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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6-10-31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五、基金备案 ..........................................................................................................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
    八、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24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6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十二、基金的托管 ..................................................................................................44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44
    十四、基金的投资 ..................................................................................................47
    十五、基金的财产 ..................................................................................................57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二十二、违约责任 ..................................................................................................78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7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9
    二十五、其他事项 ..................................................................................................80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得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会员单位: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32、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场内A 类份额记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C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记录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工银瑞信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封闭期:指根据本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日:指公历日
    42、月:指公历月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指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5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 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工银瑞信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C 类基金份额
    5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 类基金份额
    56、日常交易: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内基金交易
    5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注册登记系统: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投资者申购的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0、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登记的总称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 类基金份额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C 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跨系统转登记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4、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首个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距封闭期届满日30 个工作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进入下一个三年封闭期,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随即开始下一个三年封闭期。在本基金保持封闭运作方式期间,需在每个封闭期届满前按照前述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决定基金运作方式。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无需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基金的募集份额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10 亿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且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且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是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A类基金份额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A类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5、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8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8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 类份额已自2011 年3 月2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如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基金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首个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举例:假设本基金于2010 年7 月20 日基金合同生效,则2010 年7 月20 日至2013 年7 月19 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如2013 年7 月19 日前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将本基金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OF)后,自2013年7 月20 日起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变更及相关事项详见本合同第八章。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额;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两类份额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时间和业务办理时间将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 日(包括该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具体计算方法及其余额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7 日以上(含7 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的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封闭期满后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如果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进入下一个封闭期,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下一个三年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本基金保持封闭运作方式期间,需在每个封闭期届满前按照前述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决定基金运作方式。如果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通过,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无需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封闭期内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满12 个月后,若基金折价率连续60 个交易日超过8%,则基金管理人将在30 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运作方式转换事项。
    其中,当日基金折价率=1-当日基金份额收盘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审议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决议未获通过,本基金将继续保持封闭式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如果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运作,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果自已依法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起,再次出现基金折价率连续60 个交易日超过8%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本条款再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事项。
    (三)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甲5 号9 层甲5 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9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9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90个工作日大于90%。
    若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若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自依法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起,再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再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 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外申购买入的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账户下。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场外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场内A 类份额记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C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工银瑞信管理有
    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 类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 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至证券登记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 类基金份额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C 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跨系统转登记。
    (2)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通过主要投资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从利率、信用等角度深入研究,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稳定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含存托凭证)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LOF)以后,基金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票、权证行权以及要约收购类股票套利等低风险的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但此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深入分析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价值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等组合管理策略,构建债券组合,通过重点投资公司债、企业债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以获取相对稳定的基础收益,同时,通过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票、权证行权以及要约收购类股票套利等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组合资产配置。研究与跟踪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资本市场变动特征,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虑经济环境、政策取向、资金供求、信用风险、各类资产相对估值等因素,研判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与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票、权证行权以及要约收购类股票套利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的风险收益预期,以确定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预测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趋势。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本产品还应用货币分析模型、长短债估值模型等定量分析工具进行辅助分析,以确定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①久期策略
    基于利率预期理论,分析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比如未来1 年)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如果预期市场利率将上升,导致中长期债券持有期收益低于短期债券或者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时,则将债券组合久期降至较低水平;而在预期利率水平稳定或者下降,导致中长期债券持有收益高于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时,则将债券组合久期上调至较高水平。
    ②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本基金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2)企业机构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市场整体信用风险趋势,结合企业机构类债券的供需情况以及替代资产相对吸引力,研判信用利差趋势,并结合利率风险,以确定组合的企业机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
    ①企业(公司)债投资策略
    在企业机构类债投资比例确定之后进行个券选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影响个券相对价值的主要因素。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票息率、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相对投资价值,选择具有相对价值且信用风险较低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②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③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价差,从而使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IPO)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和把握股票市场存在的固定收益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资。该类投资立足于资产的固定收益类特征,自收购人发布要约收购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在严格的收益、风险和成本测算基础上,结合股票市场运行情况和基本面分析,并在充分评估和判断要约收购人的综合实力和收购意愿的前提下,谨慎参与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资。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权证,因持有股票或可分离债而获得的权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并结合未来标的证券的定价谨慎持有或择机抛售。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75%+中债-国开行债券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20%+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利率债和可转换债券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信用债指数、利率债指数与可转换债券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信用债资产、利率债资产和可转债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75%、20%与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采用债券组合投资策略、企业机构类债券投资策略等进行投资管理。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总值)指数、中债-国开行债券总财富(1-3 年)指数和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别作为信用债、利率债和可转债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总值)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在境内公开发行的信用债,是一个反映境内信用类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
    宽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信用债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国开行债券总财富(1-3 年)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成份券待偿期限1-3 年(含1 年),是一个反映境内中短久期国开行债券价格走势情况的总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利率债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样本券由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组成。指数采用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沪深交易所可转换债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CBA02701。该指数的具体信息可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中债-国开行债券总财富(1-3 年)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CBA02521。该指数的具体信息可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832,该指数的具体信息可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总值)指数、中债-国开行债券总财富(1-3 年)指数、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超额收益率、久期中枢、最大回撤等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在债券型基金产品中,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其长期平均风险程度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普通债券型基金。
    (七)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如图1-1所示。
    图1-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投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季度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
    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八)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除被动获得权证外,本基金不得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9、11、12、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等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4 到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利润构成如下: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1 元时,至少分配1 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并且,在封闭期间本基金每年度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数据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9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90 个工作日不满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90个工作日大于90%。
    若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若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自依法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起,再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再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