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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6-07-31
						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6年6月11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451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1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若投资,可能带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2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3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3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3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4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9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0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0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0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7
    4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
    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6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7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8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9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即基金管理人,下同)认购/申购(含转换转入,下同)的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56、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按规定收取或返还,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申购的且持续持有期超过一年(即 365 天,下同)的 C 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0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2、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
    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
    金合同当事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
    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于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11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李业弟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
    皇家银行(持股30%)、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业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四川蒲江县支行营业所主任、支行办公室主任、支行副行长、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自2002年12月起就职于中国民生银行,先后任成都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科华支行行长、建筑行业金融部总经理,交通金融事业部成都分部、西部分部市场总监,交通金融事业部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副总裁、市场总监,公司与投资银行事业部集团客户金融部风险总监(副总经理级),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合肥分行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党委书记、行长,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2024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2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郑智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自2002年4月起就职于中国民生银行,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资金及资本市场部、金融市场部职员、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2022年11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监事。
    王庆玉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自2002年7月起就职于中国民生银行,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资金及资本市场部、金融市场部职员、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心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副总裁、副总经理,现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中国黄金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赵治平先生:董事,文学学士。历任摩根大通公司副总裁,北美花旗银行执行董事,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境内私人财富管理主管,瑞士宝盛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区团队主管及台湾市场主管,瑞士信贷集团董事总经理、财富管理大中华及香港市场团队主管及行业代表等职务。2024年2月加入加拿大皇家银行,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财富管理北亚区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孙小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历任法国巴黎银行销售,贝莱德新加坡及香港销售等职务。2021年加入加拿大皇家银行,现任RBC环球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亚洲(日本除外)业务发展主管兼行政总裁(CEO)。
    李宁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2012年9月加入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业务经理二级、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吕益民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山西师范大学政教系教师,联想集团企划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兼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金融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发展部副主任兼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现任安徽大学特聘教授,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小芬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助理、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中央财
    13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经大学教师工作部部长、人事处处长、人才工作办公室主任,中央财经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蓝天计划卓越青年学者,应用经济学研究生教育委员会主席,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郑智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刘静女士:督察长,管理学博士。历任华北电力大学讲师、会计学硕士生导师,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局副处级调研员等职务。2015年5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兼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丁辉女士: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管理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经理,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咨询部高级经理,北京华远智和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发展规划部副处长、处长等职务。2022年11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兼任计划财务部总监。
    刘欣先生:投资总监,理学硕士。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量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量分析师,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产品与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新嘉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等职务。2025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资产配置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任资产配置部总监。
    楼晔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学士。历任北京新浪网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开发部研发工程师,中国民生银行总行科技开发部职员、高级架构师、副处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副处长、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等职务。2024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监,现
    14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3、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付裕女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自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一级经理;2016年1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可转债助理研究员、可转债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基金经理。自2022年9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0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聚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瑞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3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鹏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4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添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4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谢志华先生:同济大学计算数学硕士。自2006年4月至2008年8月,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自2008年8月至2012年8月,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至2021年12月,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年1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基金经理。自2022年5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年9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月月乐3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22年10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聚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23年5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8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恒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10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4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稳鑫120天滚动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22年5月至2024年12月担任民生加银鹏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年12月至2025年4月担任民生加银恒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2月至2025年4月担任民生加银添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
    15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委
    员会等四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其中: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总经理郑智军
    成员:投资总监兼资产配置部总监刘欣、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兼混合资
    产投资部总监谢志华、权益投资部总监孙伟、权益研究部总监王亮、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监赵小强、固收研究部总监韩晟、量化投资部总监何江、风险管理部总监
    (兼)刘静、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投资总监兼资产配置部总监刘欣
    成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孙伟、权益研究部总监王亮、风险管理部总监(兼)
    刘静、交易部总监周晓芳、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尹涛、基金经理蔡晓
    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联席主席: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兼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谢志华、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赵小强
    成员:固收研究部总监韩晟、风险管理部总监(兼)刘静、交易部总监周晓
    芳、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助理宋立军、基金经理李文君
    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投资总监兼资产配置部总监刘欣
    成员:量化投资部总监何江、风险管理部总监(兼)刘静、交易部总监周晓
    芳、专业总监代宏坤、资产配置部总监助理孔思伟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6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17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18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公司
    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19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
    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20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
    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
    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21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
    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2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
    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立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转、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23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
    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等
    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
    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
    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
    24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
    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
    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
    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务
    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
    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
    25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
    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6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883.6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7年跻身《财富》
    (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8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6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6.27万亿元。2026年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61.6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18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曾任本行
    27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曾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期间曾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
    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
    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孟羽先生,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孟先生2025年9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曾任本行香港分行行政总裁,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政总裁,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广东省分行副行长,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高级经理。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分行工作。
    孟先生1999年于复旦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33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商业养老金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债券“南向通”等产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8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
    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
    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
    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
    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
    29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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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李业弟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张琢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李业弟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31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陈颖华、吴曹圆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周祎、陈轶杰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陈轶杰
    32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26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
    1451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存续期限及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按规定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按规定收取或返还,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申购的且持续持有期超过一年的C类
    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2026年8月3日-2026年8月21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
    33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500 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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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若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例:假定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10.0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利息为10元,则可得到100010.00份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假定某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30%,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
    35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30%)/(1+0.30%)=299.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299.10=99700.90元
    认购份额=(99700.90+10)/1.00=99710.90份
    即某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可得到99710.90份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可认购得到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00(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可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仅供举例说明,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2026年8月3日-2026年8月21日,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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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资人认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0.1元(含认购费(如适用)),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0.1元的最低限额规定;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1、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37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三、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8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9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0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销售
    机构该投资人交易账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认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的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
    41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因素影响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0.1元(含申购费(如适用)),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规定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0.1元的最低限额规定。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1份,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0.1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0.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0.1份的,注册登记机
    42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0.1份的最低限额规定。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43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对于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于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1.00%
    T≥30 日 0.00%
    本基金对于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7 日 0.00%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等。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44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400=96153.8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6153.85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0.30%,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30%)÷(1+0.30%)=299.1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299.10=99700.90(元)
    申购份额=99700.90÷1.0400=95866.2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45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以得到95866.25份A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410=96061.48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0元,则可得到 96061.48份 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投资者的销售服务费(如有)该笔赎回是否涉及返还销售服务费的具体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0800=10800.00(元)
    赎回费用=10800.00×1.50%=162.00(元)
    赎回金额=10800.00-162.00=10638.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5 天,假
    46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38.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
    暂停交易、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若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47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
    暂停交易、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48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49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50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51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包含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含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全
    市场的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公募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资产的合计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 A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52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
    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公司研究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类别配置策略,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分析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基金、现金等资产的投资比例,重点通过跟踪宏观经济数据(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等)和政策环境的变化趋势,来做前瞻性的战略判断。
    2、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通过研究 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合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53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 AA+。
    其中投资于 AA+的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所投信用债的 50%;投资于 AAA 的信用
    债不低于本基金所投信用债的50%。上述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债项评级依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
    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4)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3、股票投资策略
    (1)A 股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将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有政策驱动的、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新的增长点和产业中,以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为主,重点关注公司以及所属产业的成长性与商业模式。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54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交所上市的股票。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研究方式,精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标的。其筛选维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与管理层(例如: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等)、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例如: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如产品优势、成本优势、技术优势和定价能力等)、公司业绩表现(例如:业绩稳定并持续、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的能力等)。
    (3)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通过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4、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仅投资于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含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公募REITs
    及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
    主动型基金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在确定资产配置基础上,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基金类别中优秀的基金经理和基金品种进行投资。
    (1)定量研究主要包括:*业绩分析:相对收益、绝对收益、风险调整后收益,不同市场环境、不同风格环境的业绩表现等。*归因分析:考察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主要包括择时能力、行业配置能力、选股能力等。*风险分析:主要考察基金组合波动率、下行标准差、区间最大回撤、VaR 等指标。* 持仓分析:
    考察持仓组合的诸多属性,包括行业配置、行业集中度、行业偏离度、行业轮换度,组合市盈率、市净率、PEG、市值分布、ROE、流动性水平等指标。通过定期跟踪基金具体持仓以及变化情况,以评定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及其稳定性。
    (2)定性研究主要基于公开资料、调研访谈等方式,对基金经理的专业背景、投资理念、投资风格、操作特点、性格特征等进行分析,对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投研团队、行业地位、业绩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考察,并与定量分析结果进行印证。
    被动型基金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市场的整体判断,确定拟投资的品种和方向,并从标的指数表现、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等定量角度进行分析,同时通过分析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能力筛选出表现稳定、符合市场发展方向的基金。
    公募 REITs 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针对公募 REITs 的底层基础资产所属的行业
    55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周期(供需结构、运营收入和资产价格波动等)以及其他可比投资资产项目的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来判断公募 REITs 持有基础资产项目当前的投资价值以及未来的
    发展空间,同时结合公募 REITs 流动性及估值等因素,研究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 REITs。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6、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信用衍生品,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的。本基金在信用衍生品投资中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信用风险敞口。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的合计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
    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56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4)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
    57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4)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2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1)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18)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3)、(10)、(13)、(14)、
    (15)、(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58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10%。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
    券、股票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债券指数、股票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
    59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资产的合
    计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 A 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债券类资产与权益类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90%与10%。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采用全市场策略,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进行投资管理,以获取稳健的固收底仓收益。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与认可度,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本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
    公司短期融资券等券种,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主要作
    为增强组合收益的补充,采用全市场选股策略。综合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市值覆盖与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沪深300指数作为权益类资产的基准要素。
    沪深300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1)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 数 代 码 为 CBA00203,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 网 址 :
    www.chinabond.com.cn。
    (2)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300,具体
    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
    60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沪深300指数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
    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采用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如超额收益率等)和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以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
    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
    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61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62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经纪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3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其他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信
    用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品种的估值
    64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权益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5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发布的估值或估值区间未能
    体现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以及内部评估结果,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基金估值
    1)ETF 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66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9、信用衍生品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引入的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估值服务,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和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以结合信用衍生品条款设计、数据可公开性等因素,就估值服务的服务范围、方式等进行个性化约定。对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如下:
    (1)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根据以下原则
    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且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7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对于被投资基金,如按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应不迟于 T+2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如基金托管人对仅依赖管理人所提供数据进行会计核算的产品,基金管理人需明确相关数据来源并确保数据来源可靠及数据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承担审核责任。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68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9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0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
    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71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
    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72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
    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具体收取/返还方式如下: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投资的 C 类基金份额: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转换转出业务,销售服务费将作为基金转换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至转换转入的基金。
    (2)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投资的 C 类基金份额:
    73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及划款指令,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和协商一致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对于转换转出业务,销售服务费将作为基金转换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至转换转入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计提后按规定收取或返还投资者的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机构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74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
    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75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季度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估,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76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77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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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79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80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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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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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83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投资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84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托管人对管理人披露信息中需要托管人复核的内容,托管人仅根据自身能够获取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复核,对信息报告中托管人无法获取的数据及信息不承担审核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在《基金合同》终止后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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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86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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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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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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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券发
    行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信
    用评级调整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由此造成债券信用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
    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此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资产的合计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 A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因此净值波动高于纯债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资产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若本基金参
    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3、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
    90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4、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若投资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5、港股通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如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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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
    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风险
    针对基金投资,本基金投资于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含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
    92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受所投资基金的影响。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对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8、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的风险
    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通过非
    直销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采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9、公募 REITs 投资风险
    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
    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使用场外基金账
    93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方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亦可直接按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参与基金通平台交易。投资公募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基金扩募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 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基础设施估值无法体现公允价值的风险
    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以收益法为主,收益法进行估价时需要测算收益期、测算未来收益、确定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并将未来收益折现为现值。由于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是基于相关假设条件测算得到的,估值技术和信息的局限性导致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对基础设施资产真实的公允价值,也不构成未来可交易价格的保证。在基础设施项目出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成交价格低于估值的情形,对公募 REITs 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公募 REITs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 REITs 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
    94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公募 REITs 持有所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较弱而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可能会存在无法处置及变现的风险。
    (6)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
    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7)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 REITs 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监管机构政策变更等基金管理人无法
    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相关法规的修改
    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8)利益冲突风险
    公募 REITs 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的公募 REITs;公募 REITs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
    管理服务;公募 REITs 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等。
    由于上述情况,公募 REITs 的关联方可能与公募 REITs 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9)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五、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六、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详细了
    95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包含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含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全
    市场的公募 REITs,被投资基金净值不迟于 T+2 公布。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公募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资产的合计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 A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96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
    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标的流动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类管理,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估值;
    (6)适时启动摆动定价机制;
    (7)实施侧袋机制。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基金投资者可能因为上述机制的启动而导致延迟收到赎回款项或提高申赎成本。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五)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97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
    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七、税负增加风险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八、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98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99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00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分配金额需加上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01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102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103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三、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四、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陆在线客服,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五、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六、投诉与建议的受理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104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05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06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的网站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107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的住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31日
    108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9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
    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10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111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12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113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不得承担以下职责:
    (1)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2)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3)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等;
    (4)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5)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6)保证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7)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8)参与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决策;
    (9)违规代替基金管理人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托管产品信息披露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10)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11)负责未兑付产品的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因不可抗力,以及非基金托管人履职错误或过失造成的托管资产损失;
    (13)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属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114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5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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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117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118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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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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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121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疑义,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
    122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123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124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分配金额需加上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5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6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本摘要如与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为准)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李业弟
    设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96003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883.64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127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包含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含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全市场的公
    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公募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资产的合计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128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收申购款等。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的合计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
    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129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4)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
    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4)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0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2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1)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18)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3)、(10)、(13)、(14)、(15)、
    (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31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相关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132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
    133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134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不得承担以下职责:
    1.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2.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3.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等;
    4.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5.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6.保证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7.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8.参与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决策;
    9.违规代替基金管理人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托管产品信息披露或提供相关
    数据信息;
    10.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11.负责未兑付产品的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
    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因不可抗力以及非基金托管人履职错误或过失造成的托管资产损失;
    13.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属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135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获得基金管理人明确的指令和授权,不
    得擅自进行资金划拨或资产处置操作等,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基
    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136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专门用
    于基金托管资金存放和使用,该账户应当具有明确标识,名称原则上应当包含开户主体和基金名称字样。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管理人应仅允许基金托管人负责划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
    137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
    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
    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
    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
    基金管理人保存。
    138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139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第(一)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9、11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0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141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142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完成变更程序。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基金管理人存在拒不履行托管协议等情形的,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合理
    措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终止托管服务,但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托管人变更程序和工作交接;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产品销售机构借助基金托管人的品牌、声誉开
    展不当营销宣传的,经基金托管人督促后,相关机构未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终止业务合作,并进行通知,配合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托管人变更程序和工作交接;
    6.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43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分配金额需加上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44民生加银添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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