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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2026-08-01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原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新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本基金于2020年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3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3月12日正式生效。2023年3月12日,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外、场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并适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不再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面临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
    3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所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除非本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说明,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管理人”章节信息更新截至2025年12月24日,其余内容更新截至2025年11月3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截止至202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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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2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5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7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72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1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8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7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96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100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0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摘要........................................109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29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7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60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2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63
    2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或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招募说明书相应修订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应修订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更新招募说明书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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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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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8、封闭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9、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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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后,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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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8更新招募说明书
    6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是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9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周权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021-20328000
    10、联系人:张博雅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27.78亿元
    2、股权结构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42%;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4.32%;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0%;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8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1.55%;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2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1.0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0.88%;朱晔,持股比例0.77%;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
    38.72%。
    10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权先生,硕士。曾在中国银行信息科技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工作;2016年8月任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兼财务总监、党委委员,
    2020年11月起先后任中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期间于
    2023年12月至2024年12月同时兼任中共中国银行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
    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2025年6月起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5年9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周冰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公司业务二处干部、公司业务部尽职调查处副处长、公司业务二处副处长、高级客户经理、主管、公司
    金融总部主管、助理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中国银行
    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雄安新区战略实施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首席客户经理等职务。2022年8月起,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2022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董事。
    王悦女士,硕士。曾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国际结算部、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等任职。2012年3月至今就职于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现任副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副部长。2024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晓卫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干部、副主任科员、高级风险经理、主管;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大连
    市分行副行长(其间曾兼任风险总监)。2020年10月至今,任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24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卢莹女士,硕士。曾在中国银行总行、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等任职。2024年11月至今,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金融与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25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梁刚先生,硕士。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收购兼并处主管、资本市场处主管及高级主管、股权管理处副处长;董事会秘书局证券
    事务代表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局(监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与信息披露处
    处长、副总经济师。2007年11月至今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11更新招募说明书事务代表;2021年10月至今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党组办公室)副总经济师。2025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董尚斌先生,博士。曾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采油厂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财务资产部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综合管
    理处负责人、债务管理处处长;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
    际业务结算中心总经理、董监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与发展部)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研究部总经理;2024年5月至今任昆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与发展部)总经理。2025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曾在山东省兖州煤业集团、大连商品交易所等任职。现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0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宇女士,博士,研究员、博导。曾任郑州大学经济法系讲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处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副局长、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参事。2020年12月退休。2021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江萍女士,博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24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军先生,博士,清华大学讲席教授,清华大学统计与数据科学系主任,哈佛大学荣退教授。曾任哈佛大学终身教授、北京大学长江特聘访问教授、清华大学访问教授、清华大学统计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清华大学统计与数据科
    学系筹备与发展委员会主任。2024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泽南先生,博士,北京大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北京大学城市软实力研究院副院长。2024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冰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公司业务二处干部、公司业务部尽职调查处副处长、公司业务二处副处长、高级客户经理、主管、公司
    金融总部主管、助理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中国银行
    12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雄安新区战略实施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首席客户经理等职务。2022年8月起,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2022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董事。
    沈锋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科员、科长;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通州支行行长助理;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启东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安支行行长;中国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江苏省宿迁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河北省
    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2016年4月至2020年10月,任公司副执行总裁。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执行总裁。
    王卫女士,学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西单分理处员工、副主任;中国银行西城支行营业部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监察稽核专员;中国银行崇文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私人
    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财私部总经理等职务。2017年12月起,历任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板块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公司资深客户经理。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预算员、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处长、处室负责人、专职监事等职务。2015年6月起历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稽核总监,现任公司稽核总监兼合规总监、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许峥先生,学士。曾任上海中达斯米克电器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总部
    电脑工程部副总、网上经纪公司(筹)技术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部
    总经理;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等职务。2019年9月起至今,担任公司信息管理委员会主席。
    葛浩先生,硕士。先后在北京和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百度网页搜索部、百度糯米、百度搜索公司、百度(度小满)金融,历任研发经理、搜索服务总架构师、知识图谱总架构师、糯米营销获客负责人、首席架构师、技术委员会
    主席、大数据部负责人等职务。2020年1月加入公司,任信息科技板块联席总经理。现任公司首席科学家。
    13更新招募说明书
    刘国强先生,硕士。先后在大鹏证券、招商证券、中银证券、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历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等岗位。2012年12月再次加入公司,历任企业融资部团队主管、股权融资一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3、基金经理林博程,硕士研究生。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银行业分析师;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银行业分析师;2015年10月至2021年7月任职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曾任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3月14日-2019年4月2日)、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2月28日-2021年7月5日)、申万菱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0年5月14日-2021年7月24日)基金经理;2021年7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中银证券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5月17日-2024年9月9日)基金经理,现任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年 12 月 29 日-至今)、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2年12月21日-至今)、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3年2月22日-至今)基金经理。
    刘先政,硕士研究生。曾任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电信工程师、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行业研究员、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权益投资经理;2017年11月至2021年4月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历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8月8日)、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6月9日至2021年4月2日)、诺德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
    10日至2021年4月2日)基金经理;2021年4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中银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23日)、中银证券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1月9日至2023年2月22日)、中银证券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2月21日至2024年3月7日)基金经理,现任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8月18日-至今)、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25年8月18日-至今)、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14更新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5 年 8 月 18 日-至今)、中银证券中证 A5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8月18日-至今)、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6 年 7 月 30 日-至今)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吴文钊(2020年3月12日-2021年1月18日)、阳
    桦(2020年3月12日-2021年6月8日)、张少华(2021年6月8日-2023年11月16日)。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主任:夏冰先生(资产管理板块联席总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副主任:饶晓先生(研究与交易部联席总经理)
    委员:
    陈超女士(信评与投资监督部总经理)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余亮(基金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更新招募说明书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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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各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司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
    议批准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
    17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
    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
    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司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者。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了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项。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公司对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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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20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
    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
    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21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5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98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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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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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howbuy.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4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
    客服电话:400-098-8511
    网址: kenterui.jd.com
    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
    253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语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9)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周权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funds.com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 www.weonefunds.com
    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1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26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 www.boc.cn
    1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郑焰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 www.zocaifu.com
    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hcfunds.com
    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27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 www.csc108.com
    2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 www.txfund.com
    2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 www.18.com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8598839
    28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倪益
    联系人:倪益
    29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20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3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具体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的申购、赎回申请。
    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13262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884390443.83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284820.87份,两项合计共
    884675264.70份基金份额。
    30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3月12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后本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已具备下列条件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
    2023年3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501095)。
    三、上市交易的条件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
    32更新招募说明书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33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场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目前的代销机构为: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2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运作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34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2023年3月13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5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
    6、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6更新招募说明书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场外申购限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的调整方案进行调整,但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限制,具体以各销售机构公布为准,投资者仍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场内申购限制: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1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
    37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的调整方案进行调整,但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限制,具体以各销售机构公布为准,投资者仍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38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场外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万元≤ M < 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收取。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0%
    Y≥1年 0
    注:其中1年指365天。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180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9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40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 10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
    1.50%,则其可得到的场外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份
    即:投资者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 10 万元
    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
    94732.86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 10
    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
    1.50%,则其可得到的场内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元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94732份(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86×1.0400=0.89元
    41更新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者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 10 万元
    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4732份基金份额,退款金额0.89元。
    2、赎回金额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赎回费率为1.50%,且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1.50%=18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180.00=11820.00元
    即: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82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42更新招募说明书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3更新招募说明书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4更新招募说明书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后,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45更新招募说明书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46更新招募说明书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47更新招募说明书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转指定。
    (4)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更新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49更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50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储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1更新招募说明书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所指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
    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主要投资于包括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等方面的科技创新上市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税收、汇率政策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投资股票时,将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同时根据个股估值水平(中证 800 指数的市净率 P/B)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52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月末中证800指数市净率本月股票资产占基本月股票资产占
    P/B 在过去 10 年每日市净 金资产的比例下限 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
    率 P/B 中的分位数
    90分位及以上0%45%
    75分位(含)至90分位10%55%
    25分位(含)至75分位35%80%
    25分位以下55%100%
    本基金将科学把握建仓节奏,遵守投资策略,适时控制仓位,力求通过仓位控制进一步降低基金资产收益的波动性。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上述策略的指数出现或随着市场环境、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上述策略或使用的基准指数不再适用,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策略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参与科创板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投资。本基金将积极关注并深入分析和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分析政策、宏观、行业景气度、企业的基本面、估值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断,精选战略配售股票。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可对股票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结合市场环境,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退出时机。
    3、个股投资策略
    (1)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
    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主要投资于包括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
    53更新招募说明书
    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等方面的科技创新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六大领域:
    *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同时,本基金对科技创新主题的产业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市场环境、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相关主题的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主题概念和投资范围的认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密切关注科技创新前沿,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54更新招募说明书自上而下,本基金在考虑传统宏观经济指标(如:GDP、PPI、CPI、利率变化等)、资金面情况、行业景气度、投资者预期、其他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
    险等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次对产业链条上细分子行业的产业政策、商业模式、进入壁垒、市场空间、增长速度等进行深度研究和综合考量,重点关注行业景气度较高、发展前景良好、技术基本成熟、政策重点扶持的子行业。对于技术、生产模式或商业模式尚不成熟处于培育期的产业,但其在未来市场前景广阔,本基金也将根据其发展阶段做适度配置。
    自下而上,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深入研究公司的基本面。基本面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研
    发能力、营销能力、管理能力、财务状况、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等。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综合以下三类财务指标评估公司的价值。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盈利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
    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市盈率相
    对盈利增长比率(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摊销
    前利润(EV/EBITDA)等。
    (3)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针对科创板,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科技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方面对科技创新主题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价:
    *成长性:本基金对科技主题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分析将包括定量及定性两方面。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我们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等成长性指标。在对上市公司成长
    55更新招募说明书
    性的定性分析上,本基金强调企业成长能力的可持续性,重点从行业成长前景、行业地位、用户消费习惯、产品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判。在实际投资操作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最大程度地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科技主题上市公司。
    *科技研发能力:本基金将选择那些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或公司具有较
    强技术开发能力的上市公司,考虑的因素包括:科创板企业产品技术发展前景、技术成熟程度、研发投入倍数、企业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收
    入的构成及占比、核心技术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及增长率、核心技术
    人员数量、技术专利等指标。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
    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估值分析
    根据主营业务所处发展阶段的不同,可以将不同企业划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科创板上市企业绝大多数将处于成长期或是成熟期。在估值分析方面,对于成长期企业,我们将优先考虑 PS、EV/Sales估值方法,对于已有一定盈利规模的企业,也将参考 PEG 以及 EV/EBITDA 估值;对于已经处于成熟期的企业,我们首先将考虑采用 PE 及 PEG 估值,同时也将参考其PS、EV/Sales 或者 EV/EBITDA 估值;对于部分重资产属性的公司,我们也会考虑其 PB 估值情况。此外,对于不同行业,我们也将考虑某些特定行业所适用的估值方法。对于有多种主业的公司,则将根据不同业务类型采取分部估值再予以加总。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5、债券投资策略
    56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封闭运作期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在不改变基金既有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充分考虑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若相关转融通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四、投资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投资于本
    基金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57更新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58更新招募说明书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14)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59更新招募说明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0更新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1更新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62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
    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5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45%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
    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数字创意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具有代表性的
    100家上市公司,采用自由流通股本加权方式,以反映中国战略新兴产业上市
    公司的整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
    63更新招募说明书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或变更名称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将参与科创板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64更新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元)
    (%)
    1权益投资395430349.1991.99
    其中:股票395430349.1991.99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33885798.267.88
    8其他资产525836.230.12
    9合计429841983.68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65更新招募说明书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8170744.15 72.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82666755.0419.45
    J 金融业 1858850.00 0.4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34000.00 0.64
    S 综合 - -
    合计395430349.1993.0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
    (%)
    1300502新易盛9500034748150.008.18
    2300476胜宏科技9000025695000.006.05
    66更新招募说明书
    3300308中际旭创5500022202400.005.22
    4601138工业富联31500020793150.004.89
    5688521芯原股份9000016470000.003.88
    6688062迈威生物33000016209600.003.81
    7688256寒武纪1200015900000.003.74
    8300394天孚通信9000015102000.003.55
    9688041海光信息5500013893000.003.27
    10002558巨人网络30000013554000.003.1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67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48977.09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68更新招募说明书
    5应收申购款376859.14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合计525836.2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9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LOF)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
    率*率标准差
    *率*
    *
    2020.3.12-
    2020.12.3115.62%1.36%24.47%0.90%-8.85%0.46%
    2021.1.1-
    -3.68%1.56%3.29%0.95%-6.97%0.61%
    2021.12.31
    2022.1.1-
    -20.07%2.17%-18.66%0.93%-1.41%1.24%
    2022.12.31
    2023.1.1-
    -41.09%1.40%-21.26%0.89%-19.83%0.51%
    2023.12.31
    2024.1.1-
    -6.08%2.34%8.05%1.62%-14.13%0.72%
    2024.12.31
    2025.1.1-
    2025.9.3070.46%2.50%44.34%1.39%26.12%1.11%
    2020.3.12-
    -16.05%1.93%28.40%1.15%-44.45%0.78%
    2025.9.30
    注:自基金成立至2023年3月12日,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5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45%。自2023年3月13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70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合同于2020年3月12日生效。
    71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2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73更新招募说明书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4更新招募说明书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5更新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但如遇特殊
    76更新招募说明书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77更新招募说明书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78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
    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79更新招募说明书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80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1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不受封闭运作期限制)。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82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83更新招募说明书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84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85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86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87更新招募说明书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88更新招募说明书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9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90更新招募说明书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含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1更新招募说明书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92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93更新招募说明书
    若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9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95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
    96更新招募说明书
    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97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七)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98更新招募说明书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99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6、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100更新招募说明书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101更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出现巨额赎回情
    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
    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2更新招募说明书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此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业绩与科创板股票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的相关性较大,需承担相应风险;同时,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市
    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
    103更新招募说明书
    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
    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
    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6、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不同,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科创板股票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若机构投资者对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股票无法成交的风险,因此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104更新招募说明书
    科创板有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市企业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的风险
    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05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06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107更新招募说明书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08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09更新招募说明书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0更新招募说明书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11更新招募说明书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12更新招募说明书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13更新招募说明书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14更新招募说明书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15更新招募说明书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不包括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16更新招募说明书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份额类
    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但需履行相关程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17更新招募说明书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118更新招募说明书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19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120更新招募说明书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121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22更新招募说明书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23更新招募说明书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124更新招募说明书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125更新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26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27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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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成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寻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129更新招募说明书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130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储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31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所指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
    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主要投资于包括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等方面的科技创新上市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2更新招募说明书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133更新招募说明书
    (14)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
    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4更新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5更新招募说明书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136更新招募说明书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
    137更新招募说明书
    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138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139更新招募说明书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0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141更新招募说明书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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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43更新招募说明书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144更新招募说明书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5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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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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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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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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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
    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
    150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151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152更新招募说明书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53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54更新招募说明书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55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56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
    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定制的投资者定期发送。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funds.com)、客服热线(956026 /400-620-
    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客服邮箱(gmkf@bocichina.com )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投资者可获得如
    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157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客服热线
    (95602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提交信
    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者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投资者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者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账户管理”(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者)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95602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
    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gmkf@bocichina.com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956026/400-620-888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58更新招募说明书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时间:每个证券交易日的08:30—17:30。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59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如下公告:
    公告名称公告日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
    2024年12月28日
    告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 12 月 30 日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 年第四季度
    2025年1月22日
    报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
    2025年1月22日
    性公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2025年2月8日
    的公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及佣
    2025年3月28日
    金支付情况公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2025年3月28日
    告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 3 月 28 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
    2025年4月19日
    性公告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5 年第一季度
    2025年4月19日
    报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5年6月10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及执行总裁代为履行
    2025年6月25日
    董事长职务的公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5年6月28日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2025年6月28日
    要更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
    2025年7月19日
    性公告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5 年第二季度
    2025年7月19日
    报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2025年8月29日
    的公告
    160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2025年8月30日
    告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5 年中期报告 2025 年 8 月 30 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2025年9月4日
    的公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2025年9月6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
    2025年10月25日
    性公告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5 年第三季度
    2025年10月25日
    报告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61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的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62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日
    163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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