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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鸿福睿盈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26-10-31
						嘉实鸿福睿盈 6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
    嘉实鸿福睿盈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6 年 6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26】1475 号《关于准予嘉实鸿福睿盈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被投资基金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持有的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由于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导致的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存托凭证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可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 ETF(以下合称“港股通标的证券”),一旦投资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港股通 ETF因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或称“基金销售子公司”)或
    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6 个月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信 息 , 也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进 行 处 理 。 详 情 请 关 注 嘉 实 基 金 官 网(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政策”及其后续作出的不时修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六、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七、侧袋机制 ............................................ 80
    十八、风险揭示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嘉实鸿福睿盈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鸿福睿盈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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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招募说明书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鸿福睿盈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鸿福睿盈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鸿福睿盈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鸿福睿盈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的版本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鸿福睿盈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鸿福睿盈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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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7、证券交易所: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决定或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工作日: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锁定持有期: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合同生效后,本
    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6 个月的“锁定持有期”,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 6个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锁定到期日,含该日)之间的区间;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申购确认日(锁定起始日)起至申购确认日后第 6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含该日)之间的区间。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41、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日为本月度的月度对日
    42、业务规则:指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其他份额(如有)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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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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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2、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
    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 ETF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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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罗朝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文批准,于 1999年 3月 25日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 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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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kus Johann Kobler 先生,董事,瑞士、英国及德国国籍。毕业于瑞士巴塞尔大学(University of Basel),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加入 DWS Group前,Markus Johann Kobler先生于 1993年至 2023 年期间先后担任学术研究、管理咨询、金融服务及高级管理职务,曾任职于瑞士巴塞尔大学(University of Basel)、麦肯锡公司(McKinsey & Company)、瑞
    士宝盛银行(Bank Julius Baer & Co. AG)及安联环球投资(Allianz Global Investors)等机构。Markus Johann Kobler先生于 2023年 11月加入 DWS Group,目前担任管理委员会成员(Member of the Management Board)、首席财务官(Chief Financial Officer)及首
    席财务官部门负责人(Head of the CFO Division)。
    沈铠圻(Heidi Sum)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毕业于香港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并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及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会员(MRICS)资格。沈铠圻女士拥有逾二十年亚太及全球资产管理、房地产投资及实物资产投资经验。加入 DWS Group前,曾于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领盛投资管理公司(LaSalle Investment Management)、嘉民集团(Goodman Group)及月桥资本有限公司(Moonbridge Capital)任职,从事房地产投资、私募房地产基金管理及相关投资管理工作。2014年 9月加入 DWS Group,先后担任亚太区主动股票及流动实物资产产品专家主管、亚太区产品主管等职务,现任董事总经理、全球流动实物资产产品主管。
    徐柳女士,董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理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裁研究助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职务,期间曾主导多项重大资本运作项目;2024年 10月至今,任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现兼任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
    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
    术顾问委员会委员、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京东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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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 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 5月至 2013年 9月,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 10月入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 10月至 2018年 3月任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年 3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 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曾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现兼任北京三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 9月至 2010年 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 7月至 2011年 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年 1月至 2013年 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 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马莲女士,监事,法学博士,中共党员。曾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法律顾问,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3 年 9 月加入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法律合规总监、首席风控官。2020年 6月至 2025 年 7月任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风控合规负责人。现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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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 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股票投研首席投资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鲁令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0年 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机构业务部机构销售、保险业务部总监、机构销售业务板块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张敏女士,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0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总监、首席风险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首席投资官。
    刘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2010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高级软件工程师、C-Lab科技总监、数字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张丹华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1 年 7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行业研究组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研究部总监、科技行业投资总监、AI Lab 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首席投资官。
    2、投资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 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 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 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2020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邱成先生,硕士研究生,8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公用事业一部分析师、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信用分析与
    管理团队信用分析师。2021年 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员、投资经理。2026 年 3月 25日至今任嘉实民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6年 3月 25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6年 3月 25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40五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6 年 3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
    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6 年 10 月 13 日至今任
    嘉实鸿福安泰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4、养老金投资委员会
    养老金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首席投资官张敏女士,基金经理梁铭超先生、张庆平先生、端时立先生、雍大为先生、刘晗竹先生、李卓锴先生、赵国英女士、
    胡永青先生、李曈先生,投资经理李峻峰先生、单金萍女士、蒋宏民先生,股票研究部总监刘杰先生,策略研究总监方晗先生,多元资产配置总监李健津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监武雪冬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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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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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促公司经理层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财务控制、内部控制的系统及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
    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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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 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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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 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 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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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3月 31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小青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于 1987 年在深圳创建,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 39 年来逐步发展成为沪港两地上市,拥有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基金管理、人寿保险、境外投行、消费金融、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等金融牌照的银行集团。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创新驱动、特色鲜明、科技领先、服务优质,以自身转型发展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服务居民和企业客户财富增长、资产安全、资金融通。截至 2026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137852.80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6.5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5.06%。
    2002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62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
    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4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专业更精、科技更强、服务更佳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
    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
    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 5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 月荣
    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 世纪经济报道》“2016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 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 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
    “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 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 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 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 年 2 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 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 ETF托管人””奖。2024年 6 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 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 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 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 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年 9月,在 2024 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 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 年12 月,荣获《中国证券报》“ETF 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奖”;2024 年 12 月,
    荣获《2024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5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4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上海清算所“2024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项;2025年 2月,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度市场创新业务机构”奖项;2025年 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25年指数生态圈英华典型案例“指数产品托管机构”奖项;2025年 6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股份制托管银行”奖项。2025年 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 2025资产管理年会暨十八届 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5 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5年 12月,荣获《2025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6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5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2026年 4 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5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项。2026年 7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股份制托管银行”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小青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副行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年 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 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2021 年 10 月起先后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875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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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
    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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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称“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号院 4号楼汇亚大厦 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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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李筱筱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号 1幢 10层 1001-1至 1001-2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号 1幢 10层 1001-1至 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 肖厚发、刘维 联系人 蔡晓慧
    电话 010-66001391 传真 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 蔡晓慧、柴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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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6 年 6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26]1475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6 个月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
    日按时开放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本基金每一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视投资者认购/申购的时间不同而分别计算,具体规则如下:
    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后第 6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含该日)之间的区间;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申购确认日(锁定起始日)起至申购确认日后第 6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含该日)之间的区间。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认购/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认购/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 365天)的 C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募集目标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确认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基金认购数量的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非经登记机构同意不得撤销。
    (3)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认购的,不收取认购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认购的,不收取认购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认购的,不收取认购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认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限额。
    (4)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以使该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数低于本基金总份额数的 5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费率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分别计算。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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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即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类基金份额:
    *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00)/1.00=10010.00份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 9950.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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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费用=10000 –9950.25 = 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10.00)/1.00 = 9960.25份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7、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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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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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6 个月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
    日按时开放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后第 6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含该日)之间的区间;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申购确认日(锁定起始日)起至申购确认日后第 6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含该日)之间的区间。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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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就锁定持有期届满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如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遇港股通交易的非交收日而导致延迟交收,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被确认,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申购的,不收取申购费,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不收取申购费,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申购的,不收取申购费,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限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且不得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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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1000元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即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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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类基金份额:
    *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投资 5 万元申购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
    申购份额=49751.24/1.0500=47382.13 份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3)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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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申请赎回 A 类基金份额为 10000 份,持有期限为 780 天,假设赎回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0,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3000=13000.00元
    赎回费用=130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3000.00-0.00=13000.00元
    (2)当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销售服务费返还(如有)该笔赎回是否涉及返还销售服务费的具体条件及计算方法等具体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处保有的C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其在直销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保有的 C 类基金份额
    10000份,持有期限为 300天,假设赎回当日的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元,确认应返
    还的销售服务费为 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50=10150.00元
    赎回金额=10150.00+20=10170.00元
    2)其他销售机构处保有的C类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其在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 C类基金份额 10000份,持有期限为 300天,该笔赎回不涉及销售服务费返还,假设赎回当日的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150=10150.00元
    例四:某投资者申请赎回其在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10000 份,持有期限为 780天,假设赎回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995 元,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
    3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995=12995.00元
    赎回金额=12995.00+30.00=13025.00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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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当继续接受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
    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0、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11、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2、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3、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项至第 7 项及第 11 项至 14 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8、9、10 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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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5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上述第 5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能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
    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增加
    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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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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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购和赎回,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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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黄金 ETF等)、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股票和 ETF)、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 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基金筛选策略。其中,资产配置策略通过战略资产配置与战术资产配置确定各个大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基金筛选策略通过全方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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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量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符合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标的基金,并通过基金匹配框架,完成基金组合构建。
    1、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决定基金资产长期风险收益特征的关键,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过程中权益类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目标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约束下,将从基本面、资金面、政策面、情绪面和估值面等五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采用战术资产配置策略进行资产比例的调整。使用的分析方法包括:
    1)基本面分析:包括对于宏观经济运行、货币与财政政策、企业库存周期和盈利水平
    等进行跟踪分析;
    2)量化分析:对资金面的供求变化、绝对和相对的估值水平、以及交易情绪等指标进行定量分析。
    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与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形成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指导后续基金配置。
    2、基金筛选策略对于隶属于同资产类别的基金,本基金根据基金历史业绩、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信息比率、Sharpe 比率)、基金的规模和流动性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对基金进行初步筛选并确定适选基金。
    通过对适选基金的定性及定量分析再次精选基金,力求寻找到投资风格稳定、业绩持续优秀并具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品种。具体筛选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的表现分析(Performance Analysis):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
    基金表现的归因分析(Attribution Analysis):深入了解基金投资流程和分析管理人
    投资技巧(择时和选股能力);
    基金的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源;
    基金的投资风格分析(Style Analysis):确认基金的投资风格与其宣称的投资风格相符并长期保持一致。
    同时,在充分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产品和投资团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投研团队稳定、投研实力突出、风险内控制度完备和长期可查业绩良好的基金。
    基金公司(Organization):公司历史、规模和管理者,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和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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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产品(Fund information):成立时间、投资理念、费率水平、资产增长、客户分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投资流程(Investment process):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投资人员和研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投资团队(Investment team):团队结构和稳定性、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团队的绩
    效、评价体系和备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风险控制(Risk control):公司风控体系、流程、员工风险意识、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
    对于精选出的基金,在构建基金组合过程中,会重点关注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和由同一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避免双重收费。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直接投资股票作为投资基金的补充,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1)对应资产没有合适基金标的;(2)通过对基础资产的投资可以获取比基金标的更优的风险收益特征。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和 ETF),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及基金筛选策略外,还需关注香港证券市场构成与大陆证券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及 ETF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估值与分红政策等方面。本基金将精选具有健康的商业模式、领先的行业竞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广阔的发展空间、估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纳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6、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直接投资债券,作为投资基金的补充。本基金在单个债券选择上,首先,根据个券的剩余期限、久期、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组合的债券备选池;其次,根据个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本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个券的投资总量。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
    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
    在个股个券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个券投资风险。
    9、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
    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公募基金产品评价体系数据、行业发展变化、微观企业运作状
    况及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必要时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资产配
    置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议:研究员以内外部研究报告、实地调研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考,
    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公募基金产品、行业发展趋势及个股、个券基本面进行多维度研究,推荐投资标的。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
    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本基金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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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和投资标的基本面的变化,结合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管理等因素,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 4个
    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但不包括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投资于 QDII基金和香
    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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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4)、(14)、(18)、(19)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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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75%+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15%+纳斯达克 100 指数(NASDAQ 100 Index)收益率*5%+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收益率*5%。
    1、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原因
    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将主要选择投资于公募基金以构建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QDII 基金、商品基金等,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股票指数、债券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等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将固定收益类资产、境内权益类资产、境外权益类资产与商品类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 75%、15%、5%与 5%。
    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全市场范围内进行基金的选择与配置。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本基金分别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中证 800 指数、纳斯达克 100 指数(NASDAQ 100Index)和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作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境内权益类资
    产、境外权益类资产和商品类资产的基准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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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的成份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
    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的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2)中证 800 指数由沪深市场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 800 只股票构成,反映沪深市
    场大中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指数样本量大,行业覆盖面广,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内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3)纳斯达克 100指数(NASDAQ 100 Index)是由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编制的股票指数,涵盖该交易所上市的 100家市值最大的非金融公司,覆盖计算机硬件、软件、电信、生物技术等行业,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外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4)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
    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价格能较好地代表黄金这类商品资产,适合作为本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CBA002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www.chinabond.com.cn。
    中证 8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000906,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纳斯达克 100指数(NASDAQ 100 Index)由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NDX,指数具体信息详见纳斯达克网站,网址:www.nasdaq.com。
    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合约代码为 Au99.99,具体信息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ge.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
    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各构成要素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其中,纳斯达克100指数(NASDAQ 100 Index)收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美元计价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的部门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根据产品类型、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多种因素,审慎选取合适的监测指标,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业绩风险类指标、投资偏离类指标等,以更好管理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和程序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业
    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准
    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2)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一旦投资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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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或投资其他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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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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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T+2 日内完成 T日估值,T+3日内披露。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其他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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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收益,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 本基金投资的 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含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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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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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本基金可以暂停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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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计算锁定持有期;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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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被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等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其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取 0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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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取 0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处保有的 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处保有的 C类基金份额,将先行收取相应的销售服务费,但并不实际支付给相关机构。当投资者赎回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该部分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按照前述要求执行。
    (2)其他销售机构处保有的 C类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 365 天)的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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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 365 天)的 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后将继续先行收取销售服务费,该部分销售服务费不实际支付给相关机构,当投资者赎回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该部分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销售服务费计提后按规定收取或返还投资者的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或收取方式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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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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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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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本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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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 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时,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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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
    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
    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产支持证券、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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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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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情况以及本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所持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数等事项,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等文件为准。
    2、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1)本基金通过非直销渠道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例:假设偏股混合型基金 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0.8%
    M≥1000万元 每笔 1000元
    * 本基金拟投资 1015000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8055.56元:
    申购金额=1015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0.8%)=1006944.44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6944.44=8055.56元
    * 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0元,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B. 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偏股混合型基金 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0.8%
    T≥1年 0
    注:1年指 365日
    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元申购 B基金,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日 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 B 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
    1年即全部赎回,对应后端申购费率 0.8%,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8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0.8%=8000.00元
    2)本基金通过直销渠道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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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假设混合型基金 A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1.0%
    30日≤Y<180日 0.5%
    180日≤Y 0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5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53.40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通过非直销渠道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且持续持有期限未
    超过一年(即 365天)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元
    2)本基金通过非直销渠道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 365天)后,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通过直销渠道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得收取该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1.00%,本基金持有 A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份,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当日产生的其他基金管理费为 2.7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取 0))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4 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 0.8%,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0.8%÷365=13150.68元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和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 基金的托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元,当年天数为 365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管费为 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取 0))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1 亿元,若本基金托管费率为 0.2%,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000000000.00-100000000.00)×0.2%÷365=4931.51 元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纪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3、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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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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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定资产的运作情况。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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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或者投资者购买的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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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6 个月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本基金每一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视投资者认购/申购的时间不同而分别计算,具体规则如下:
    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后第 6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含该日)之间的区间;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申购确认日(锁定起始日)起至申购确认日后第 6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含该日)之间的区间。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从所投资行业方面,本基金的核心逻辑为资产配置,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主要投资的公募基金类型为开放式的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上述各类基金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的主要品种,运作时间长、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好。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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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开放式基金、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且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亿元,表明本基金占任一被投资基金的比例较低,且被投资基金具备一定的规模,整体流动性状况良好。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会合理控制对所投资基金的赎回份额,尽可能避免出现被所投资基金认定为单个基金及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情形,减少被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况。
    3、巨额赎回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有权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实施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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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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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基金中基金风险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公募基金,因此所投资基金净值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将通过战略资产配置与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各个大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尽可能降低单一资产价格波动对组合的冲击,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带来的被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下跌风险,本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环境及各类型公募基金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公募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集中度风险
    同一基金公司管理被投资的基金组合在投资风格、重仓证券、市场判断等方面可能具有
    相对较高的相似性,因而当本基金持有同一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比例较高时,本基金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可能面临较高的集中度,不利于风险分散。
    (2)被投资基金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金管理人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3)被投资基金风格偏离风险
    本基金基金筛选策略依靠对被投资基金风格的研判,通过选择和不同市场环境风格相匹配的基金,获取收益。因此当被投资基金投资风格出现偏离,会使得本基金存在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4)被投资基金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基金份额往往都有通过“巨额赎回条款”限制持有人赎回变现的权利,因此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以下达赎回指令时的被投资基金价格变现全部资产的风险。
    2、锁定期持有期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6 个月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计算锁定持有期。在锁定持有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请赎回,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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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4、公募 REITs风险
    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不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不动产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 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投资公募 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 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不动产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不动产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动,甚至存在不动产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不动产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 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不动产项目运营情况,不动产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不动产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不动产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 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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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募 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
    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6)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
    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面临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变更风险。
    5、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港股通 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等子基金间接投资于境外市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子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进而可能影响本基金。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拟投资市场如美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可能通过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本基金收益。
    (3)政治风险
    子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政策等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子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本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子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本基金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子基金可投资于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本基金。
    (5)税收风险
    子基金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进而可能影响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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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商品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投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7、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募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募基金的基金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为晚。
    8、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或称“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
    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的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若出现特殊情形导致联交所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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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
    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 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9、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0、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八)由于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导致的风险
    对于通过直销机构或其基金销售子公司认购/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以及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 365天)的 C类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
    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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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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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清算时,对于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处保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其先行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处保有的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 365天)的 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后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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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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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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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2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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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2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0)配合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真实有效的
    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等。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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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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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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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
    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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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时间前至少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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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J、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K、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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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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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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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2A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 年 3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B、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3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含商品期货基金、黄金 ETF等)、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股票和 ETF)、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 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 4个
    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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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但不包括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投资于 QDII基金和香
    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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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4)、(14)、(18)、(19)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
    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应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
    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
    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违法
    违规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C、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协议名称以实际签署为准),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协议名称以实际签署为准)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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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资金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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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个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存款协议书》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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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应当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力争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G、本基金拟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销售机构,并确保在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本基金托管账户。
    H、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I、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J、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K、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L、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C、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D、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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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C、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嘉实鸿福睿盈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D、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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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或以双方协议一致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复制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制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复制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复制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鉴于本基金涉及销售服务费返还,该部分费用的会计核算及支付所需要的数据由管理人负责计算并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提供给托管人,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计算和复核责任。
    C、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D、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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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F、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与报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G、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B、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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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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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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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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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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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鸿福睿盈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文件。
    2、《嘉实鸿福睿盈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嘉实鸿福睿盈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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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 10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