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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2026-07-30
						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1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2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5年7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601号文注册募集。于2025年8月20日成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或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和境外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境内外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
    3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基金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风险。
    本基金由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6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3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境外托管人............................................22
    第六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9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6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7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0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4
    5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
    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6、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8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1、元:指人民币元
    52、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9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净值的过程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7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7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10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号广电金融中心 36层 DEF单元、38
    层、39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38层、
    39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9279188传真:0755-29279000
    8.联系人:崔金宝
    9.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0.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1.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7.647%
    合计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本科,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99年加入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任职于集团财务部。2018年11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祝函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德威德佳投资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6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长,2026年3月出任公司总经理。
    周钟山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1998年2月加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南昌营业部总经
    11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南昌分公司(筹)负责人、江西分公司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
    经理、公司战略执行总监、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2026年1月出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
    谢鸿鹤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业金融研究院院长。曾任职于东莞三星电机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出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业金融研究院院长。
    葛伟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兼客群发展总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等。2025年6月出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兼客群发展总部总经理。
    卫志刚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曾任职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行办公室主任,商丘分行副书记、副行长,总行党群工作部(工会办公室)主任,总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总经理)等职务。2024年2月出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王辉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199
    4年7月加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干部、业务发展一部经理、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等职务。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处长;
    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本科,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汪建中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已退休。曾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监事
    许明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巡察组组长。曾任职于安徽省无为县农机公司。1998年7月加入长城证券,历任审计监察部总经理、香港资产管理业务中国业务执行长、国际业务发展(香港)办公室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建工作部主任、党群与宣传工作部主任、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2024年4月至今任党委巡察组组长。
    徐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曾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金仕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6月加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2002年7月加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心、固有业务部工作。
    孙晨曦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9年1月加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董监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董监事会办公室(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务。
    徐涛国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基金经理。200
    8年8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向玲女士,职工监事,本科,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曾任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魏柳枝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业务主管。曾任职于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程慧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群办公室。曾任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祝函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年4月出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勇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
    5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2月
    出任公司副总经理。
    何小乐女士,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弘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
    4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营销策划部总经理、公司总经
    理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2023年4月出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建军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国家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3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6月出任公司督察长。
    刘沛先生,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本科。曾任职于深圳市丛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拓创科技有限公司、芒果网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0月出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崔金宝先生,财务负责人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本科。曾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
    13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2019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24年10月出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2.基金经理
    曲少杰先生男,中国籍,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QDII交易经理(2006年 6月-2012年 6月)、YGD资产管理公司(香港)港股投资
    经理(2014年4月-2015年4月)、深圳道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5年4月-2016年10月)、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港股投资经理(2016年10月-2018年3月)。2
    018年3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港股研究员、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自2019年6月至今任“长城港股通价值精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至今任“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自 2025年 3月至今任“长城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5年 6月至今任“长城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5年 8月至今任“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6年 3月至今任“长城港股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梁福睿先生男,中国籍,博士。曾任广州证券医药研究员(2018年7月-2019年3月)。2019年3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权益基金经理助理。自
    2024年10月至今任“长城医药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 8月至今任“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3.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祝函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组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14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交易所要求披露,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依法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28)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身份识别、投资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
    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6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销售等相关业务,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17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包括风险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在内的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审查及对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经营风险和合规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检查和评价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
    章以及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进意见。
    *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和审议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工作进行考核。
    *对公司发生的违规事件、重大风险事件进行专门调查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行使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开展的经营活动享有调查权、质询权与建议权等职权。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18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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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陆佰壹拾陆亿零叁拾捌万壹仟肆佰伍拾玖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
    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5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536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年度、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优秀 ETF托管人”、《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
    20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银行)”、《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奖项。2025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指数生态圈英华奖”、《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1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One Congress Street Suite 1 Boston MA 02114-2016.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Ron O’Hanley
    成立时间:1891年4月13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截止到 2025年 12月 31日)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278.41亿美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1891年,自192
    4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位的国际托管银行。截至2025年12月31日,托管和行政管理资产总额已达到53.80万亿美元,一级资本比率为16.1%。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 AA-(标准普尔)及 Aa2(穆迪投资)。道富银行在全球30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截至2025年12月31日道富拥有近4万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包括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评估、投资纲领监察报告、外汇交易、证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六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 36层 DEF单元、38
    层、39层
    22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38层、
    3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9279128
    传真:0755-29279124
    联系人:余伟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移动客户端:长城基金APP
    微信服务号:长城基金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 36层 DEF单元、38
    层、3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38层、
    3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9279188
    传真:0755-29279000
    联系人: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7层02、03、0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7层02、03、05号
    负责人:李佳
    电话:010-53381533
    联系人:江之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23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86(21)61418888
    传真:+86(21)63350003
    联系人:陈晓莹
    24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7月24日证监许可[2025]1601号文注册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18日止,共募集116268147.52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0644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5年8月20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别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期间份额不能赎回。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
    25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6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是香港联合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7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比较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外管局相关规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28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当
    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9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50%
    100万元(含)-300万元1.00%
    300万元(含)-500万元0.5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A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30%
    100万元(含)-300万元0.20%
    300万元(含)-500万元0.1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赎回费用
    30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75%
    30日≤T<184日 0.5%
    184日≤T<365日 0.25%
    365日≤T 0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92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75%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2日(含)但少于184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4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5%
    30日≤T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降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1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若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0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32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50000份,持有期为 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若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50000×1.1500=57500.00元
    赎回费用=57500×1.5%=862.50元
    赎回金额=57500-862.50=566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5000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若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56637.50元。
    3、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1日内计算,并在 T+2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
    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3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当日申购申请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10、因外汇额度、港股通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1、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
    第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
    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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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5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收取相应费用,费用详情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6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中列明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开通情况及办理程序请查阅相关公告并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
    37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8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基本面研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股票选择,优选港股医疗保健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
    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
    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
    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以进行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等)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医疗保健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9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度挖掘港股医疗保健主题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港股医疗保健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港股医疗保健主题相关公司,主要指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且从事医药产品或服务研发、生产、销售以及诊疗技术应用产业领域的上市的公司,主要涵盖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化学制药、中药、医疗美容,以及符合前沿技术和前沿医疗发展模式的精准医疗、细胞治疗、互联网医疗、医药电商、医疗信息化等细分领域。
    本基金将对港股医疗保健主题相关公司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相关主题的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主题概念和投资范围的认定。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产业周期、公司成长周期、资本市场周期这三个周期维度,前两者影响个股的盈利质量,后者影响个股的估值水平。
    产业周期:基于上市公司所处的产业趋势,分析产业结构性变化、产业竞争格局,对产业发展方向进行前瞻性判断,重点关注需求、供给。
    公司成长周期:基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寻找企业盈利提升空间,重点关注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财务指标。
    资本市场周期:观察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认知情况,关注企业在行业间或类似商业模式公司横向比较的相对估值水平,以及绝对估值水平。
    本基金自上而下从宏观和中观维度选子赛道,自下而上从微观维度选个股,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力争寻找三个周期共振的个股来构建投资组合。
    定量分析:本基金重点考察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研发能力、估值水平等。
    定性分析:本基金重点考察标的公司的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市场空间、商业模式、
    行业地位、所处行业前景、财务管理和治理结构等。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债券市场券种供求关系及资金供求关系,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平均久期及债券资产配置。本基金具体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债券回购杠杆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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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股指期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
    量、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外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6、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研究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各级股票库,并提供重点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在公司各级股票库的基础上,基金经理负责建立符合基金合同规定和投资需求的股票投资备选库;
    (3)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券种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况及投资要点分析;
    (4)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讨论分析后,基金经理拟定下一阶段股票、债
    41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证券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5)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
    的资产配置和重点证券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6)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证券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
    股票投资备选库和固定收益券种库中选择拟投资的个券,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7)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8)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开发基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他辅助分析统计工具,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等)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医疗保健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第(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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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43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红。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款第1)、2)、3)、4)、6)、11)、12)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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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本基金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45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本款第7)、8)、9)、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境外投资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禁止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6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80%+中债
    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提供一项市场参考指标,反映在香港上市、主要经营医疗保健业务证券的整体表现。本基金是以港股医疗保健投资为主的混合型基金,以“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作为本基金
    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或本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47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6年7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6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人民币元)
    (%)
    1权益投资70800776.4586.15
    其中:普通股70800776.4586.15
    存托凭证--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金融衍生品投资--
    其中:远期--
    期货--
    期权--
    权证--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货币市场工具--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10510709.4212.79
    金合计
    8其他资产873097.161.06
    9合计82184583.03100.00
    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26810900.37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33.48%。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国家(地区)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48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香港60798461.4175.93
    中国大陆10002315.0412.49
    合计70800776.4588.42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消费者非必需品--
    消费者常用品--
    能源--
    金融--
    医疗保健70800776.4588.42
    工业--
    信息科技--
    电信服务--
    公用事业--
    房地产--
    合计70800776.4588.42以上分类采用财汇和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4.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公允价占基金公司名公司名所属国证券代所在证数量值(人资产净序号称(英称(中家(地码券市场(股)民币值比例文)文)区)元)(%)
    1 HBM 和铂医 02142 香 港 联 中 国 香 500244 578614 7.23
    Holding 药控股 合 交 易 港 4.76
    s 有 限公 所
    Limited 司
    2 Shangh 上海复 02696 香 港 联 中 国 香 92020 566712 7.08
    ai 宏汉霖 合 交 易 港 1.87
    Henlius 生物技 所
    Biotech 术股份
    Inc. 有 限公司
    3 Innoven 信达生 01801 深港 通 中 国 香 72000 539729 6.74
    t 物制药 联 合 市 港 6.76
    Biologic 场
    s Inc.
    4 Sichuan 四川科 06990 深港 通 中 国 香 12400 503634 6.29
    Kelun- 伦博泰 联 合 市 港 6.80
    49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Biotech 生物医 场
    Biophar 药股份
    maceuti 有 限公
    cal Co. 司
    Ltd.
    5 AkesoI 康方 生 09926 深港 通 中 国 香 43000 494328 6.17
    nc. 物科技 联 合 市 港 3.87
    (开曼)场有限公司
    6 Duality 映恩生 09606 深港 通 中 国 香 17300 450613 5.63
    Biother 物 联 合 市 港 5.33
    apeutics 场
    Inc.
    7 Abbisk 和誉开 02256 香 港 联 中 国 香 393842 420421 5.25
    o 曼有 限 合 交 易 港 0.38
    Cayma 责任公 所
    n 司
    Limited
    8 Nanjing 南京维 09887 香 港 联 中 国 香 61608 402536 5.03
    Leads 立志博 合 交 易 港 1.99
    Biolabs 生物科 所
    Co. 技股份
    Ltd. 有 限公司
    9 3SBio 三生 制 01530 深港 通 中 国 香 184500 368815 4.61
    Inc. 药 联 合 市 港 2.79场
    10信立泰信立泰002294深圳证中国大595003647944.56
    SZ 券 交 易 陆 5.00所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50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主体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公开谴责。
    以上发行主体涉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3206.78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869890.38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合计873097.16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无。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1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过往一定阶段本基金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2026年03月31日)
    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发起(QDII)A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时间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
    率*率标准差
    *率*
    *
    自基金合-21.06%1.92%-14.79%1.53%-6.27%0.39%同生效日至2025年
    12月31日
    2026年018.04%2.20%-1.00%1.74%9.04%0.46%
    月01日至
    2026年03月31日
    自基金合-14.71%2.04%-15.64%1.61%0.93%0.43%同生效日至2026年
    03月31日
    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发起(QDII)C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时间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
    率*率标准差
    *率*
    *
    自基金合-21.23%1.92%-14.79%1.53%-6.44%0.39%同生效日至2025年
    12月31日
    2026年017.88%2.20%-1.00%1.74%8.88%0.46%
    月01日至
    2026年03月31日
    自基金合-15.02%2.04%-15.64%1.61%0.62%0.43%同生效日至2026年
    03月31日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2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非因基金财产本身产生的债务,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重大过失、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基金管理人理解并同意,存放于境外银行的现金及存款(包括存放于境外托管人账户的现金及存款)构成该机构的等额无担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及存款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及存款归入其清算财产并不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3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
    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54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对于境外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于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美国存托凭
    证、全球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8、汇率
    55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
    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参照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1、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6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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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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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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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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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
    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等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3、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4、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5、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双方核对一致的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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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双方核对一致的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双方核对一致的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列明的相关内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以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等,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列明的相关内容。
    3、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二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产所有。
    *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适用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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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例:某投资者持有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万份,持有期为100天,决定转换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转换当日转入基金(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是 1.2500元,转出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1.5%,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0
    转入总金额=100000-0=100000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100000-100000/(1+1.5%)=1477.83元
    转入净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元
    转入份额=98522.17/1.2500=78817.73份
    基金转换费=0+1477.83=1477.83元
    *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0万份,持有期为100天,决定转换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是1.2500元,转出基金对应赎回费率为0.5%,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2500=125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25000×0.5%=625元
    转入总金额=125000-625=124375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0
    转入净金额=124375-0=124375元
    转入份额=124375/1=124375份
    基金转换费=125000×0.5%=625元
    (2)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
    金申购费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0。
    (3)转出基金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基金资产的标准参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4)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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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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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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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66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分别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7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8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
    26、《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
    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的规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
    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三)投资境外衍生品报告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9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十六)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并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境内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八)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等。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70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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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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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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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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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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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及境外各类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与利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相关的风险,主要与不同市场的供需情况紧密联系。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发行人经营不善,其发行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
    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7、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是指该类公司可能因发展模式、管理能力不够
    成熟、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其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基金投资此类证券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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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3、交易结算风险
    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4、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
    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通常情况下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对申购环节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
    77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因采取上述措施,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
    所延迟;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78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指违约风险。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2、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下降导致的个券价格下跌损失。
    3、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五、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所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事件的反应也各不相同。
    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是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将投资于主要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因此在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汇率变化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或收益,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政治风险
    79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
    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从而可能对本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等)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医疗保健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投资权益类资产而面临权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股风险。
    2、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创业板股票,创业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六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4、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有可能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80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
    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 A股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
    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
    5、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期权等境内外金融衍生产品,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1)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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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性风险: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市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资者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价格风险: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权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6、投资港股的风险
    (1)港股通交易失败风险
    本基金除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港股外,还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另外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2)香港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交收制度带来的流动性风险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的,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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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4)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的,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于 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
    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6)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的,本基金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7、参与境内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因融资业务的杠杆效应,本基金的净值可能表现出更大的波动性,投资者有机会获得较大的收益,也有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8、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风险
    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9、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将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本基金部分投资标的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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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2、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3、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14、境外投资额度不足或受政策影响可能产生的风险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境外市场将受到境外投资额度制约,或受限于境外市场相关政策,由此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现,从而对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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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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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如有);(19)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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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交易所要求披露,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依法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87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28)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身份识别、投资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
    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88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交易所要求披露,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依法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89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
    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
    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按照当地市场规则和市场惯例收取应得收入;
    (25)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保存基金的
    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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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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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开通其它销售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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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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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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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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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
    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96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97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98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9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 36层 DEF单元、
    38层、3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 36层 DEF单元、
    38层、39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100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标的证券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
    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
    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
    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以进行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等)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医疗保健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等)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医疗保健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101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第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
    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02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现金;
    *存款证明;
    *商业票据;
    *政府债券;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03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款第(1)、(2)、(3)、(4)、(6)、(11)、(12)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104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本基金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本款第(7)、(8)、(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105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有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更规定的,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执行。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
    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106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107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按照当地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进行保管。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以及其他按照境外当地市场的法律法规、结算机构规定和市场惯例等自动扣收的费用等)。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基金管理人理解并同意,存放于境外银行的现金及存款(包括存放于境外托管人账户的现金及存款)构成该机构的等额无担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及存款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及存款归入其清算财产并不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108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境外托管资金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指定境外托管资金账户作为境外定期存款和其他境外交易及回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6.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在拟投资的境外市场按市场规则或惯例开立境外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109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管理人和托
    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与期货经纪商订立期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在其经纪商处以基金名义开立期货账户,并及时将相关的账户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期货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期货经纪商报告,包括期货交易明细、保证金余额等期货数据。基金管理人也可为基金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查询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七)远期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交易对手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及时将相关账户的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远期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或期货经纪商应在约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远期交易数据,包括交易明细、保证金余额等。基金管理人也可为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期货经纪商提供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投资境外场外基金/境外定期存款,需优先选择次托管行开户平台、服务功能完成代开户。
    基金管理人投资境外定期存款时应:
    1.将基金托管人为托管资产开立的托管资金账户指定为境外定期存款投资本息到期归
    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之唯一回款账户,变更存款账户和本息回款账户等关键信息,必须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
    2.基金管理人承诺定期存款不得被质押,不得用于担保、背书和转让。未经基金托管
    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单方面实施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
    110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3.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的财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管理人通过境外托管人办理境外投资相关账户,应委托基金托管人办理或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第三方银行投资定期存款账户、境外基金账户、境外期货账户等。
    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境外投资相关账户,应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评估后有权拒绝办理账户业务或拒绝执行该账户相关的清算交收事宜并及时与管理人沟通,但由此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处的保管库,也可存入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允许的各类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自行开立的账户下持有的境外场外基金、境外定期存款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111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
    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对于境外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112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于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美国存托
    凭证、全球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8)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
    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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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参照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1)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
    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
    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114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115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116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117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18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
    统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1、24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119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序号公告事项法定披露方式法定披露日期
    1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08-21
    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网站披露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08-23
    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网站披露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09-04
    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网站披露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09-05
    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网站披露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5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09-24
    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网站披露调整情况的公告
    6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09-30
    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网站披露
    投资基金(QDII)暂
    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09-30
    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网站披露
    投资基金(QDII)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8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09-30
    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网站披露投资基金(QDII) 2025 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
    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9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11-11
    120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司关于提醒投资者警网站披露惕不法分子冒用本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公告
    10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11-19
    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网站披露
    投资基金(QDII)恢
    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11-22
    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网站披露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及相关风险提示性公告
    1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12-06
    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网站披露公告
    1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12-09
    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网站披露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12-18
    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网站披露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变动的公告
    15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12-25
    港股通非交易日及境网站披露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
    日暂停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6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12-25
    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网站披露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7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5-12-26
    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网站披露投资基金(QDII) 2026 年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
    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21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公告
    18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6-03-27
    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网站披露人员变更公告
    19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6-03-30
    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网站披露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况(2025年度)
    20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和2026-06-24
    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网站披露变更的公告
    21在本报告期内刊登的
    其他公告
    122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的办
    公场所以及相关网站,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3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长城港股医疗保健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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