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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6-08-15
						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
    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22日证监许可【2020】1212号文予以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若本基金
    1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将投资于创业板股票,可能面临创业板股票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同时本基金可以参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战略配售,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将面临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和价格波动。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代理投票风险(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交易。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身特有的风险
    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点。投资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7月16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6年3月31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6
    五、相关服务机构.............................................29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5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72
    九、基金的投资..............................................74
    十、基金业绩...............................................86
    十一、基金的财产.............................................8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9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6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9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102
    十七、风险揭示.............................................10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17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1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3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5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7
    二十四、备查文件............................................158
    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及本招募说明书:指《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业务的场所
    2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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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33、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42、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8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5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
    5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9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两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58、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或
    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10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1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1996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
    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年3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2年8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年12月28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
    1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4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年8月加入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历任中国建投资产管理处置部/委托代理业务部/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飞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工作。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任广东省华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1年9月至2023年9月任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3年9月至2026年6月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务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2026年7月至今任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王亚坤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纽约城市大学巴鲁商学院商学博士(会计学)。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副教授,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任上海纽约大学会计学访问助理教授,2017年9月至今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会计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丹夏先生,独立董事,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博士,哈佛大学公共政策硕士,杜克大学计算机硕士。曾任职于全球著名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现任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所博士生导师,长聘副教授;北京市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清华经济学学堂班指导教师。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年至1992年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市场部、1992年至1996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6年至
    2002年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任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04年任职于招商证券北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年至2007年任职于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作);2007年至2015年7月,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任公司执委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办主任,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1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郭向东先生,监事会主席,北京工商大学经济法专业学士。1993年7月至1996年3月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系教师;1996年4月至1998年1月任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员工;
    1998年2月至2000年10月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员工;2000年11月至2007年1月历
    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室经济纠纷部副经理、合规(法律)部合规四部副经理;
    2007年8月至今历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债处置管理部员工、综合部(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业务运营部总经理、审计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6月至今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26年4月30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株洲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任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师、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
    1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至2022年5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2000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处长;2019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年7月加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系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23年3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天闻: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0年。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等。2026年5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2026年7月6日起任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6年8月7日起任大成元鸿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历任基金经理姓名管理本基金时间
    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8月18日
    徐彦
    2020年7月16日至2023年6月8日
    谢家乐
    2021年1月26日至2026年8月14日
    邹建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6名成员组成,设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委员5名,名单如下:
    谭晓冈,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肖剑,副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石国武,副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旭,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
    15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董事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恩源,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柏杨,基金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16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17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8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9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20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21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2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2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5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26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6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027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27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8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人代表:谷澍
    联系人:贺倩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29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人代表:方合英
    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人代表:张为忠
    联系人:朱瑛
    联系电话:021-61616886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30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吴利军
    联系人:石立平
    联系电话:010-63639180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人代表: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人代表:李民吉
    联系人:李慧
    联系电话:010-85238441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人代表: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法人代表:杨秀明
    客服电话:956023
    网址:www.cqcbank.com
    (1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3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栋 A座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栋 A座
    法人代表:顾敏
    联系人:白冰
    联系电话:0755-89959999-3306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15)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人代表:朱健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ht.com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3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人代表:朱江涛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人代表: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6633888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网址:www.gf.com.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彭光明
    联系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人代表:王晟
    3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人代表:张剑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人代表: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人代表: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35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2519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sdicsc.com.cn
    (26)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人代表: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88号2号楼星立方大厦6楼
    法人代表:顾伟
    联系人:曾媛旎
    联系电话:021-80508446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人代表: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bhzq.com
    36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人代表: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人代表: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联系人:郝晓林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龚德雄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37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人代表:施华
    联系人:周静
    联系电话:010-57398062、1861198058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人代表:王军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人代表:陈可可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38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人代表:李剑锋
    联系人:石健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21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人代表:何春梅
    联系人:覃清芳
    联系电话:0771-5539262
    客服电话:95563(全国)、0771-96100(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39)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 T2栋(B座)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 T2栋(B座)21层
    法人代表:刘宛晨
    联系人:李必文
    联系电话:400-8835-316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39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人代表: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4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人代表:鲁智礼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人代表: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3)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人代表: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王捷勋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40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jrjzq.com.cn
    (44)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1888号华侨城五期云域9栋1楼108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人代表:刘朝东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15170012175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4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人代表:杨炯洋
    联系人:金达勇
    联系电话:0755-83025723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人代表:王献军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41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法人代表:王洪
    联系人:张雪雪
    联系电话:0531-68881051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人代表:吴礼顺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人代表:陆涛
    联系人:唐乙丹
    联系电话:0755-21516695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om.cn
    (50)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彭琦琦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1102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ons.com
    4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人代表: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591-87383600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5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人代表:陈亮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8209068/(+86-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人代表:章启诚
    联系人:乔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5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栋
    2301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栋
    2301A
    法人代表:俞洋
    4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13813567470
    客服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5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23层
    法人代表:李永湖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58)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法人代表:崔洪军
    4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5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6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人代表: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联系电话:021-20515645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45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段光明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63)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
    法人代表:周雪飞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4)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法人代表:甘卫斌
    联系人:张雷
    联系电话:0755-82830333
    客服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cn
    (6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法人代表:窦长宏
    联系人:陈雨涵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46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 B座 31层
    法人代表: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联系电话:010-83363143
    客服电话:400-066-1199转2
    网址:www.new-rand.cn
    (6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人代表: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人代表:方磊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9)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栋 2单元 5层 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龙洞堡兴业西路 CCDI版权云工作基地 二楼
    法人代表:陈成
    47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李辰
    联系电话:17601206766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s://www.gwcaifu.com/
    (7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人代表:谭广锋
    联系人:曾元
    联系电话:4000-890-555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7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人代表:盛超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7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A栋 3楼
    法人代表: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联系电话:1580194365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48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7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059977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号华润时代广场 10F、11F、14F
    法人代表:陶怡
    联系人:程艳
    联系电话:021-680775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黄龙国际中心 E座
    法人代表: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49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弄8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联系电话:021-206919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80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7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人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联系电话:021-60195205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 11层
    法人代表:张峰
    联系人:闫欢
    联系电话:010-85097302
    50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8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人代表:王建华
    联系人:隋亚方
    联系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8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4)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人代表: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51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8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010-63158805
    网址:www.hcfunds.com
    (8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号 8层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号 8层M座
    法人代表: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8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人代表:陈东
    联系人:021-62680166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8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5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人代表: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联系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8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人代表:黄欣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9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人代表:陈祎彬
    联系人:江怡
    联系电话:18768123466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5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人代表: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13601264918
    客服电话:95118、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网址:kenterui.jd.com
    (9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座 22 层
    法人代表:李楠
    联系人:赵文婧
    联系电话:18826562806
    客服电话:4001599288
    5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网址:danjuanapp.com
    (96)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人代表:许欣
    联系人:张政
    联系电话:021-68609600-5992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9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人代表: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98)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16号1幢8层80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16号1幢8层802
    法人代表:邢耀
    客服电话:400-100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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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人代表: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联系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55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陶文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逦迤、陶文欣
    56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22日证监许可【2020】1212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两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7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8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开通本基金 C类份额场内方式的申购赎回,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两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9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60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账户;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8、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
    61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同
    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场外赎回时,赎回最低份额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该交易账户中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应当为整数份额。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
    设置上限限制,也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设置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C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6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8)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1)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A类 M<100 万 1.50%
    100万≤M<300 万 1.20%
    3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元/笔
    C类 0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上述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养老金客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一折优惠,申购费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1.5%,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和场内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 日≤N<6个月 0.50%
    6个月≤N<1年 0.10%
    1年≤N<2年 0.05%
    N≥2年 0%对持续持有期不满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30
    6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日不满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3个月但不满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赎回具体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30 日≤N 0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 C 类份额,将 100%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3)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规则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记录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6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适用于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70=96875.29份
    即:个人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 96875.29份A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65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70=96875.29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96875(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29×1.0170=0.29元
    实际净申购金额=98522.17-0.29=98521.88元
    即:个人投资者投资 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元,则可得到 96875份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 1477.83元,退款金额为0.29元。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20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持有 3个月赎回 10万份,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5%=508.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0=101191.50元
    例 2: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类份额,持有 3个月后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10170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66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7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68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20%。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69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到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后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经跨系统转托管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申请场内赎回。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A)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B)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C)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70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跨系统转托管
    A)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B)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本基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期、基金份额处
    于质押、冻结状态或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71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
    7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开放和封闭安排、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变更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或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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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进行积极的组合优化,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除开放期前两个月和后两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外,本基金股票资产、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及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关注创业板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度挖掘,精选个股。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
    7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析和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选行业”与“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策略。公司研究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两个方面,定性研究方面优选行业长期空间巨大/行业格局剧变,并且具备竞争优势的好公司。定量研究方面运用主营业务收入、EBITDA、净利润等的预期增长率指标,结合公司营运指标(如周转率指标等)以及财务杠杆指标(如权益乘数等),从财务报表验证公司的投资逻辑,做到相互印证。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香港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公司;A 股市场稀缺的香港本地公司、外资公司;精选香港市场行业结构、估值、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
    引力的投资标的。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4)战略配售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深入分析并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分析行业景气度、行业成长性、行业竞争格局、公司竞争优势及其持续性、公司治理状况、公司业务持续
    性、公司盈利、现金流或营业收入的稳定性、公司研发收入占比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市场未来走势等判断,精选战略配售股票。
    本基金剩余封闭期应长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最长锁定期及减持期。
    在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证券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市场环境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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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套期保值、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为目的,通过套期保值策略,对冲系统性风险,应对组合构建与调整中的流动性风险,力求风险收益的优化。
    在构建套期保值组合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股票组合的结构分析,分离组合的系统性风险(beta)及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关注股票组合 beta 值的易变性以及股指期货与指数之间基差波动对套期保值策略的干扰,通过大量数据分析与量化建模,确立最优套保比率。
    在套期保值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不断精细和不断修正套保策略,动态管理套期保值组合。主要工作包括:基于合理的保证金管理策略严格进行保证金管理;对投资组合 beta 系数进行实时监控,全程评估套期保值的效果和基差风险,当组合 beta 值超过事先设定的 beta容忍度时,需要对套期保值组合进行及时调整;进行股指期货合约的提前平仓或展期决策管理。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9)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
    (10)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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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本基金将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更新投资策略,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除开放期前两个月和后两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外,本基金股票资产、存托凭证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7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3)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8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3)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0)、(12)、(13)、(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79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创业板综合指数收益率×60%+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10%+中债
    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30%。
    创业板综合指数选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全部股票,反映创业板市场的总体走势。恒生综合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并为每只成份股的比重上限设置为10%,是反映香港股市价格走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试发布,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广,能够全面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
    上述指数均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因此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80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封闭期内,本基金可以通过战略配售投资创业板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同时,采用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通常有一定限售期,因此,本基金投资面临限售期内标的无法交易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6年第1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元)
    (%)
    1权益投资658135138.4887.01
    其中:股票658135138.4887.01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81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84546863.6211.18
    金合计
    8其他资产13712613.731.81
    9合计756394615.83100.00
    本基金通过深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606.37元,占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5659110.00 0.76
    B 采矿业 209179.05 0.03
    C 制造业 589487557.85 79.6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17530043.00 2.37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884.64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1976.66 0.00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7505743.42 1.01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25378632.00 3.4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7404327.84 1.00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8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931077.65 0.6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658134532.1188.93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讯--
    非必需消费品--
    必需消费品--
    能源--
    金融--
    房地产--
    医疗保健606.370.00
    工业--
    材料--
    科技--
    公用事业--
    政府--
    合计606.370.00以上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净值比例
    (元)
    (%)
    1300750宁德时代17890071864130.09.71
    0
    2300677英科医疗122398071823146.49.70
    0
    3300357我武生物214840055170912.07.45
    0
    4300308中际旭创6330036043653.04.87
    0
    5300760迈瑞医疗17714129168037.03.94
    6
    6688029南微医学36159826096527.63.53
    6
    7300502新易盛5036022301422.43.01
    0
    8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00981中红医疗160284321045328.52.84
    9
    9300059东方财富106380020095182.02.72
    0
    10300394天孚通信6408019326528.02.61
    0
    对于同时在 A+H 股上市的股票(如有),合并计算公允价值参与排序,并按照不同股票分别披露。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无。
    8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47479.88
    2应收证券清算款13565133.85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合计13712613.7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无。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无。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5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大成创业板两年定开混合 A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
    率*率标准差
    *率*
    *
    2020.07.1619.97%1.21%2.45%1.16%17.52%0.05%
    -2020.12.3
    2021.01.0114.73%1.63%9.95%0.94%4.78%0.69%
    -2021.12.3
    1
    2022.01.01-22.28%1.22%-17.72%1.12%-4.56%0.10%
    -2022.12.3
    1
    2023.01.01-12.95%0.85%-3.71%0.71%-9.24%0.14%
    -2023.12.3
    1
    2024.01.01-4.24%1.88%10.82%1.56%-15.06%0.32%
    -2024.12.3
    1
    2025.01.0122.73%1.19%26.51%1.16%-3.78%0.03%
    -2025.12.3
    1
    2026.01.01-1.30%1.23%-0.53%1.05%-0.77%0.18%
    -2026.03.3
    1
    2020.07.168.03%1.38%24.47%1.13%-16.44%0.25%
    -2026.03.3
    1
    大成创业板两年定开混合 C净值增长业绩比较业绩比较净值增长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基准收益*-**-*
    率*
    *率*率标准差
    86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20.07.1619.75%1.21%2.45%1.16%17.30%0.05%
    -2020.12.3
    1
    2021.01.0114.27%1.63%9.95%0.94%4.32%0.69%
    -2021.12.3
    1
    2022.01.01-22.59%1.22%-17.72%1.12%-4.87%0.10%
    -2022.12.3
    1
    2023.01.01-13.29%0.85%-3.71%0.71%-9.58%0.14%
    -2023.12.3
    1
    2024.01.01-4.63%1.88%10.82%1.56%-15.45%0.32%
    -2024.12.3
    1
    2025.01.0122.24%1.19%26.51%1.16%-4.27%0.03%
    -2025.12.3
    1
    2026.01.01-1.39%1.23%-0.53%1.05%-0.86%0.18%
    -2026.03.3
    1
    2020.07.165.59%1.38%24.47%1.13%-18.88%0.25%
    -2026.03.3
    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87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88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9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期货合约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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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91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9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9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9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
    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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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0、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96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销售服务费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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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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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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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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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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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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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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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05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21、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变更或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形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6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六)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七)基金参与融资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融资的,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八)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九)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107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08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2.流动性风险
    109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对于场外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
    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投资者将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暂停或延期办理、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晚于预期,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风险。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如下: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场外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
    110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详细了解本基金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及程序。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二、基金资产估值”中的“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申购/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信用风险
    111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风险
    (1)封闭期不能赎回且二级市场交易折价的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间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基金。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卖出 A类基金份额,但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净值,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给持有人造成损失。
    (2)基金份额未上市、无法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本基金设置封闭期,投资者在封闭期无法赎回基金,只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未申请上市、因不符合条件而无法上市或被终止上市等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无法进行二级市场交易,从而面临封闭期间无法退出本基金的风险。
    (3)投资创业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1)退市风险:创业板的退市标准将比 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2)股价波动风险:创业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创新创业的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
    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3)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风险: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可以以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战
    略配售股票在发行时明确了一定期限的锁定期,该类证券在锁定期内流动性较差。同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战略配售不成功的风险。
    (4)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交易。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身特有的风险点。投资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11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
    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
    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
    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1)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
    11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相关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
    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
    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支
    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付
    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而
    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11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115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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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117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18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119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0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121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2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调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25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126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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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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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129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30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131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13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营业场所查阅。
    13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13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除开放期前两个月和后两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外,本基金股票资产、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135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及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除开放期前两个月和后两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外,本基金股票资产、存托凭证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6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3)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3)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7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0)、(12)、(13)、(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38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39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140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141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14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4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14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期货合约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45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46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147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148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149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
    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十一)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十二)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150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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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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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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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A、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直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本公司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季度、年度对账单,服务形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直销平台自助查询、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欢迎持有人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主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服务措施(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基金文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以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
    15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
    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155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26年01月17日至2026年07月16日发布的公告:
    1.2026年01月22日《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4季度报告》。
    2.2026年03月31日《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年度报告》。
    3.2026年04月22日《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6年第1季度报告》。
    4. 2026年 06月 30 日《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5.2026年07月08日《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公告》。
    6. 2026年 07月 09 日《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四)在此之前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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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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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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