招募说明书(草案)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9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书(草案)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4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广发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广发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广发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招募说明书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互联互通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30日颁布并实施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9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9月30日颁布并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互联互通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10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1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2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3招募说明书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招募说明书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招募说明书
    额净值的过程
    58、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含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下同)认购/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类基金份额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 365天)的,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59、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法律法规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6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68号星河湾中心28-38层;广东省广州市
    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
    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项军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187%
    深圳市香江智绘未来投资有限公司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6%
    总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7招募说明书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
    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市政府、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
    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香江智绘未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8招募说明书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为宁波大学法学院退休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西安培华学院法学院教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政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孔伟英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兼任瑞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高詹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总监、金融工程与
    9招募说明书
    投资风控部总经理、金融科技部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成长策略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元资产投资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10招募说明书
    理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苏文杰先生,工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10月25日起任职)、广发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24年10月25日起任职)、广发资源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5年6月17日起任职)、广发成长动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7月2日起任职)、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5月9日起任职)。曾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总经理助理杨冬先生、总
    经理助理王明旭先生、总经理助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稳健策略部总
    经理林英睿先生、成长策略部总经理周智硕先生等成员组成,刘格菘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温秀娟女
    士、混合资产投资副总监曾刚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姚秋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经
    理宋倩倩女士、特定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吴迪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葛飞先生、宏观
    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程与投资风控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朱平先生、总经
    理助理杨冬先生、总经理助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等成员组成,刘格菘先生担任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1招募说明书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2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13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56.45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14招募说明书
    A+H 股同步上市。
    本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向政府与机构客户、企业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国际业务、交
    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
    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
    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政府与机构、企业、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5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84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
    有限责任公司、信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
    设有28家营业网点、2家商务理财中心及1家私人银行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和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者。成立38年来,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突破10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7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5 年,本行在英国 Brand Finance 发布的“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排名第19位,以27.2%的增幅居中国内地银行第一;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位列第18位。荣膺英国《银行家》杂志“2025年中国年度银行”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吕天贵,本行党委副书记、行长、首席合规官。曾任本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书记、总裁,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私人银行部总经理,总行业务总监、党委委员、副行长,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招募说明书
    董事、董事长,阿尔金银行董事,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曾在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工作。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
    胡罡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胡先生现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胡先生曾任本行长沙分行筹备组副组长、长沙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重庆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及本行首席风险官、批发业务总监、风险总监。此前,胡先生曾先后就职于湖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于湖南省委办公厅人事处任副主任科员,于湖南众立实业集团公司下属北海湘房地产开发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下属鸿都企业公司任副董事长,于湖南长沙湘财城市信用社任董事长。胡先生拥有近三十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毕业于湖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
    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6年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435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9.28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6招募说明书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
    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细则(3.0版,2026年)》、《中信银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操作规程(1.0版2025年)》和《中信银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管理
    办法(2.0版,2023年)》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流程、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17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68号星河湾中心28-38层;广东省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
    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
    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68号星河湾中心28-38层;广东省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
    2603-2622室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18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杨琳、刘智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联系人:吴琳杰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阳、吴琳杰
    19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6年4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94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六、募集对象
    20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含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下同)认购/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21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基金销售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认购费率进行一定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1.00=99256.35份
    即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256.35份A类基金份额。
    22招募说明书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或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0份A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
    23招募说明书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募集期限届满,若单一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
    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
    十一、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4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5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6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
    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27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通过
    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28招募说明书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1.00%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29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或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申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20份
    即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 98425.2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160=48822.02份
    即: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822.02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30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销售服务费(如有)±该笔赎
    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如有)或该笔赎回确认应扣除的超额管理费(如有)其中,“±”表示:“+”时,为加上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如有);“-”时,为扣除该笔赎回确认应扣除的超额管理费(如有)。该笔赎回是否涉及返还或有管理费或扣除超额管理费的具体条件及计算方法等具体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持有时间为100日(未满365天),赎回费率为0.50%,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即: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100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持有时间为380日,赎回费率为0,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收取的超额管理费为
    35.00元(即该笔赎回的基金份额达到超额管理费收取情形,应从赎回款中扣除超额管理费),
    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3.00元,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3.00-35.00=12468.00元
    即: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
    31招募说明书时间为388日,赎回费率为0,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收取的超额管理费为35.00元(即该笔赎回的基金份额达到超额管理费收取情形,应从赎回款中扣除超额管理费),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3.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468.00元。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元,持有时间为730日,赎回费率为0,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为700.00元(即该笔赎回的基金份额符合或有管理费为0的情形,应将持有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全额返还),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700.00=110700.00元
    即: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持有时间为730日,赎回费率为0,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为700.00元(即该笔赎回的基金份额符合或有管理费为0的情形,应将持有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全额返还),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107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由于本基金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算基金管理费,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基金管理费率。在基金份额赎回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2招募说明书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或加上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33招募说明书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34招募说明书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35招募说明书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
    类别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36招募说明书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37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精选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在基金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环境、所投资主要市场的估值水平、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合理地进行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的配置。
    在境内股票和香港股票方面,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两地股票的配置:
    38招募说明书
    1、宏观经济因素;
    2、估值因素;
    3、政策因素(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
    4、流动性因素等。
    (二)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行业生命周期划分为扩张阶段、竞争阶段、出清阶段和成熟阶段四个阶段,依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综合评估行业发展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同时,综合分析企业的成长性和估值,精选出较高成长性和投资潜力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及时跟踪并把握市场趋势和个股投资机会,力争增强组合收益。
    1、行业配置
    在行业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宏观经济发展、国家特定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国际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转型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将上市公司及行业关键财务指标作为评估行业生命周期阶段的工具,判断重点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分析重点行业的发展政策、发展阶段、发展规律等因素,动态研究并评估产业发展前景,充分挖掘具有投资价值的产业并及时进行行业优化配置。
    2、个股选择在契合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及其它投资分析工具,以“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和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定量分析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估值情况。在估值分析方法上,以相对估值为主,绝对估值为辅。相对估值方法则综合运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等指标横向对比同行业估值水平、纵向对比历史估值水平,衡量个股估值的相对高低。绝对估值方法则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指标。定性分析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公司治理进行分析,把握公司盈利能力的质量和持续性,进而判断公司成长的可持续性。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考虑到香港股票市场与 A股股票市场的差异,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除按照上述个股精选策略,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以及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
    39招募说明书
    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因素,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其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溢价率来判断其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40招募说明书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人民币)×15%+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41招募说明书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A 股股票、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 A 股指数、港股指数、债券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权益类、债券类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 75%与 20%,其中将权益类资产中的 A 股权益类、港股权益类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60%与1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
    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精选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选取沪深 300 指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分别作为 A 股权益类和港股权益类资产部分的基准要素。
    沪深300指数由沪深市场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证券组成,反映沪深市场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指数样本量大,行业覆盖面广,适合作为本基金为 A 股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本,已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能够反映香港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和发展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权益资产类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
    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
    业银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成份券组成,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1)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指数代码为000300,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42招募说明书
    (2)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指数代码为930933,具
    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3)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指数代码为
    CBA00203,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inabond.com.cn/。
    (4)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
    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
    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沪深300指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中债-综
    合全价(总值)指数、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信息比率、跟踪误差、超额收益、卡玛比率等,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业
    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准
    43招募说明书
    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六、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4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还需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还需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
    45招募说明书
    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6招募说明书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等相关业务。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参与融券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47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48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9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50招募说明书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51招募说明书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
    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52招募说明书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53招募说明书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4招募说明书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在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时,将统一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算基金管理费,投资者实际承担的基金管理费将依据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的约定计算和收取。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55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56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有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费用收取不同,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
    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57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8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根据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与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在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确定该笔基金份额对应的管理费。当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365天,下同),则按1.20%年费率收取管理费;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以上,则根据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分别确定对应的管理费率档位:
    若持有期间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超额收益率在-3%及以下,按0.6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若持有期间的年化超额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超过6%且持有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为正,按1.5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其他情形按1.2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
    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R) 管理费率(年费率)
    R≤Rb-3% 0.60%/年
    59招募说明书
    其他情形1.20%/年
    R>Rb+6%,R>0 1.50%/年注:* R 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b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年化收益率。
    * 特别的,当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 R>0 的情形下,若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 Rb+6%,或小于等于 0 时,仍按 1.20%年费率收取该笔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以使得该笔基金份额在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满足本基金收取超额管理费的标准。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按以下方式计算和确认。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每日计提。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1=E×0.60%÷当年天数
    H1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指定的账户路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或有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每日计提。或有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2=E×0.60%÷当年天数
    H2 为每日应计提的或有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若该笔基金份额持有天数达到或超过 365 天,且该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收益率 R 符合下表“情形一”的收取情形,或有管理费为0,则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将全额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
    给投资者;在其他情形下,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应确认为应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
    60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每日预估计算并记录每笔基金份额的超额管理费,基金超额管理费的预估计算方法如下:
    H3=E×0.30%÷当年天数
    H3 为每日预估计算的基金超额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笔基金份额的超额管理费每日预估计算,但不从基金资产中实际计提,逐日累计。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当且仅当该笔基金份额持有天数达到或超过 365 天,且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三”的收取情形,将从该笔基金份额的赎回款(或清算款)中扣除0.30%年费率的超额管理费,并随已计提的或有管理费一同确认为应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
    当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天数达到或超过365天,本基金根据以下三种情形确认应实际收取的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或有管理费超额管理费
    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年费率)(年费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其他情形0.60%0
    情形三 R>Rb+6%,R>0 0.60% 0.30%对于“(情形三”,若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 Rb+6%,或小于等于 0 时,仍按1.20%年费率收取该笔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以使得该笔基金份额在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满足本基金收取超额管理费的标准。
    每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计算方法如下:
    365
    R = × × 100%
    
    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计算方法如下:
    ×()
    
    365
    =××100%
    ×
    R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b 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年化收益率;
    A为该笔基金份额赎回日、转换转出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B 为该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换转入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其中份额认购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1.00元;
    C 为该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换转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其中份额认购日的基金份额
    61招募说明书
    净值为1.00元;
    D为基金合同生效日(针对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转入确
    认日与赎回确认日、转换转出确认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间隔天数;
    F 为该笔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为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累计计算的超额管理费。
    对于已经确认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确认为管理人收入的超额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管理费(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计提标准或收取方式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直销机构:
    62招募说明书
    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按照本条要求执行。
    (2)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持有超过一年后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就侧袋账户资产收取基金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3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4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5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66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载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7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的收取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68招募说明书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相关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69招募说明书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0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为加强对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引入侧袋机制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71招募说明书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2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73招募说明书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主要投资标的均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同时,在组合构建过程中,本基金将持续对组合资产的构成进行权衡和优化,保持组合的分散性,降低投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74招募说明书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75招募说明书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2)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76招募说明书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既能投资股票,亦能投资债券,因此股票、债券等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分红派息、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比如: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因此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不能及时买入投资标的的风险。
    4)境外市场的风险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77招募说明书
    *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关于股票分红、代理投票、交收安排等方面对本基金投资安排产生影响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交
    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
    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择。
    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股票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78招募说明书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7)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格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9、浮动管理费模式相关风险
    (1)本基金的管理费由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组成,其中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取决于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长和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水平(详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因此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时无法预先确定本基金的整体管理费水平。
    (2)由于本基金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算管理费,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管理费率。在基金份额赎回、转出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3)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收费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的保证。
    10、对于直销机构销售的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以及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的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收取的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11、其他风险
    79招募说明书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80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81招募说明书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加上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或有管理费(如有)或扣除相应的超额管理费(如有),以及加上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82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83招募说明书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84招募说明书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85招募说明书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6招募说明书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87招募说明书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
    人或其销售机构就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8招募说明书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无须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9招募说明书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90招募说明书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91招募说明书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92招募说明书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93招募说明书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
    95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96招募说明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加上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或有管理费(如有)或扣除相应的超额管理费(如有),以及加上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97招募说明书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8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97.8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99招募说明书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周期主题风格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基金风格库提供给托管人的时间应不晚于基金成立后10个交易日。
    管理人应确保提供的风格库符合投资目标和策略的约定,保证所提供风格库的真实性、准
    100招募说明书确性。管理人需同时提供周期主题证券库中股票的入库原因,包括入库股票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据,所属行业分类等。文件具体格式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认。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还需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101招募说明书
    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还需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02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103招募说明书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104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105招募说明书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106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同意的,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107招募说明书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08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广州市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托管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托管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09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110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1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12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113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1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广发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