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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6-07-30
						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
    本基金2026年7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163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于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80%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1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如果投资,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如果投资,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如果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他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时,如资产变现难度大、出现大额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支付效率较低的情形,将为本基金带来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ETF 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
    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定期开放基金,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赎回,在本基金面临大规模赎回时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封闭式基金,可能会面临在一定价格下无法卖出而需降价卖出的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2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3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41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6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28
    1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施行,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3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其他销售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
    暂停交易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港股通交易日,指在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的交易日。具体交易日安排,由两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0、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41、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42、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43、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44、《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从
    5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 365 天)的 C 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6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动性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
    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
    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26年7月2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七十六只开放式基金和七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甲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财政厅农业财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滁州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元证券滁州营业部总经理,铜陵营业部总经理,合肥寿春路第二营业部总经理,合肥寿
    春路第一营业部总经理,市场营销总部副总经理,营销经纪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证券信用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执行委员会委员。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汤琰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级理财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沈和付先生,董事,学士。曾任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法律部科员、
    8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总经办经理助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副总裁,安徽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委员会主任、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加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主管。
    郑思祯女士,董事,学士。曾任美银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银团贷款部董事总经理、星展银行香港分行大中型企业部主管和董事总经理(职级),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及机构银行业务部大中型企业部主管、副行长、董事总经理(职级)。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兼任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星展科技产业(中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郑锐先生,董事,博士。2010年7月加入安徽省投资集团,历任综合发展部高级主管、安徽中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发展部经理。现任安徽皖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数字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青团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香港交通咨询委员会主席、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
    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
    学院院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年
    9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201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银紫荆星章。现任圣方济各大学校长、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副董事长。
    李清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现任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娱乐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外国
    法与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副会长,澳门城市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永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毕功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系主任、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运筹学会随机服务与运作管理分会理事、秘书长,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愚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先后任职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技术经济工程师、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北师大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2、管理层成员
    胡甲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汤琰女士,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0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吴达先生,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组合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刁俊东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合肥电缆厂财务核算主管、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主管,国际金融报社财务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4年1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会计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董事会秘书、财务会计部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开发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年3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行政负责人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建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投资助理、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助理/投资主办人。2021年1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自2021年12月2日起担任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6月27日起担任长盛恒盛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9日起担任长盛盛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11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经理,自2023年9月19日起担任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5月29日起担任长盛嘉鑫3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12月2日起担任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亘斯先生,硕士。曾任 PineRiver资产管理公司量化分析师,国元期货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部门经理,北京长安德瑞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17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自2019年5月30日起担任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月30日起担任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0月 9日起担任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0 月 9 日起担任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9年10月9日起担任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担任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4年10月29日起担任长盛北证50成份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12月24日起担任长盛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8月12日起担任长盛量化红利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5年 11月 11 日起担任长盛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11月20日起担任长盛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12月22日起担任长盛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6月9日起担任长盛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琰女士,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9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首席投研专家,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制造精选混合型
    12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优势企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匠心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谊然女士,硕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础研究组分析员。2012年9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洁琼女士,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高级产品经理。2013年5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部高级产品开发经理、副总监、行政负责人,现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琰女士,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王贵君先生,硕士。曾任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级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7年6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安逸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盛逸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3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14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5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16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7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贰亿壹仟贰佰肆拾壹万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2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20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131只,QDII 基金 6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8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纳入中国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作为一道防线部门,承担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风险管理部门作为第二道防线部门,承担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监测和管理风险的责任,对托管业务进行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作为第三道防线,负责开展托管业务审计工作,发现问题,揭示风险,提出审计建议。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风险控制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制度建设与执行、风险与控制评估、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监督等措施,持续完善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理体系。
    2007年起,中国银行开始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已连续多年获得基于 “ISAE3402”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9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62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7998
    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负责人:陈峰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20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蔡晓慧、季莎莎
    联系人:蔡晓慧
    21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7月1日证监许可〔2026〕1630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2、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3、募集对象: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
    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
    22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
    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
    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份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收取认购费。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7、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的有效份数(含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23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则计算方
    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3%,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1.00=99750.90份
    即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扣除认购费用,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750.90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8、认购时间与程序
    (1)认购场所
    24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细认购场所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在工作日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募集期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具体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者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相
    25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6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7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停交
    易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8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29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
    登记公司系统故障、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
    30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本基金
    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收取申购费。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31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
    (1)个人投资者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
    Y≥7天 0
    (2)机构投资者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1%
    Y≥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32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
    申购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3%,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元
    A类基金份额净值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申购份额99700.90/1.0160=98130.81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 98130.8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33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8522.17 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个人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持有期为 20 天,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10000份
    A类/C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10000×1.0560=10560.00元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560.00–0=10560.00元
    即某个人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 A 类/C 类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持有期为 20 天,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60.00元。
    34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35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所投资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36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当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暂停赎回、停牌、暂停估值、延缓支付
    赎回款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37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8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9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40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为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二、侧袋机制的特定资产范围
    本基金的特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充分审慎严格评估后确定。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启用侧袋机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按如下程序具体实施: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是否符合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进行评估,制作合规
    性评估报告,并经内部程序决策通过。
    2、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决
    定启用侧袋机制。
    3、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5、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侧袋机制的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在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处置特定资产或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41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及时向侧袋
    实施期间申购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
    7、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四、侧袋机制的运作安排
    1、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财产的处置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2、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影响
    (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2)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3、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2)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42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4、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
    1、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2、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3、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七、相关风险提示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上述流动性风险。
    43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 和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不含货币市场基金、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基金中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 ETF)及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44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大类资产估值水平
    对比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分析,确定不同投资期限内的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债券类属配置。同时通过严格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资产组合比例,保持资产配置风险、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二)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债券投资主要用于提高非股票资产的收益率,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合理的回报。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环境,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种投资分析技术,进行个券精选。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
    45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品种的选择采取以利率研究和发行人偿债能力研究为核心的分析方式,在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信用品种的发行条款,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并以此为基础拟定信用品种的投资方法。
    本基金仅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级(含 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投资于 AAA 级及以上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全部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于 AA+级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全部信用债资产的 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以主体评级为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参照主体评级。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评级公司不包含中债资信)。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或没有对应评级的信用债券,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
    46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
    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8、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获取信用衍生品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保护,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三)股票投资策略
    (1)A 股投资策略
    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
    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
    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相对 A 股有稀缺性行业与个股,对资本有显著的吸引力,具有较高的配置价值;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良好成长性或高额股东回报率;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相对 A 股同类公司具有显著的估值优势的公司。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47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股票型 ETF 和公募 REITs。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金筛选,获得候选基金池、完成组合构建,并作出最终的投资决策。具体来说:
    (1)定量筛选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基金的业绩表现、流动性、基金规模、运作时间,并对跟踪偏离度及增强收益效果设置适当的选择标准,选取出表现稳定且符合市场发展方向的基金。
    (2)定性筛选
    在定量筛选出候选基金后,本基金将从定性维度进一步判断各基金的投资价值。例如分析基金费用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选低费率基金产品;基金经理情况,深入了解基金经理取得优异表现的原因;基金管理人情况,剖析公司治理理念、运营情况等。
    (3)基金池管理对于符合定量和定性筛选标准的基金进入基金池。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市场行情、政策动向等因素,持续跟踪和动态调整基金池中的基金,确保其符合定量和定性的筛选标准。
    本基金将制定基金选择标准和制度,规范基金池的出入池标准和程序,对构建和维护的基金池进行持续更新和维护。
    (4)基金投资
    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结论,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审慎精选,在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最终科学合理构建出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公募 REITs,本基金将针对公募 REITs 的底层基础资产所属的行业周期(供需结构、运营收入和资产价格波动等)以及其他可比投资资产项目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来判断公募 REITs 持有基础资产项目当前的投资价值以及未来的发展空间,同时结合公募 REITs 流动性及估值等因素,研究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
    48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 REITs。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 ETF)及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
    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被投基金无法赎回或卖出、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49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时,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本基金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50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1)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10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3)、(11)、(13)、(14)项情形及上述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51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及原因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5%+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
    券、A 股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等资产,因此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债券指数与 A
    52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股指数、港股通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结合本基金投资比例限制——投资于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 ETF)及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
    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并参考预期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将债券资产与股票资产的权重分别设定为85%与15%,其中股票资产中,A 股股票与港股通股票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定为 10%与 5%。
    (2)基于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
    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预期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银
    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成份券组成,成份券待偿期覆盖期限较为全面,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本基金股票投资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A 股聚焦经营稳定、持续分红、竞争优势突出、盈利与估值匹配的企业,经定性与定量筛选构建核心股票库;港股通标的在个股精选基础上,综合基本面、两地市场环境、资金行为及全球宏观政策等因素优中选优,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稳健收益,本基金选取沪深300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分别作为 A 股和港股通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具体情况如下:
    1)沪深 300 指数选取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的成分股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大中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 A 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2)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
    53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为样本,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CBA002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
    https://index.chinabond.com.cn/。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300/399300,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
    https://www.csindex.com.cn/。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93093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沪深
    300指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
    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类型、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审慎设置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监测指标和相关阈值。触发指标阈值的,基金经理原则上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制度规定时间内调整完毕,或者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对是否允许突破指标阈值作出决策,并对决策执行情况加强跟踪评估。
    基金管理人在监测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过程中,可以采用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信息比率、跟踪误差、超额收益、卡玛比率等);对于股票资产,可以采用股票配置偏离限额(仓位、行业或风格结构偏离等)、基准成份券覆盖率、
    主动比率等指标;对于债券资产,可以采用久期中枢、信用风险暴露集中度、含
    54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权资产(如有)仓位与结构、最大回撤等指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投资权益类资产),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
    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指数编制机构更改指数名称;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55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56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票据
    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7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58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59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
    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6、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基金估值方法
    (1)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按所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如遇所投资基金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
    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60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3)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
    价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61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62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3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等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64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
    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5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66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的;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67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未超过一年的,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2)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 365 天)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
    68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计提后按规定收取或返还投资者的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托管人无需复核。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 365 天)的 C 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机构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负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69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0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71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72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73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
    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基金管理人实际收取的管理费净额。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74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5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三)投资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关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76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七)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77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78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信用风
    险、经济周期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
    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79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潜在影响如下:
    (1)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较高的赎回费用;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当前一日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80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延期办理巨额赎回: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无法及时赎回全部基金份额的风险;
    (4)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与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81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产的80%,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他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时,如资产变现难度大、出现大额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支付效率较低的情形,将为本基金带来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ETF 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
    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封闭式基金,可能会面临在一定价格下无法卖出而需降价卖出的风险。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
    82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
    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
    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
    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83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提起
    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
    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5、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如果投资,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84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本基金为对冲信用风险可投资于信用衍生品,如果投资,信用衍生品的
    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的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导致信用评级机构调整对创设机构或所保护债券的信用级别,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7、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8、本基金将流动受限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流动受限证券的风险主要包
    括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指由于法律法规要求流动受限证券需要持有一定期限,在解禁前不能变现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流动受限证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9、本基金将公募 REITs 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不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不动产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
    85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价格波动风险。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不动产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不动产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动,甚至存在不动产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2)不动产项目运营风险。公募 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不动产项目运营情况,不动产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不动产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不动产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此外,本产品可能投资商业不动产公募 REITs,商业不动产项目可能具有更高的市场敏感性和成长潜力,对于管理人的精细化运营管理能力及公募 REITs 金融管理经验有较高的要求,且商业不动产项目的底层资产价值、出租率、经营收入受经济转型、商业地产结构性调整等市场环境影响较大,可能影响基金整体收益表现。3)流动性风险。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6)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10、本基金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86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7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88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
    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89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90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本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
    91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2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93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本合同或《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94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对定期报告有关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进行复核;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5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6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
    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7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98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99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100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101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项
    (2)或第2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102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103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104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05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06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
    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07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8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在充分获取所必须数据信息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 和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不含货币市场基金、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基金中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 ETF)及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109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 ETF)及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
    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被投基金无法赎回或卖出、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110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时,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本基金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1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3)、(12)、(13)项情形及上述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112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复核,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监督的监控指标,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外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对于需要基金管理人提供材料支持才可以实现监督的监督指标,基金托管人不负责此部分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开展有效监督的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
    定)、投资回报以及基金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基金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由此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按基金托管人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尽职调查要求,提供和更新本机构及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等。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交易监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
    告、名单监控等相关监管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制裁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产品尽职调查和受益所有人识别,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产品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如产品的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114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托管账户开设,基金管理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基金托
    管账户名称应当包括开户主体和产品名称字样,与基金产品名称相对应。基金托
    115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托管账户的一切资金划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的指令、授权或本协议
    约定的其他情形进行划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划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对已划出基金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在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为本基金
    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该账户对应的指定收款账户为本基金托管账户。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只能选定本基金托管账户作为唯一银行结算账户,如需变更必须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五)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存款账户名称原则上应当与托管账户名称一致,与基金产品名称相对应。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六)基金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开设及管理遵照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16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债券账户的开设及管理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在基金托管人指定银行办理银期转账申请业务。期货结算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17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本基金清盘结束、或未运作、或发生其他应销户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尽快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书面销户申请,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账户的注销。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如存在第三方渠道可靠数据的,基金托管人复核时应主要以该第三方数据为依据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关于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复核意见而进行信息披露的,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上市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118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19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6)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基金估值方法
    *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按所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遇所投资基金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0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
    值价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3)若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可靠数据进行会计核算,仅依赖基金管理人提
    供数据的,托管人不承担因该数据有误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及下述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121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同意的,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原始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如果因上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原始数据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了基金托管人的损失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22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123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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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不得借助基金托管人的品牌、声誉开展不当营销宣传。若基金管
    理人借助基金托管人的品牌、声誉开展不当营销宣传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督促其立即纠正。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通知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单方终止业务合作,并由不当营销宣传的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自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送达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5、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基金财产或存在拒不履行本
    协议、被依法取消业务资格、被依法解散撤销等情形,基金托管人有权终止托管服务。如基金管理人拒不签署终止协议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人,托管银行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托管合同,不再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终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根据规定,采取有关措施保护财产安全,并及时告知相关方。
    6、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拒绝交易、限制交易、中止或终止业务合作、关闭账户、退出客户关系等:
    (1)基金管理人拒绝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尽职调查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
    (2)基金管理人或其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制裁违规行为;
    (3)基金管理人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
    (4)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
    (5)其他涉嫌违反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行为。7、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125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86497888、400-888-2666。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服电话人工服务时间为交易日的8:30-17:00。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交易日的8:30-17:00。
    三、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产品信息、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四、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和定制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形式主动向长盛直销系统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系统中资料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无法送出的除外。
    五、投诉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126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127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盛聚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